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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 35 頁- 行政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每張新臺幣五十元。但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致許可使用人地址或許可使用土地標示變更須換發許可書者,不予計收。
- 行政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11條 排水設施範圍公地使用人申請停止使用或因受洪水災害致許可使用之土地全部流失而無法整復使用者,經排水管理機關查證屬實後,按未使用日數比例退還已繳納之使用費。但排水設施範圍公地申請種植植物之使用行為受洪水災害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9條 河川區域土地之申請使用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管理機關申請閱覽、影印、抄繪河川圖籍及申請複丈,該使用土地之假編地號與範圍,並依規定繳納規費。申請河川公地使用之土地無假編地號時,以鄰近之已登記土地編列地先認定其位置及範圍。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27條 …之土地於許可期限屆滿時或經撤銷、廢止使用許可者,管理機關得命使用人限期整復;未依所定期限整復者,得依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處分,該河川公地如符合許可要件者,管理機關得指定期限公告受理申請許可使用。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1條 …不能分別先後者,以抽籤決定之。前項行為屬種植使用時,在原許可使用人死亡後六個月內,如原許可使用人之配偶及年滿十六歲之直系血親過半數共同推具申請資格者提出申請時為最優先。屬土石採取使用者,管理機關應就各該可採區公告受理申請…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34條 …實地勘查時,得要求測繪人備置測量儀器,並到場複測。第一項許可使用人於期滿仍欲繼續使用者,經查無違反許可使用規定,且該河川土地適宜原使用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三十日內,持原許可書或身分證明文件,依原使用許可範圍及方式…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46條 …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或公法人已取得許可使用之土地者,應附許可使用人之同意書及共同維護管理文件。六、申請使用之土地為公有者,應檢附土地管理機關同意證明;屬其他私人所有者,應檢附土地所有人使用同意書。前項地形實測圖應以紙圖或…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50條 …項之設施超過五十公分以上者,以可拆卸式之臨時性設施為限,申請使用人應負責其使用範圍內之維護管理工作,並納入其使用計畫書中,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使用私有土地之土地所有人、合法使用權人同意書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准許使用證明…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52條 …應經許可始得為之,並應於完成後提供他人使用;同時提供其他許可使用人使用者,得協議共同負擔建造成本及維護費用,無法取得協議時,由管理機關協調。於河川區域內行駛車輛,應限於現存之運輸路、便橋或越堤路,並自行注意安全。
-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55條 河川區域土地使用人對施設之建造物或其使用範圍應負責維護管理;如造成他人之損害,應負責賠償。依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二第一項第八款、第十一款或第九款轉讓他人使用廢止許可者,得命使用人限期整復,未依限期整復者,依本法第九十五條處分…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25條 …,分向所在地河川分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許可。海堤區域使用人對施設之建造物或其使用範圍應負責維護管理;如有造成損害者,應負責賠償。第一項許可使用經依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廢止其許可,或其許可期限屆滿,或未屆滿而不繼…
- 行政海堤管理辦法 第33條 使用人未依限繳交使用費,並經管理機關限期催繳仍未於通知期限內繳清者,除應依法廢止其許可使用外,其所積欠之使用費及加徵之滯納金,應責由連帶保證人代為繳納或於其保證金中扣除。
- 行政水利法 第83-7條 …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前項義務人,指該土地之開發人、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第一項土地開發利用屬中央機關興辦者,其出流管制計畫書,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第一項土地之開發或…
- 行政水利法 第89條 …依其興辦水利事業之成本及合理利潤,在兼顧公共利益之原則下,向使用人收取費用。前項收費之方式與計算基準,由興辦水利事業人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其由機關興辦者,由機關定之。
- 行政水利法 第91-2條 …三條之五第二項、第七十八條之一或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申請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許可:一、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六章有關禁止或應行辦理事項、第七十八條、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八十條或第八十一條規定。二…
- 行政水利法 第93-4條 …主管機關得令前項違法情事所在之建造物或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為適當之處理;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前二項之行為人、違法情事所在之建造物或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23條 …他人土地或建築物外緣敷設,敷設前,應事先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提出異議時,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調;協調不成時,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先行施工,並應於施工七日前,以書面通…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24條 …前條經公用天然氣事業敷設管線通過之土地或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正當理由,有變更土地使用或擴建之必要時,得請公用天然氣事業遷移管線;所需費用,由雙方協議負擔;協議不成時,得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處;調處不成,即…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25條 …事業為施工、檢測或維護管線之必要,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後,得進入或利用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但因災害、損壞或緊急事故發生時,不在此限。前項土地或建築物之暫時利用,不得破壞地形地貌及興建固定定著物;對因進入或使用而…
- 行政自來水法 第12條 …經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認為有貽害水質水量者,得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於一定期間內拆除、改善或改變使用。其所受之損失,由自來水事業補償之。前項補償金額,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主管機關核定之。
- 行政自來水法 第52條 …其他設備,工程完畢時,應恢復原狀,並應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 行政自來水法 第53條 …項處所、方法選擇及補償如有爭議時,自來水事業、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前項爭議補償之裁量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補償核定且償金發放或提存完成後,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自來水…
- 行政自來水法 第61-1條 …償。前項處所、方法選擇及補償如有爭議時,用戶、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第六項補償之核定,得適用第五十三條第三項之裁量基準。第一項加壓受水設備委託自來水事業代管者,自來水事業得計收工程改善…
- 行政自來水法 第61-2條 …償。前項處所、方法選擇及補償如有爭議時,用戶、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或送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於接到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後三十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前項補償…
- 行政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第6條 …關協助。自來水事業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時,應於開始施工七日前以書面為之,敘明水管或其他設備經過處所、預定興工與竣工期限、主辦單位及通訊地址。但因緊急措施而施工者,得以口頭通知之。
- 行政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9條 …戶使用。但地上二層以上其中任一樓層之所有權人出具提供地上一層使用人作為短期防洪避難使用之同意書者,不在此限。前項房屋屬臨時性平房建築物者,應設置必要之避難設施;其建築物有地下樓層者,除與地上一層同一戶使用者外,僅得作共用…
- 行政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10條 …川區域內許可使用審查規定者,得經水利署報請本部限期令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改善或移除;其經許可建造、施設或種植而尚未開工或正在施工或種植者,亦同。
- 行政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省水標章之證明文件。第一項申請人取得省水標章使用許可後,即為使用人。
- 行政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認證機構開具。二、銷售或代理銷售其他使用人已取得省水標章使用許可之產品,申請人得於雙方切結產品同一後,各檢測項目以該取得省水標章使用許可產品之檢測報告為之。但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疑義者,得令重行檢測。…
- 行政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級省水標章使用許可;未分級者,核發普級省水標章使用許可。同一使用人對同一產品項目之同一型號,重新申請省水標章使用許可時,自該使用許可有效日起,原省水標章使用許可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