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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16條 …開營業稅額。四、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僅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登載錯誤,其自行發現或經稽徵機關查獲通知後,已向稽徵機關辦理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並更正其開立之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
  2. 行政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21條 …漏稅額或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二、查獲前已辦妥營利事業登記或營業登記。
  3. 行政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3條 …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菸酒製造業者及菸酒進口業者(以下簡稱菸酒事業)。菸酒事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本計畫之內容應…
  4. 行政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4條 菸酒事業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應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並配置相當資源。前項專人或專責組織之任務如下:一、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本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二、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將其所蒐集、…
  5. 行政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5條 菸酒事業應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界定其納入本計畫之範圍並建立檔案,且定期確認其有否變動。
  6. 行政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6條 菸酒事業應依據前條所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相關業務流程,分析可能產生之風險,並依據風險分析之結果,訂定適當之管控措施。
  7. 行政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7條 菸酒事業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採取下列措施:一、適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通報總機構及營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
  8. 行政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8條 菸酒事業應依個人資料之屬性,分別訂定下列管理程序:一、檢視及確認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是否包含本法第六條所定個人資料及其特定目的。二、確保蒐集、處理及利用本法第六條所定個人資料,是否符合相關法令之要件。三、雖非本法…
  9. 行政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9條 菸酒事業為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關於告知義務之規定,應採取下列方式:一、檢視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是否符合免告知當事人之事由。二、依據資料蒐集之情況,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
  10. 行政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0條 菸酒事業應檢視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具有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菸酒事業應檢視利用個人資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符合特定目的內利用;於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具備法定特定目的外利用…
  11. 行政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1條 菸酒事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對受託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並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與方式。
  12. 行政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2條 菸酒事業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行銷之方式,且倘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後,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並週知所屬人員。
  13. 行政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3條 菸酒事業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有無財政部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並應遵循之。
  14. 行政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4條 菸酒事業為提供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權利,應採取下列方式為之:一、確認是否為個人資料之本人,或經其委託授權。二、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並遵守本法第十三條有關處理期限之規定。三、告知是否酌收必要成本費用。四、…
  15. 行政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5條 菸酒事業為維護其所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採取下列方式為之:一、檢視個人資料於蒐集、處理或利用過程是否正確。二、當發現個人資料不正確時,適時更正或補充,並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三、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依本法第十一條…
  16. 行政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6條 菸酒事業應定期確認其所保有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是否消失及期限是否屆滿,如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理。
  17. 行政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7條 菸酒事業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一、依據作業之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權限,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之適當及必要性。二、檢視各相關業務流程涉及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負責人員。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四、所屬…
  18. 行政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8條 菸酒事業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一、運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訂定使用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之規範。二、針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如有加密之需要,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採取適當之加密機制。…
  19. 行政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8-1條 菸酒事業以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菸酒消費者個人資料,且保有之個人資料達一萬筆者,應採行下列資訊安全措施: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
  20. 行政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9條 菸酒事業針對保有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設備等媒介物之環境,應採取下列環境安全管理措施:一、依據作業內容之不同,實施適宜之進出管制方式。二、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
  21. 行政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0條 菸酒事業應採行適當措施,採取個人資料使用紀錄、留存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據保存機制,以供必要時說明其所訂本計畫之執行情況。菸酒事業於業務終止後,針對個人資料參酌下列措施為之,並留存相關紀錄:一、銷毀:銷毀之…
  22. 行政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1條 菸酒事業應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稽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查察是否落實執行所訂之本計畫等相關事項。
  23. 行政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2條 菸酒事業應參酌執行業務現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法令變化等因素,檢視所訂本計畫是否合宜,必要時予以修正。
  24. 行政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事業:指本法第二條第五項以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非屬工廠管理輔導法規範之菸酒事業。二、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或…
  25. 行政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3條 非屬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公告之事業,得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其屬公告之事業者,應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於廠(場)內自行再利用。
  26. 行政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4條 事業廢棄物除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者外,其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依下列方式為之:一、事業自行清除或再利用機構清除。二、依第七條附表再利用管理方式或個案再利用許可文件內容規定方式清除。三、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
  27. 行政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5條 事業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先與再利用機構、合法運輸業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簽訂契約書,並妥善保存留供查核。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事業廢棄物之種類、成分及清除或再利用量。二、清除或再利用之工具、方…
  28. 行政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6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依本辦法進行事業廢棄物之清除及再利用者,應將其日期、種類、名稱、數量、用途、事業、再利用機構、再利用方式及處置證明,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以上,留供查核。前項紀錄,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以網路傳輸者,仍應依本…
  29. 行政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7條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技術成熟且廣為應用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前項附表所列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用途,如有污染環境之虞者,本部得暫停其再利用;其原因消失時,應即解除之。事業廢棄物經其他中央…
  30. 行政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8條 個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再利用申請表及計畫書一式十份,向本部提出。前項再利用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一、廢棄物基本資料。二、清除方式。三、再利用方式。四、污染防治計畫,包含再利用後剩餘廢棄物之清理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