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4,911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37 / 164 頁
  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42條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處置:一、進入限制水域者,予以驅離;可疑者,命令停船,實施檢查。驅離無效或涉及走私者,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員。二、進入禁止水域者,強制驅離;可疑者,命令…
  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43條 …有關機關查證其船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沒入之:一、搶劫臺灣地區船舶之行為。二、對臺灣地區有走私或從事非法漁業行為。三、搭載人員非法入境或出境之行為。四、對執行檢查任務之船艦有敵對之行為。扣留之船舶有塗抹或隱蔽船名、無船…
  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47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定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及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所定大陸地區學校,不包括依私立學校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經教育部備案之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準用本條例第三十…
  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48條 本條例所定大陸地區物品,其認定標準,準用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之規定。
  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50條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所稱臺灣地區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機構,指依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設立或監督之本國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機構及外國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機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營業之分支機構;所稱其在臺灣地區以外…
  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51條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所稱大陸地區資金,其範圍如下:一、自大陸地區匯入、攜入或寄達臺灣地區之資金。二、自臺灣地區匯往、攜往或寄往大陸地區之資金。三、前二款以外進出臺灣地區之資金,依其進出資料顯已表明係屬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52條 本條例第三十八條所稱幣券,指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券。
  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56條 本條例第三章所稱臺灣地區之法律,指中華民國法律。
  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57條 …事人之戶籍所在地;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所稱設籍地區,指設有戶籍之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
  1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59條 大陸地區人民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者,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一、聲請書。二、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三、符合繼承人身分之…
  1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60條 大陸地區人民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其有正當理由不能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期間內申報者,應於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表示之日起二個月內,準用遺產…
  1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61條 大陸地區人民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其扣除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補列大陸地區繼承人扣除額並退還溢繳之稅款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1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62條 大陸地區人民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繼承以保管款專戶存儲之遺產者,除應依第五十九條規定向法院為繼承之表示外,並應通知開立專戶之被繼承人原服務機關或遺產管理人。
  1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63條 …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計算之。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有變賣者,以實際售價計算之。
  1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65條 大陸地區人民死亡在臺灣地區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大陸地區人民就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為贈與時,亦同。前項應申報遺產稅之案件,其扣除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八…
  1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66條 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中一或數繼承人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申請繼承取得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時,應俟其他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或已視為拋棄其繼承權後,始得申請繼承登記。
  1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67條 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不包括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所定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
  1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69條 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之大陸地區人民,經依本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據實申報或專案許可免予申報進入臺灣地區者,許可入境機關應即將申報書或專案許可免予申報書移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前項所定專案許可免予申…
  1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72條 基於維護國境安全及國家利益,對大陸地區人民所為之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入境許可,得不附理由。
  20. 行政科技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4條 …過後,送本會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辦理。
  21. 行政文化部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辦法 第4條 …、現金。二、動產。三、不動產。四、權利。前項以外國貨幣、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動產或不動產出資獎助者,按出資當時市價折合新臺幣計算;以權利出資獎助者,就其權利之性質,以出資當時實際情形估算之。
  22. 行政受託處理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訂定協議處理準則 第1條 為釐定受政府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受託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訂定協議之處理程序,特訂定本準則。
  23. 行政受託處理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訂定協議處理準則 第3條 本準則所稱協議,係指受託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訂定具有協議或其他相當效力之文書。協議之附加文件,均屬構成協議之一部分,應併同處理。
  24. 行政受託處理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訂定協議處理準則 第10條 …協議經完成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之程序後,受託財團法人始得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交換生效文件。
  25. 行政開放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眾間接通話(報)實施辦法   …遵重政府『三不政策』採取與中共電信機構不直接接觸方式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眾間接通話(報)事項。
  26. 行政開放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眾間接通話(報)實施辦法   電路轉接方式經由第三地區國家電信機構轉接。
  27. 行政開放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眾間接通話(報)實施辦法   開放業務種類及撥叫方式(一)電話1.直接撥號電話:臺灣地區用戶撥叫大陸用戶時,先撥國際冠碼002,再撥86,續撥對方區域號碼及用戶號碼。2.人工轉接電話:臺灣地區用戶先以國際自動撥號方式撥叫第三地區國家電信機構專設之電話…
  28. 行政開放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眾間接通話(報)實施辦法   帳務處理海峽兩岸相互經由第三地區國家電信機構轉接之電話、電報及電報交換之通信費將依國際攤帳慣例經由第三地區電信機構處理。
  29.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處務規程 第5條 …恐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議。八、大陸、香港、澳門地區證券事務之研究與諮詢及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九、前八款以外證券發行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十、其他有關證券發行事項。
  30.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處務規程 第7條 …監理、不法交易查核及歸入權案件之處理。九、華僑、外國人及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證券管理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與其投資證券之監督及管理。十、其他有關證券交易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