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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 162 頁- 行政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22條 …出異議之期限、方式及受理機關。四、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土地改良物預定拆遷日。
- 行政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23條 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將下列事項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及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一、更新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二、應領之補償金額。三、舊違章建築戶處理方案。
- 行政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24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拆遷日。如為政府代管、扣押、法院強制執行或行政執行者,並應通知代管機關、扣押機關、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
- 行政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25條 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其補償金額準用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評定之。前項補償金額扣除預估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代為拆除或遷移費用之餘額,由實施者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之日起十日內,準用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 行政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27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經權利變換之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於申領建築物使用執照,並完成自來水、電力、電訊、天然氣之配管及埋設等必要公共設施後,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於三十日內辦理接管。
- 行政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28條 …埋設界樁,申請各級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依權利變換計畫中之土地及建築物分配清冊、更新後更新範圍內土地分配圖及建築物配置圖,辦理地籍測量及建築物測量。前項測量後之面積,如與土地及建築物分配清冊所載面積不符時,實施者應依地…
- 行政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30條 權利變換完成後,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面積與應分配面積有差異時,應按評價基準日評定更新後權利價值,計算應繳納或補償之差額價金。前項差額價金,由實施者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應於接管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或通知土地所…
- 行政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31條 …權利變更或塗銷登記時,對於應繳納差額價金而未繳納者,其獲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應請該管登記機關加註未繳納差額價金,除繼承外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設定負擔字樣,於土地所有權人繳清差額價金後立即通知登記機關辦理塗銷註記。前項登記…
- 行政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32條 本條例第六十條第四項規定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於權利變換後再移轉該土地時,與該次再移轉之土地增值稅分別計算,一併繳納。
- 行政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3條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以屬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者為限。
- 行政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4條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開發許可等整體開發方式取得。二、已設定他項權利。但經他項權利人同意於辦理交換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同時塗銷原設定…
- 行政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5條 應由中央政府取得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以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無可供交換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者,以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取得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以直…
- 行政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6條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應定期清查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並將其標示、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狀態及使用現況等資料製作成冊,於每年三月底前送執行機關。公有非公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列入交換:一、公共設施保留地。二、依法不得為…
- 行政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7條 執行機關接獲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清冊後,得視實際需要會勘確認,並應於每年六月底前整理成適當之交換標的,於各該機關網站、公布欄及各該鄉(鎮、市、區)公所公布欄公告受理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換資格審查(以下簡稱交換資格審查…
- 行政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8條 …中央應取得或地方應取得。二、劃設年限。三、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標示、面積、公告現值、所有權人姓名與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四、其他經執行機關認為必要事項。前項交換資格證明書有效期限以當次交換使用為限。
- 行政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12條 取得交換資格證明書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單獨或聯合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於交換標的投標期間,備妥下列文件放入封存袋,並將袋口密封後,向執行機關投標:一、投標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其為法…
- 行政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13條 …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其次。前項各款有二件以上投標,以土地總價較高者得標,土地總價相同時,以抽籤方式定之。第一項土地總價之計算,以投標當期土地公告現值為準。
- 行政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15條 …結果公告七日。執行機關應於前項公告後三十日內會同得標人及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勘查交換之土地;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應與得標人於勘查完竣後三十日內簽約,並辦理交換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點交事宜。得標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或擬交換之私有公…
- 行政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16條 …。三、交換標的有第十條規定情形。四、不符合第十四條規定。五、土地所有權人與交換資格證明書所載土地所有權人不同。六、應備文件缺漏、影本與正本不符,或投標書填寫內容不全、字跡不清無法辨識。
- 行政實施重要濕地保育致權益受損補償辦法 第2條 土地所有權人、經營人、使用人或權利關係人因主管機關執行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濕地業務致受有損失者,得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償:一、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二、土地所…
- 行政實施重要濕地保育致權益受損補償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同一行為造成土地所有權人、經營人、使用人、權利關係人二人以上受有損失者,應協議由其中一人代表申請,並不得重複申請。
-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3條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一至八等則田地目土地,除土地所有權人興建自用農舍外,一律不准建築;九至二十六等則田地目土地及依土地法編為農業使用之土地,除興建自用農舍、發展交通、設立學校、建築工廠及興辦其他公共設施之建築外,一律不…
-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4條 …業承造,起造人逕向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土地登記總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建築物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立面略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
-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5條 …、交通或其他公共設施之建築物,應檢具建設計畫,連同建築基地之土地登記總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專案報請縣(市)地政主管機關會同農業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設計,向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規定申請…
-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6條 起造人在第三條規定範圍以外之土地,申請興建農舍以外建築物者(如興建工廠須先取得工業用地證明書),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設計,向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造執照。但建築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建築高度三.五…
-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7條 起造人在第三條規定範圍以外之土地,集中興建二幢以上房屋,或單幢房屋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申請建造執照時,應同時檢送公共設施及安全設施計畫。前項公共設施及安全設施計畫,包括道路、水電、雨水及污水排洩等設施。其為山…
-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之實施地區,除第三條所定之土地均應實施外,其餘由內政部視實際需要隨時指定公告之。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4條 …使用濕地資源,維持質及量於穩定狀態下,對其生物資源、水資源與土地予以適時、適地、適量、適性之永續利用。五、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指為保育及明智利用重要濕地所擬訂之綜合性及永續性計畫。六、異地補償:指以異地重建棲息地方式,…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6條 …管機關應定期會同有關機關進行濕地生態、污染與周邊社會、經濟、土地利用等基礎調查,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建置資料庫與專屬網頁,供各相關單位使用,並定期更新資料與發布濕地現況公報。除涉及國家安全機密資料者外,各有關機關應配合提供濕…
- 行政濕地保育法 第7條 …及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涉及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核定前應與當地原住民族諮商,並取得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