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39 / 164 頁-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得申請來臺定居,其申請,由其聘僱機構核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臺灣地區定居證。前項人員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配偶之父母隨同申請者,亦同。前二項人員入境後,應即依相關規定辦理戶籍登記。
-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28條 …六條第二項所稱臺北飛航情報區,係指國際民航組織所劃定,由臺灣地區負責提供飛航情報服務及執行守助業務之空域。
-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29條 …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臺灣地區所得額+大陸地區所得額+香港或澳門所得額+國外所得額)x稅率=營利事業全部所得額應納稅額(臺灣地區所得額+大陸地區所得額)x稅率=營利事業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
-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稱臺灣地區金融保險機構,係指依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設立或監督之本國金融、保險、證券及期貨機構。
-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31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許可臺灣地區金融保險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時,其許可應附有限制從事與政府大陸政策不符之業務或活動之條件。違反前項許可設立之條件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34條 …所稱香港或澳門資金係指:一、自香港、澳門匯入、攜入或寄達臺灣地區之資金。二、自臺灣地區匯往、攜往或寄往香港、澳門之資金。三、前二款以外進出臺灣地區之資金,依其進出資料顯已表明係屬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
-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36條 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之香港或澳門居民,經依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據實申報或專案許可免予申報進入臺灣地區時,許可入境機關應即將申報書或專案許可免予申報書移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前項專案許可免予申報…
- 行政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9條 …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十、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金額違反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規定者。但本次募集資金運用計畫係用於國內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並承諾不再增加對大陸地區投資者,不在此限。十一、公司全體董事或…
- 行政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第2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禁止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之事項,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擬訂並公告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
- 行政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第3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許可擔任大陸地區職務或為其成員,由各該主管機關受理;不能定其主管機關者,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確定之。各該主管機關受理…
- 行政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第4條 …有之專業技術項目或其他經各該主管機關認定之資格。三、擔任大陸地區之職務或為成員名稱及工作性質、任職或為成員期間;所屬(所加入)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名稱,或與其他組織之隸屬關係。四、擔任大陸地區職務或為成員所屬…
- 行政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第6條 各該主管機關審查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申請案,應審酌下列事項:一、各部會相關政策或大陸政策之需要。二、國家發展之需要。三、臺灣地區之產業健全發展或經營。四、有無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五、於大陸地區擔任職務…
- 行政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第7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本辦法之申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一、申請書或檢附之證明文件,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二、各該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徵詢相關主管機關或相關專業團體之意見後,…
- 行政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第8條 …該主管機關為許可時,應載明許可擔任職務(為成員)之名稱、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機構之名稱或其他必要記載事項,並得規定申請人應申報、備查或指定應為之事項。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許可擔任大陸地區職務或為其成員後…
- 行政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第9條 …會視個案性質會同相關機關及熟諳法律、政治制度、人事行政、大陸地區組織或大陸實務之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
- 行政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第10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依本辦法規定取得許可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各該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得定三年以下期間,不受理其申請案件:一、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二、從事妨害國家安全、利…
- 行政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許可擔任大陸地區職務或為其成員後,轉任或兼任大陸地區其他應經許可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應依本辦法規定提出申請。前項經許可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卸任…
- 行政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第12條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所屬人員,屬於第二條第二項公告應經許可始得擔任大陸地區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之適用對象,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得向各該主管機關通報:一、所屬人員離職赴大陸地區擔任職務或為其成員,…
- 行政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第13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已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且仍持續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辦法規定,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行政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第14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職務或為其成員,應申請許可而未申請或經不予許可,或經依第十條規定撤銷或廢止許可,仍繼續其行為者,依本條例第九十條規定處罰之。前項受處罰人員具有退離職公務員身分者,各該主管機關…
- 行政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職務或為其成員許可管理辦法 第17條 依本辦法規定檢附之文件,係在大陸地區製作者,各該主管機關得要求應經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行政民間園區併入科學園區設置管理辦法 第4條 …經行政院專案核准之申請案件,不在此限。二、位址應為交通便利之地區,並有臨接縣級以上之主要聯絡道路,或自行設置至少二條且其寬度十五公尺以上之聯外道路。三、開發人應依開發後所衍生包括交通量、停車需求量之交通需求進行評估,並確…
- 行政會計師法 第45條 …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事項有關者,於離職後在任所所在地區執行會計師業務時,自離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辦理各該事項之業務。
- 行政會計師法 第50條 …省(市)政府所在地。但經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設於其他地區者,不在此限。
- 行政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之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及經費編列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包括辦事處及分公司;所稱子公司,係指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個別或合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司。
- 行政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3條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財政部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一、最近一年未曾受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期會)命令其解除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之處分者。二、最近一年未曾受證期會…
- 行政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4條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許可:一、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二、業務章則(申請設立子公司者免附)。三、投資計畫書。四、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決議…
- 行政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5條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未經財政部許可,不得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證券商依前項規定申請許可者,其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訂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者,應由該公司轉送財政部;僅與櫃檯買賣中心訂立證券商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