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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2條 地方法院為次年度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以下簡稱初選名冊)之審核事宜,應於每年十月一日前設置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審核小組執行職務期間為自組成之日起至次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3條 …組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造具次年度國民參與審判需用之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以下簡稱複選名冊)完畢。審核小組於造具複選名冊前,應先審查初選名冊是否正確、所載備選國民法官有無本法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所定情形。
  4.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7條 …冊之保管、有關審核小組職權行使之幕僚作業事宜,均由地方法院之國民法官科或其他經指定辦理國民法官業務之科室(以下簡稱專責單位)辦理之。審核小組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地方法院書記官長或專責單位主管兼任,承審核小組之命,指揮專責…
  5.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12條 …列事項:一、列載於初選名冊之人數。二、不予列入複選名冊之備選國民法官編號暨其理由。三、經註記之備選國民法官編號。四、列載於複選名冊之人數。五、複選名冊之電子簽章碼。六、已依法核定複選名冊之要旨。
  6.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15條 …冊註記該情事。列載於初選名冊之人有其他情事,得為法院審核候選國民法官資格之參考者,亦得註記於複選名冊。
  7.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19條 複選名冊應記載備選國民法官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於有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註記情形者,亦應記載之。前項名冊得併記載其他足資識別備選國民法官身分、有助於確認其具備積極資格、有利於聯絡通知或統計…
  8.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21條 複選名冊僅得供下列目的使用:一、抽選候選國民法官。二、其他本法所定之正當目的。審查會議紀錄僅得供下列目的使用:一、檢驗複選名冊。二、其他本法所定之正當目的。於第一項第二款、前項第二款所定情形,其所載個人資料之利用,限於以…
  9.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24條 地方政府依地方法院之通知製作並送交備選國民法官補充初選名冊時,審核小組應儘速完成第三條第二項所定審查,並造具備選國民法官補充複選名冊。審核小組審查後,就前已列入複選名冊者,應不予列入補充複選名冊。關於補充複選名冊,除依前…
  10. 司法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25條 司法院為推動國民法官制度及進行成效評估,委由地方法院辦理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之擬真性模擬時,其所成立之審核小組相關職權行使事項,得準用本辦法規定。
  11. 司法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 第3條 …前項之錄影,應以單一鏡頭,定向定焦拍攝,不得特寫,並不得拍攝國民法官。
  12. 司法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 第5條 …指下列各款所定之程序:一、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一項、國民法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所為之言詞辯論。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四章第五節所為之民事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一審、第二審言詞辯論。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所…
  13. 司法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 第14條 …、錄影之公開播送,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國民法官法、行政訴訟法、公務員懲戒法、法官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