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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 第3條 前條所稱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營利事業,指外國營利事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一、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以下簡稱作成重大管理決策)者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境內居住個人)、總機構在中華…
  2. 行政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 第4條 外國營利事業自行申請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者,應提出足資證明其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相關資料及檢齊下列文件,並自行擇定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境內居住個人或境內營利事業之負責人為該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
  3. 行政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 第5條 …認定應負舉證責任。但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境內居住個人、境內營利事業或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依稅法及本辦法規定所負之協力義務,不因此免除。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得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規定要求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
  4. 行政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 第6條 …機關依申請核准或查核認定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實際管理處所登記者,稽徵機關得指定作成重大管理決策之境內居住個人或境內營利事業之負責人為該外國營利事業之負責人,依前二條規定以該境內居住…
  5. 行政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 第7條 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應由前三條規定之負責人自申請日、登記日或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依法辦理暫繳、結算、未分配盈餘、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及繳納稅款。自申請日、登記日或期限屆滿之翌日起至會計年度末日營業期間不滿一…
  6. 行政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 第8條 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自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之申請日、登記日或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給付之各類所得,應比照依中華民國法規成立之營利事業,依本法第八條各款規定認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以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之負責人為…
  7. 行政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 第9條 …第四條規定擇定自申請日起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於登記日已逾本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暫繳、結算、未分配盈餘、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及繳納稅款之期限且未辦理申報者,其負責人應於登記之翌日起一個月內補辦申報…
  8. 行政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 第10條 稽徵機關對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及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擇定或指定之負責人,辦理稅捐稽徵、稅捐保全及移送執行等事宜,適用本法、稅捐稽徵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9. 行政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 第11條 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其實際管理處所登記事項變更,或該外國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證明文件,向其實際管理處所登記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
  10. 行政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 第3條 營利事業以房地或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者,於計算應稅所得及前條第一項各款免稅所得時,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應作個別歸屬認列;其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應依下列規定分別計算各該款免…
  11. 行政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 第4條 前條規定之營利事業購買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非屬固定資產土地、土地改良物、第三款有價證券或第四款期貨,於年度結束前尚未出售者,其依前條規定計算應分攤之利息支出及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應以遞延費…
  12. 行政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 第5條 營利事業非以房地或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而有第二條第一項各款免稅所得之一者,於計算各該款免稅所得時,除本條第二項另有規定外,應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發生當年度各該款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免依前二條…
  13. 行政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 第2條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者,應成立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有關職工退休基金事宜。前項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於成立後檢具下列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編配統一編號:一、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章程及委員名冊。二、職工退休辦法…
  14. 行政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 第3條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者,凡按期扣提部分,應於每次扣提後十日內撥交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運用。營利事業對於職工退休基金之款項不得以任何方式挪借移用。
  15. 行政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 第4條 營利事業職工退休基金之保管及運用,以下列各款為限:一、以定期存款專戶存儲於金融機構或郵政儲金機構。二、存放金融機構信託部或信託投資公司不指定用途之信託基金。三、購買政府發行之債券或公營事業發行之公司債,或公營專業銀行發行…
  16. 行政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 第5條 …付職工退休金及離職金(含資遣費)外,不得以任何名義支用。營利事業辦理職工退休離職時,應由其人事及會計主管依照職工退休辦法規定核計退休或離職金額,經事業負責人核定後,通知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支付之。前項應給付之金額,應先…
  17. 行政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 第7條 設有職工退休基金之營利事業,除已成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應依規定格式申報書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外,應於每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下列書表一併申報稽徵機關查核:一、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二、基金結算會計報表。三、…
  18. 行政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 第2條 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之負債,其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超過本辦法規定之標準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本辦法規定計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稽徵機關調查及核…
  19. 行政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 第3條 …包括關係企業及關係企業以外之關係人。前項所稱關係企業,指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相互間有下列從屬或控制關係者:一、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營利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資本額,超過該另一營利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
  20. 行政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關係人之負債,指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自關係人取得應償還本金及支付利息或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方式予以補償之資金,包括:一、關係人提供之借款。二、關係人透過非關係人提供之借款。三、非關係人提供由關係人擔保且負有連帶…
  21. 行政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 第5條 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超過第三項規定標準者,應依下列公式計算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二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當年度關係人之利息支出合計數×(1-關係人之負債占業…
  22. 行政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 第6條 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自關係人取得資金,因約定免支付利息或其他具有利息性質之費用而未計入關係人之負債計算,經稽徵機關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按常規交易結果調增該關係人之利息收入或其他具有利息性質之收入並…
  23. 行政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 第7條 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人間有資金使用之受控交易者,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揭露相關資料。其資金為第四條第一項所稱關係人之負債者,營利事業除符合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各目規定情形…
  24. 行政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 第8條 本辦法自一百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之。
  25. 行政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四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實施辦法 第2條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海運業務之營利事業,經交通部核定符合下列各款要件者,其海運業務收入得選擇依本法第二十四條之四第二項規定,按船舶淨噸位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一、在中華民國境內依航業法設立,經交通部許可之船舶運送業。…
  26. 行政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四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實施辦法 第3條 營利事業適用本法第二十四條之四第二項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船舶,應以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為限:一、自有或向他人以光船、計時、計程租入實際經營之每艘總噸位三百以上之海上運輸船舶。但不包括以光船出租予他人之自有船舶。二、用於…
  27. 行政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四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實施辦法 第4條 …,其範圍如下:一、經營海運客貨運輸業務收入,包括:(一)營利事業以自有或光船、計時、計程租入實際經營之船舶,從事客貨運輸業務及其他必要且與該項業務不可分割活動之收入。所稱必要且不可分割活動,指使船舶順利營運所必要提供之服…
  28. 行政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四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實施辦法 第5條 營利事業之海運業務收入,依本法第二十四條之四第二項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者,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海運業務之成本、費用、利息支出或損失,應作個別歸屬認列;其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應以合理之分攤基礎計算應歸屬於海運業務收入…
  29. 行政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四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實施辦法 第6條 營利事業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要件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交通部申請審定為依本法第二十四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營利事業。交通部應於營利事業申請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其經審定符…
  30. 行政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四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實施辦法 第7條 營利事業依前條規定取得審定函及適用範圍證明函,並選定適用本法第二十四條之四規定者,應於辦理每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一、營利事業及其子公司營運船舶明細表。二、經營利事業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