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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7 / 200 頁- 行政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安定基金設置下列事務承辦部門:一、財務部:辦理安定基金資金管理運用、內部稽核、預算、會計事務及其他相關業務等事項。二、業務部:辦理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九款相關業務、退場機制之研究規劃及其他相關業…
-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4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評議委員;其已充任者,由董事會解任之: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定情事之一。二、任公務員而受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職、伍)金或休職之處分。三、任律師而受律師法處以停止執行職務或除名之懲戒處分。四…
-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14條 對於申請評議之案件,爭議處理機構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無第十五條所定應不受理評議之情形者,再為實體上之審查。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者,爭議處理機構應酌定合理期間通知申請人補正。對應不受理評議之申請案,應註明不受理原因並移送評…
-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24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指定之金融相關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以下簡稱受指定之法人)應符合下列要件:一、完成設立登記滿三年。二、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壹億元以上之財團法人,或社員人數五百人以上之社團法人。三、董(理…
- 行政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第34條 團體評議,本章未規定者,適用前二章之規定。
- 行政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4條 申請人確認參與者身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一、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建立業務關係。二、參與者拒絕提供審核參與者身分措施相關文件。三、對於由代理人辦理,且查證代理之…
- 行政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4條 申請人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對於符合第十條規定之監控型態或其他異常情形,應儘速完成是否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檢視,並留存紀錄。二、對於經檢視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不論交易金額多寡,均應依調查…
- 行政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第4條 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均應置成員七人至二十一人,由主管機關洽相關機關(構)指派人員,並邀請具有與申請案相關專門知識、技術或經驗之專家及學者,共同參與審查。專家及學者之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三分之一,並不得超過會議成員總額二…
- 行政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為順應國內外科技發展實務及趨勢,得調適相關金融法令規定,以利創新之科技或經營模式運用於金融市場或創新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於市場提供。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第14條 主管機關得依金融科技創新者之不同發展階段,提供分段育成之輔導機制。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4條 自然人、獨資或合夥事業、法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其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申請人資料:(一)自然人:提供本人或其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住所或居所之證明文件。(二)獨資或合夥事業:提…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14條 申請人應遵守本條例規定及主管機關核准創新實驗時要求申請人辦理之事項,並依主管機關指示說明創新實驗情形。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實地訪查,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申請人未遵守前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
- 行政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第24條 申請人與參與者因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參與者得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向申請人提出申訴及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以下簡稱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其申訴、申請評議及爭議之處理,並準用該法第十三條之一…
- 行政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組織準則 第4條 各分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或上校、中校。
- 行政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組織規程 第4條 本分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或上校、中校。
- 行政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中心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或中校。
- 行政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辦事細則 第4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科、室及隊:一、計畫科。二、教務科。三、教官科。四、測考科。五、秘書室。六、人事室。七、主計室。八、學員隊,分三分隊、六小隊辦事。
- 行政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辦事細則 第14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 行政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行政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處務規程 第4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二、海洋生物保育組,分三科辦事。三、海洋環境管理組,分三科辦事。四、秘書室。五、人事室。六、政風室。七、主計室。
- 行政海洋委員會組織法 第4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行政海洋基本法 第4條 政府應統籌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涉海之權責,共同推展海洋事務。政府應制(訂)定海洋空間規劃之法規,因應海洋多目標使用需求,協調海域使用及競合,落實海洋整合管理。
- 行政海洋基本法 第14條 政府應寬列海洋事務預算,採取必要措施,確保預算經費符合推行政策所需。政府應依實際需要合理分配、挹注資源,補助、表彰相關學術機構、海洋產業界、民間團體與個人等,共同推動相關海洋事務及措施。中央政府得設立海洋發展基金,辦理海…
- 行政國家海洋研究院處務規程 第4條 本院設下列中心、室:一、綜合規劃及人力培訓中心。二、海洋政策及文化研究中心。三、海洋科學及資訊研究中心。四、海洋生態及保育研究中心。五、海洋產業及工程研究中心。六、秘書室。七、人事室。八、主計室。
- 行政國家海洋研究院處務規程 第14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施行。
- 行政海岸巡防法 第4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得行使下列職權。但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一、對進出通商口岸之人員、船舶、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及載運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反安全法令之虞時,得依法實施安全檢查。二、對進出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航…
- 行政海岸巡防法 第14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使用武器及其他必要之器械;其使用辦法,以法律定之。
- 行政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第4條 訓練依下列分班實施:一、一級專長班: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簡任職、上校及關務監以上人員參加,訓練期間為四週。二、二級專長班: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前款以外之薦任職、上尉及高級關務員以上人員參加,訓練期間為六週。三、一般專…
- 行政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