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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6條 …輸往園區之貨品,其在區內通關者,應交由設立於園區之公民營儲運單位或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之運送人承運。但下列貨品得經駐區海關查驗後,以掛號郵寄或交由買方或賣方指派之人員運出:一、小量、小額貨品。二、區內事業自課稅區購進之…
  2. 行政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6條 …於交易後五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蓋用申報單位之戳章後,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前項申報資料應以原本方式留存至少五年。
  3. 行政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8條 …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蓋用申報單位之戳章後,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二、對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交易案件,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辦理申報,並應於五日內依法務部調…
  4. 行政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9條 …悉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蓋用通報單位之戳章後,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二、有明顯重大緊急之情事者,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方式儘速辦理通報,並應於五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
  5.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6條 …長或分局分局長為成員並擔任召集人,其餘成員由園管局或分局相關單位主管、外聘之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外聘之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6.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9-1條 …所獲得之研究發展成果,得全部或一部歸屬於執行創新或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或授權使用,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國營事業辦理創新或研究發展所獲得或依前項規定歸屬於公立學校、公立機關(構)或公營事業之研究發展成果及其收入,其保管、使…
  7.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12條 …所屬國營事業補助、委託、出資進行創新或研究發展時,應要求執行單位規劃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營運策略、落實智慧財產布局分析、確保智慧財產品質與完備該成果之保護及評估流通運用作法。前項智慧財產於流通運用時,應由依法具有無形資產評…
  8. 行政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第5條 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其範圍如下:一、省級以上事業單位或行業協會。二、會展產業相關之團體或基金會。三、公司。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立登記三年以上。二、曾經辦理專業展覽。第一…
  9. 行政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第6條 …體合辦專業展覽,應由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向貿易署申請許可。申請單位應於展覽開展日六個月前提出申請。依前二項規定申請許可之專業展覽,其開展日與臺灣地區已舉辦同類型專業展覽之間隔,不得少於三個月。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不予受理…
  10. 行政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第7條 …之緊急方案。九、共同舉辦展覽之合作契約或合作協議書。十、主辦單位與執行單位簽訂之契約或具法律效力之合作協議書。十一、其他經貿易署指定之證明文件。貿易署受理申請後,認其文件有欠缺或須補正者,得定期間要求申請人補正;屆期不補…
  11.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32條 車輛出入證之核發程序,由使用車輛所屬單位填具申請卡一份,並檢附車輛行車執照及駕駛人駕駛執照向駐區警察隊申請驗照符合後,再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核發並發還檢附之證件;如係短期內經常出入園區之車輛,改發車輛短期出入證。車輛停止使…
  12.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33條 車輛出入證以每二年換發一次為原則;領用單位應於每二年年底前,依園管局或分局通知辦理換證,加蓋核對章申請換發,並自次年一月一日起使用新證,舊證於一月十日前,送原發給之園管局或分局註銷。前條第二項及前項車輛出入證委託在區內營…
  13.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34條 領用人遺失園管局或分局所發車輛出入證時,應由其服務單位證明確係遺失始得申請補發。
  14. 行政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簽證,係指貿易署或其委託之單位簽發輸入許可證;所稱免證,係指免除輸入許可證。
  15. 行政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第8條 審委會對於合於程序之異議案件,應送請原承辦單位限期答辯。異議案件如有必要,得實施調查或勘驗。
  16. 行政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第10條 …出席委員之同意與不同意意見人數相等時,取決於主席。貿易署承辦單位之委員,遇有該單位之案件,不得參與決議。
  17. 行政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第11條 …得依職權或異議人之聲請,通知異議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原承辦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人員於開會時到場說明。依前項聽取說明後,主席應告知異議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原承辦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人員退席,並即進行審議作成決議。
  18. 行政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第18條 異議審定經上級機關決定及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者,原承辦單位應分析檢討供業務改進參考。
  19. 行政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19-2條 …訂有銷售或經銷等相關合約。五、該申請商標已規劃參展,並與參展單位訂有相關合約。六、其他足認商業上有取得權利之必要性及急迫性之情形。加速審查申請案得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規定認定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者,應以實際使用或就使用進…
  20. 行政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第8條 …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受補助單位辦理參加國際展覽之計畫,應將五成以上補助款回饋予無欠繳推廣貿易服務費之參展廠商。受補助單位參加貿易署委託或補助團體組團之國際展覽,不得再享有其他補助款或優惠…
  21. 行政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第10條 …之案件,得邀請學者、專家等參與評審;必要時,並得邀請申請補助單位說明。
  22. 行政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第11條 受補助單位對補助款之動支,限於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及補助項目,並應設明細帳戶處理,不得與其他經費混列。
  23. 行政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第12條 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如須變更或取消計畫內容,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預定執行十五日前,向貿易署申請同意後始得辦理。但經貿易署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計畫與貿易署主辦、補助或委辦之其他計畫規劃合併辦理時,應於合併之計畫預定執行十五…
  24. 行政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第13條 受補助單位應於補助核定後執行前,將計畫名稱、執行時間及地點以公開方式周知所屬會員及計畫之受益人。第一項所稱公開周知方式,包括書面通知、會員大會通過、網際網路公告、電子郵件通知、公會期刊報導或其他經貿易署同意之方式。
  25. 行政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第14條 個別計畫核定之補助金額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者,受補助單位得於計畫執行前三個月內申請預撥五成補助款。但經貿易署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申請預撥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預撥補助款申請書。二、申請預撥補助款承諾書。三、…
  26. 行政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第15條 …應將預撥補助經費與其產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一併退還。受補助單位依第十二條規定申請變更計畫內容,未經貿易署同意者,如有預撥款時,準用前項規定。
  27. 行政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第16條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遇年度終了時於年度終了後五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貿易署辦理核銷:一、經費收支明細表。二、成果報告書。三、收據或統一發票。四、補助金額之支用單據。五、公開周知貿易署補助計畫之書面證明影本。六…
  28. 行政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第17條 …賸餘款超過補助經費時,貿易署不予補助;如有預撥款項時,受補助單位應將該預撥款、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全數繳還貿易署。
  29. 行政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第18條 受補助單位收受退還之支用單據後,應依其主管機關訂定之法規與會計制度辦理保存及銷毀。
  30. 行政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第25條 因應國際貿易保護措施之受補助單位辦理核銷時,除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外,應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十八條之規定辦理;計畫執行期間須跨年度者,應依各執行年度之實支情形檢附支用單據及相關文件,由貿易署依該計畫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