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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或民用航空運輸業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有第三條規定之所得者,應檢附所得相關證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2. 行政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一項之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或民用航空運輸業取得第三條規定之所得,已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課稅者,得由所得人或扣繳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五年內,檢附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證明文件及扣繳憑單,向原受理扣繳申報之稅捐稽徵機關辦…
  3. 行政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第4條 …職後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自離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在任所所在地區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
  4.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0條 …管機關許可或登記之場所為限。前項設備安裝地點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得於投資抵減證明所載設備預定安…
  5.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第3條 …,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課徵基本稅額及綜合所得稅,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前項個人境外資金已依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
  6.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第3條 …他法人組織。三、境外資金: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國家或地區之資金。四、境外轉投資收益:指營利事業自其於臺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國家或地區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轉投資事業獲配之投資收益。五、受理銀行:指與個人或營…
  7.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第4條 …投資收益,得選擇依本條例規定課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課徵基本稅額及所得稅,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個人及營利事業適用本條例規定匯回境外資金、境外轉投資收益之計算、申報、繳納應納…
  8. 行政離島地區進口商品免徵關稅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離島地區,包括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
  9. 行政離島地區進口商品免徵關稅實施辦法 第3條 離島地區之營業人(以下簡稱營業人)進口並於當地銷售之商品,免徵關稅;其他稅費依各該法規之規定辦理。前項營業人,須向離島地區主管營業稅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籍課稅。第一項所稱於當地銷售,係指營業人在離島地區將進口至當地之…
  10. 行政離島地區進口商品免徵關稅實施辦法 第4條 營業人輸入貨品,應依貿易法、貨品輸入管理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11. 行政離島地區進口商品免徵關稅實施辦法 第6條 營業人進口免徵關稅之商品,經臺灣本島轉運離島地區者,應由運送人於臺灣本島通商口岸向海關辦理轉運並卸存於離島地區當地由海關監管之進口貨棧,再由進口之營業人辦理通關。
  12.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3.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第4條 …及編製遺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對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為已知者,應通知其陳報權利。
  14.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第5條 國產署於接管遺產後,經審認大陸地區繼承人身分有疑義時,應通知該繼承人補正或循司法程序確定繼承權。
  15.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第6條 有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表示繼承時,經國產署審查有繼承權,應將遺產移交該繼承人,同時通知已知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繼承人,並向法院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職務。
  16.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第8條 國產署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依前項規定處分之遺產,其遺產總額以實際售價為準。
  17.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第9條 被繼承人之遺產,在大陸地區以外之地區有受遺贈人時,國產署依民法規定於計算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特留分後移交遺贈物。前項繼承人之特留分大於新臺幣二百萬元者,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特留分;小於新臺幣二百萬元者,以實際金額為特留分。但大…
  18.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第10條 國產署依本辦法規定移交大陸地區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之遺產,除有下列情形者外,應於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表示繼承期間屆滿後辦理:一、經法院判決確定移交遺產者,應依確定判決移交。二、依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所為公示催告,其期間屆…
  19.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第11條 前條國產署應移交之遺產,得以下列方式交付:一、由大陸地區繼承人親自領取。二、由大陸地區繼承人委託其中一人或在臺灣地區代理人領取。三、由大陸地區受遺贈人委託在臺灣地區代理人領取。未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得由國產署委託行政院為…
  20.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第14條 國產署完成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及賸餘遺產收歸國有,終結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21. 行政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4條 …、驗收、保固、爭議處理或其他商業條款。二、價格及履約期限得因地區而異者,其所適用之各個地區。三、本契約可供訂購之期間,及該期間屆滿或終止前發出之訂購通知均屬有效。四、廠商於本契約可供訂購之期間內對一般大眾之促銷或減讓活動…
  22. 行政技師法施行細則 第4條 …、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前項服務年資證明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第二條第二項…
  23. 行政政府採購法 第22條 …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十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
  24. 行政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第2條 學校因地區發生重大災害致嚴重影響正常運作,妨礙學校上課、學生學習,且無法透過教育措施改善,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足以影響當學年度升學公平性者,由各該政府檢齊相關評估資料,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召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
  25. 行政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第3條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除博士班、碩士班與學士後各學系招生不予優待,及報考轉學考試不予優待外,其優待方式得以外加名額、增加總分、放寬申請條件或專案辦理招生等方式為之。
  26. 行政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第5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除依招生一般規定外,應於規定時間繳交規定之受災情形證明文件,作為報名資格審查及升學優待之依據。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如未以重大災害地…
  27. 行政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第6條 具中華民國國籍學生於境外就學學校所在地區發生重大災害,且該重大災害存續期間,足以妨礙學校上課、學生學習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後,核定其重大災害情形、地區範圍、返國就學優待方式及優待期限…
  28. 行政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第7條 各招生單位於公告錄取名單後,應將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報考及錄取人數編製統計表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29. 行政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第3條 …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二、原住民聚集地區、重點學校及特殊科系,得衡酌學校資源狀況、區域特性及入學管道,依原住民學齡人口分布情形及就讀現況專案調高比率;其調高之比率,高級中等學校,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
  30. 行政教育基本法 第5條 …育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