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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14條 …業給水管理維護費、污水下水道系統使用費及其他服務費,依經濟部核定之標準計收。
  2. 行政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3條 …準)重要事項置於其作業基準之首頁,載明下列事項:一、主管機關核定文號。二、所簽發憑證之種類。三、所簽發各種憑證之保證等級。四、所簽發各種憑證之適用範圍及使用限制。五、法律責任限制及申請廢止憑證處理期間內之責任分擔。六、其…
  3.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4條 …園管局或分局開發興建時,其細部開發興建計畫由園管局或分局自行核定。
  4.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5條 依第三條核定之開發興建計畫,由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或民間事業開發投資興建時,應以公開甄選方式評選開發投資興建人,並將甄選文件公告。前項甄選文件包括甄選須知、評選要點及合約書草案。第一項民間開發投資興建人以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公…
  5.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開發投資興建人租用之土地,應自土地租約簽訂之日起六個月內,按核定開發投資興建計畫申請建造執照;不能於期限內申請時,應敘明理由申請延期,延期以一次為限,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園管局或分局除收回土地外,已繳租金及履約保…
  6.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條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產業發展方向及產業發展計畫,報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檢討。各產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負責推動所主管產業之發展。
  7.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9條 …。前項補助、獎勵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8.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10條 …利事業所得稅額。前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9.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10-1條 …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10.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10-2條 …暨發展組織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情形調整為百分之十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前五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資格條件、一定規模、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11.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12-1條 …發展支出自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範圍、第六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格式、申請期限與程序及所需文件資…
  12.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16條 …。前項獎勵、補助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13.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21條 …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及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14.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23-1條 …計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並符合政府政策,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逐年核定者,得適用第三項課稅規定:一、設立當年度及第二年度:各年度終了日有限合夥契約約定出資總額達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二、設立第三年度:實收出資總額於年度終了日達新…
  15.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23-2條 個人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八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三年者,得就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三年之當…
  16.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26條 …之產品。前項補助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17.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33條 …他相關法規提具書件,經各該法規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產業園區之設置。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定產業園區之設置後,應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公告;屆期未公告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代為公告。直轄市、縣…
  18.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34條 …辦產業人申請設置之產業園區於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前,應按產業園區核定設置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核定設置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五計算回饋金,繳交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不受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三規定之限制…
  19.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35條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之產業園區,應自核定設置公告之次日起三年內取得建築執照;屆期未取得者,原設置之核定失其效力。產業園區之設置失其效力後,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土地登記機關回復原分區及編定,並函送中央…
  20.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38條 …者,應提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及繳交審查費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並繳交開發保證金及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開發契約後,始得施工。前項造地施工管理計畫之書件內容、申請程序、開發保證金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1.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39條 …用地。二、社區用地。三、公共設施用地。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地。產業用地所占面積,不得低於全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六十。社區用地所占面積,不得超過全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公共設施用地所占面積,不得低於全區土地總面積百…
  22.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1條 …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開發產業園區,於該產業園區核定設置公告後進行開發前,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停止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之移轉,並停止受理建築之申請;其公告停止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已領有建築執照者,…
  23.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6條 …園區之各該主管機關辦理租售、設定地上權或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處理。二、社區用地,由開發產業園區之各該主管機關,依序依下列方式處理:(一)配售予被價購或徵收之土地或房屋所有權人。(二)出售予園區內企業興建員工住宅…
  24.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3條 …管理機構擬訂,產業園區屬中央主管機關開發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開發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內使用人屆期不繳納第一…
  25.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4條 …積比率、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定編定之工業用地或工業區,不受前項但書面積比率規定之限制。土地所有權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用地變更規劃;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
  26.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5條 產業園區之全部或一部,因環境變遷而無存續必要者,原核定設置之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原核定,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廢止原核定後三十日內公告;屆期未公告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代為公告。但廢止原核定…
  27.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6條 …工業人之經營需要,且經評估非鄰近商港所能提供服務者,得於其所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內,設置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前項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設置,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後,報行政院核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
  28.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65條 …市土地時,其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工業用地證明書,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前項擴展工業,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低污染事業為限。依第一項規定擴展工業時,應規劃變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
  29.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66條 …市土地之興辦工業人,應自使用地變更編定完成之次日起二年內,依核定擴展計畫完成使用;未完成使用前,不得以一部或全部轉售、轉租、設定地上權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興辦工業人因故無法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完成使用,應向直轄市、縣(市…
  30.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67-2條 …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補辦結算申報者,應依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二、逾所得稅法第七十九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