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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 第6條 收容人為規避繳納或機關扣繳其醫療衍生之費用,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應追繳為其委請醫療機構或醫師施行醫療衍生之費用:一、提供不實之資料。二、隱匿或拒絕提供機關要求之資料。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證明文件。前項應繳納…
  2.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 第7條 收容人就醫時間、處所與方式由機關依收容對象之就醫需求及安全管理之必要指定之,收容人不得自行指定。
  3.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二、作業收入:指銷貨收入、勞務收入、租金收入及其他作業收入等。三、作業支出:指銷貨成本、勞務成本項下之材料及製…
  4.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第7條 …步驟如下:一、作業時間勞作金:(一)先按作業時間勞作金總額及機關點數總和,計算每點數平均額。(二)再按作業者應得點數,依每點數平均額計算其個別額。二、勞動能率勞作金:(一)先按各作業單位賸餘計算占總作業賸餘之比率。(二)…
  5.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第8條 勞作金給與清冊應由機關審議通過後,於適當地點公布周知。前項勞作金應存入受刑人或被告個別保管專戶。
  6.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第9條 …或被告釋放時,如當月損益未及結算,應按其實際作業情形,於離開機關當日結清並給與勞作金。前項勞作金,可得依第七條規定計算者,按其實際作業情形為之;無法依第七條規定計算者,應依下列方式為之:一、自營作業部分:依該作業單位上一…
  7.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三、機關長官:指第一款機關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四、機關人員:指第一款機關之…
  8.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4條 …收容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對他人施以強暴或脅迫,有危害機關安全之虞。二、有騷動或暴動之行為,或教唆、煽惑他人為騷動或暴動之行為。三、有其他事實足認其行為對機關安全有造成危害之虞。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
  9.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5條 機關應設置隔離保護舍房。
  10.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6條 機關應訂定隔離保護收容人作息時間表,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實施。
  11.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7條 機關施以隔離保護應由機關人員填寫收容人施以隔離保護報告表,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始得為之。但緊急時,得先行實施,並立即報告機關長官。機關施以隔離保護後,應通知衛生科安排合適之醫事人員評估收容人身心狀況。醫事人員評估後,認有不…
  12.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8條 收容人施以隔離保護期間,機關應按日填寫隔離保護收容人觀察紀錄表陳報機關長官。如認有危害收容人身心健康疑慮時,應即通知醫事人員進行評估。收容人施以隔離保護後,每滿五日機關應安排醫事人員進行訪視。醫事人員認有必要時,亦得隨時…
  13.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9條 …收容人健康資料。四、向其他相關人員詢問該收容人狀況。五、請求機關安排該收容人進行必要之門診或健康檢查。六、請求機關為完成評估之必要協助。
  14.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10條 機關施以隔離保護時,得視情形提供下列保護協助措施:一、生命、身體之保護協助。二、醫療協助或心理輔導。三、法律諮詢管道之提供。四、其他必要之協助。
  15.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11條 機關施以隔離保護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不得以隔離保護作為歧視或懲罰待遇。二、施以隔離保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並應隨時觀察收容人行狀,已無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情形者,應即解除隔離保護。三、僅得為物理上、空間上隔離之保…
  16.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14條 機關應每月五日前,依指定方式登載前月份執行隔離保護情形,陳報監督機關備查。
  17.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三、機關人員:指第一款機關之職員。四、科技設備:指運用科技技術、工具或系統,…
  18.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3條 …,進行人員、車輛、物品管制之設備。科技設備具前項數款功能者,機關得採用作為複合式設備。
  19.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機關運用科技設備應以維護機關安全或戒護為目的,並注意收容人及相關人員之尊嚴,不得逾越所欲達成戒護目的之必要限度。機關運用科技設備蒐集、處理或利用進出人員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時,應考量進出人員之身分、進出頻率、進出場所、…
  20.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機關科技設備之設置等相關事項,得委由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建置、維護,並提供專業技術服務辦理之。
  21.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機關得於下列處所設置監控設備,以輔助機關人員對所轄之處所、人員、物品、車輛等進行監看、監測、影音監錄及管控進出:一、舍房、教室、工場、炊場、作業場所、勤務中心、候診區、大門、中控門、車檢站、接見室。二、通往前款處所之通道…
  22.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7條 機關得於下列處所設置檢查設備,以輔助機關人員對所轄之處所、人員、物品、車輛等進行檢查:一、大門、中控門、車檢站、接見室。二、勤務中心、新收中心。三、複驗站、搬運隊、清潔隊、營繕隊、炊場、合作社等視同作業單位。四、其他經機…
  23.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機關得於新收中心、調查中心、勤務中心或其他合適處所設置採集設備,以輔助機關人員蒐集、處理或利用收容人及其他進出人員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
  24.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機關得於下列處所設置辨識設備,以輔助機關人員對人員、物品、車輛等進行相關特徵識別:一、禁止接見、通信被告之舍房或其通道門。二、大門、中控門、車檢站。三、勤務中心、新收中心、調查中心。四、存放槍械或器械處所、機房進出口。五…
  25.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機關得於下列處所設置門禁設備,以輔助機關人員對所轄處所進行進出管制:一、禁止接見、通信被告之舍房或其通道門。二、大門、中控門、車檢站、接見室。三、存放槍械或器械處所、機房進出口。四、其他經機關認為必要之處所。
  26.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收容人外出至機關外從事活動時,機關得運用監控設備監控之。前項監控設備得與戒具併同施用之。機關接獲第一項設備之異常訊號或通報,應即進行判讀及查證,並為適當之處理。機關未派員戒護受監控收容人,其於監控期間遇有危及身體、生命等…
  27.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機關得運用科技設備蒐集、處理收容人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處理前項以外機關員工、進出人員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應於蒐集前告知資料之蒐集範圍、使用目的及保存期限。
  28.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科技設備儲存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機關應指派人員辦理維護作業。前項資料應至遲於下列所定原因發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銷燬或刪除之:一、收容人資料,除其他法規別有規定外,於該資料使用目的消失後。二、員工資料,除其他法規別有規…
  29.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機關監控設備所儲存之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三十日。除前條規定外,運用科技設備所儲存之非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九十日。
  30. 行政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機關知悉有依法規提出之陳情、申訴或訴訟等事件,或相關機關正依法進行調查中,其所涉及之事證或資料與機關科技設備儲存之資料有關者,應先將該儲存之資料予以複製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