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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保險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應檢附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一、保險公司設立許可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包括場所設施、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培訓、…
  2.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保險公司之設立,應委託金融機構代收股款,並以籌備處名義開立專戶存儲。前項專戶存儲之股款,於開始營業前不得動支。但於取得設立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發起人會議或創立會選出之董事及監察人全體同意,就發起人所…
  3.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保險公司之設立,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變更者,不在此限:一、發起人失蹤、死亡。二、發起人經監護之宣告。三、發起人於提出設立申請後經發現有…
  4.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保險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應自許可設立之日起二個月內繳足所認全部股款,其公開招募股份者,並應於上述期限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公開招募股份。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或申請公開招募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
  5.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保險公司之設立,自收足實收資本額全部股款之日起三個月內,應依法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設立之登記。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內向經濟部提出申請,或未經經濟部核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在前項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
  6.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設立保險公司者,應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依規定繳交各項費用並檢同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一、營業執照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二、公司登記證件。三、驗資證明文件。四、已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繳…
  7.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保險公司經設立許可後核發營業執照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營業執照:一、發起人有保險業負責人準則第三條各款情事之一。二、負責人資格不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準則規定。三、董事、監察人違反保險業負責人準則之規定。四、不符…
  8.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保險公司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9.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主管機關就保險公司設立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或請適當機構派員查核,並得令申請設立保險公司者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10.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保險公司之設立,得同時申請設立分公司。前項設立家數及地區,由主管機關視其營業計畫內容、人員配置及地區情況等因素審核之。
  11.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保險業之所在地、業務範圍、資本或基金總額及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營業登記,並於變更後,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屬營業執照所載事項之變更…
  12.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保險業在國外設有分公司,受所在國法律限制者,其在國外資金之運用,得依當地政府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13.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保險業應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及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繳存保證金於國庫。遇有增資情事,應同時繳足保證金。
  14.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保險業經營業務或招聘人員不得有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及宣傳。
  15.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簽發之保險單或暫保單,得以電子文件方式為之。以電子文件方式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應以數位簽章簽署;其紀錄保存、內部安全控制及契約範本等作業管理規範,並應事先由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16.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保險業收取保費,不得有錯價、放佣情事,或以不真實之支出入帳,藉達錯價、放佣之目的。
  17.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保險業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至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及其相關規定辦理資金運用時,除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外,其資金、業主權益、各種準備金之計算,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決(結)算數額為準。但保險業之增資取得主管機關規定之驗資…
  18.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4-1條 保險業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其資金、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者,除有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於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於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改以前條第一項除書規定以外之計算基準之數額調整,並於下列情事之一確定之日起二年…
  19.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4-2條 保險業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其資金、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者,倘特定月份自行結算之數額有配合以後其他月份會計師簽證或核閱或主管機關認定之數額進行調整,致發生該特定月份調整後數額計算之各項資金運用有逾本法及相關法令所定限…
  20.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4-3條 保險業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規定辦理放款,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為之,定價應考量市場利率、資產配置、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成本、合理利潤及客戶整體貢獻度等因素,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辦理放款。
  21.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5條 保險業決議解散前,應先擬訂維護其保險契約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權益之具體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22.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保險業得另以契約將其全部或一部保險契約轉讓與其他保險業。保險業依前項規定轉讓保險契約,併為財產之轉讓者,主管機關得因保護讓與保險業之債權人,要求其保留一部分之財產。保險業停止營業達六個月以上者,應辦理解散,並將其營業執照…
  23.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7條 合作社組織之保險業解散時,其解散及清算,依本辦法及合作社法之規定辦理。
  24.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8條 依據其他法律經營各種商業性保險業務者,準用本法之規定,並依本辦法管理之。
  25.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9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保險業申請營業登記、變更營業登記、核發、換發營業執照等事項,應繳納規費。
  26.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9-1條 運用金融科技或數位技術提供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達一定比例之保險公司,為數位保險公司。前項所稱創新型保險商品或服務,係指運用金融科技或數位技術,且與現有保險商品或服務有顯著性差異,並能有效提高服務效率、降低成本、提升消費者…
  27.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9-3條 數位財產保險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億元;數位人身保險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十億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主管機關得視數位保險公司營業計畫書之業務規模與預算評估要求其增加實收資本額。前二項之實收資…
  28.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9-5條 數位保險公司應有半數以上董事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其中至少有三分之二符合第一款資格且至少有一人符合第二款資格:一、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準則第八條第一項所定資格者。二、從事金融科技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總公司副經理以…
  29.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9-6條 數位保險公司依第六條規定所檢附之營業計畫書,應併記載下列事項:一、客戶身分確認機制。二、經營數位保險公司業務所採用之資訊系統,與安全控管、備援作業及業務連續性計畫說明。三、經會計師認證得以滿足未來五年資訊系統及業務適當營…
  30. 行政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存款及外匯業務對象,限於公司組織之投資戶與授信戶、依法設立之保險業與財團法人及政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