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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5 / 200 頁-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據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八項規定訂定。
-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2條 …目的之交易,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交易:(一)被避險項目已存在並使保險業暴露於損失之風險中,且可明確辨認。(二)避險衍生性金融商品可降低被避險項目風險,並被指定作為該項目之避險。(三)執行被避險項目為第三款所定已投資部位及預期…
-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3條 保險業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被避險項目為已投資部位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檢送申請書連同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辦理:一、法令遵循聲明書。二、董(理)事會或適當人員之授權文件。三、負責本業務人員相關從業經驗或專業訓練之…
-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4條 保險業符合下列資格,且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被避險項目為預期投資部位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一、第五條第一項所列資格條件。二、已依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從事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之衍生性金融…
-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4-1條 保險業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被避險項目為特定保證給付型態之特定負債部位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除曾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相同保證給付型態之負債部位避險交易者,得依原經核准或備查之避險計畫書辦理外,應檢送申請書連同下列文件,向主管機…
-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5條 保險業符合下列資格,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從事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一、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資本適足之法定標準一點二五倍以上。二、採用計算風險值評估衍生性金融商…
-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6條 保險業得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與投資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規定之國內有價證券或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規定之放款有關之下列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交易之認購(售)權證。二…
-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7條 保險業得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與投資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及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規定之國外有價證券相關之下列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一、經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之國外期貨交易。二、符合第六條第三款所…
-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7-1條 保險業得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與特定負債部位相關之第六條及第七條所列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8條 保險業為增加投資效益目的,得從事下列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交易之認購(售)權證。二、經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三、就實際持有…
-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9條 保險業從事避險目的或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限額規定如下:一、因避險目的所持有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其契約之總(名目)價值,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被避險項目為已投資部位者,合計不得超過持有被避險項目部位之總帳面價…
-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10條 保險業得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與投資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及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所定投資項目有關之貨幣間之遠期外匯交易、換匯交易、換匯換利交易及其他匯率避險交易,且其交易契約總(名目)價值得不計入前條限額規定計算。
-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11條 保險業從事結構型商品投資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該結構型商品應符合下列條件,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之百分之十:一、最終到期日不得超過十年。二、到期本金之保本比率為百分之百,但最終到期日未逾五年者,到期本金之保本比率得…
-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12條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訂定處理程序,並經董(理)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13條 保險業訂定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應有稽核、法令遵循與風險管理單位之高階主管人員及相關業務主管共同參與訂定或修正,並載明下列項目:一、交易原則與方針:應包括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種類、主要交易對象、交易策略(包…
-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14條 保險業董(理)事會應核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與風險管理之重要政策及程序,並至少每年檢討一次,且應指定高階主管人員依下列原則,負責管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一、確保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執行,並定期評估其妥適性。二、指定…
-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15條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應設立獨立於交易部門以外之風險管理單位,其負責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人員應具有風險辨識、衡量、監控及報告之專業能力,且不得擔任衍生性商品交易部門之任何職…
- 行政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16條 保險業稽核單位應依下列原則辦理查核作業,至少按季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理)事會通過:一、查核遵循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及法令規定之情形。二、查核內部控制措施時,應包括查核內部牽制及勾稽功能。三、評估風險管理作業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條 …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達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之資產,如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保險業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該資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者,應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12條 …投資資產之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萬元。但委託投資資產為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或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專設帳簿資產者,不在此限。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2條 …託保管機構;增加委託投資資產時,亦同。但委託投資資產為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或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專設帳簿資產,於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第二項第四款投資或交易基本方針及投資或交易範圍,應參酌客戶之資力、投資或交易經…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29條 …資產價值減損達百分之十以上時,亦同。客戶委託投資資產為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或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專設帳簿資產者,其委託投資帳戶每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前一營業日減損達百分之五以上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自事…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41-1條 保險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辦理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資產者,應設置專責部門,並配置適足、適任之主管及業務人員。前項專責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除本會另有規定外,不得辦理專責部門以外之業務,或由非登錄專責部門…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41-2條 保險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辦理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資產,應依業務操作之規定為之。前項有關簽約、開戶、買賣、交割、結算、投資或交易之分析報告、決定、執行紀錄與檢討報告及其他處理事項之業務操作規定,由同業…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41-3條 …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及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於保險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辦理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業務專設帳簿資產時準用之。
-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保險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應於申請設立許可時,按最低實收資本額繳足至少百分之二十之股款,並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專戶存儲。
-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保險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應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以下簡稱保險業負責人準則)規定;有上述準則第三條所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保險公司之發起人。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或被指…
- 行政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保險公司經許可設立者,除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外,應於開始營業前完成主要業務之電腦作業,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認定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