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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8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辦理保險相關資訊之蒐集、聯絡、商情調查等非營業性活動,不得有招攬、核保、理賠、費率釐算等行為。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在臺灣地區代表人辦事處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
  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2條 …經我國駐外館處予以驗證;其屬大陸地區製作之書件者,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予以驗證或查證。第一項各款所定書件,均須附具正體中文本。
  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0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經大陸地區公證人認證及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予以驗證或查證。
  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1條 …之事項。前項保險業經主管機關許可者,準用外國保險業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或分公司之相關管理規定。但其在臺灣地區分公司得經營之業務由主管機關核定,且不得再申請增設代表人辦事處或分公司。第一項申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主管…
  5.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29條 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除當場交付有價證券外,應委託銀行設立專戶代收款項。前項代收之款項,須向認購人交付價款繳納憑證或所銷售之有價證券後始得動支。
  6.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8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於銀行設立專用之存款帳戶辦理對客戶交割款項之收付,該帳戶款項不得流用。證券商得經客戶同意將客戶交割款項留存於證券商交割專戶,證券商應於專戶內設置客戶分戶帳,每日逐筆登載款項收付情形,並留存紀錄。…
  7.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8-1條 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應於銀行設立專用之存款帳戶辦理對客戶款項之收付,該帳戶款項與證券商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不得流用。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之證券商,應與專用存款帳戶之金融機構簽…
  8.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43條 證券商在集中交易市場自行及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分別設立帳戶辦理申報與交割,申報後不得相互變更。
  9. 行政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47條 …規定辦理外,並應由新設證券商之發起人檢附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設立之許可:一、發起人名冊。二、發起人會議紀錄。三、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之資格證明。四、新設證券商之章程。五、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前二項規定所需之書件…
  10. 行政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13條 …理、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應依本法設立爭議處理機構。金融消費者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提出申訴之金融消費者;…
  11. 行政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14條 …十億元,除民間捐助外,由政府分五年編列預算捐助。爭議處理機構設立時之捐助財產為新臺幣二億元。爭議處理機構設基金,基金來源如下:一、捐助之財產。二、依前條第四項向金融服務業收取之年費及服務費。三、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益。四、…
  12.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2條 …所稱本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指本會成立前經財政部與其所屬機關許可設立隨業務移撥本會及本會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
  13. 行政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設立、第四項所列情況,或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票券金融公司之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逐頁簽名或蓋章。當票券金融公司追溯適用會計政…
  14. 行政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8條 …、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及合計持股情形。(格式L)四、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及投資情形。(格式M)
  15. 行政外國金融機構與本國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辦法 第5條 …件,其中外國金融機構應附具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認證書。二、設立與營業許可或營業執照(得以影本代之),其中外國金融機構應附具設立與營業許可或營業執照影本之認證書。三、外國金融機構為指定其在我國境內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所簽…
  16. 行政外國金融機構與本國金融機構合併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辦法 第6條 …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保險法及信託業法等有關法令申請設立及營業許可,並辦理公司登記及取得營業執照,始得營業。外國金融機構除合併契約另有約定外,繼受本國消滅機構之業務及資產負債,前項設立及營業許可,不得逾越所繼受營…
  17. 行政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條 外國銀行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許可在我國境內設立分行:一、最近五年內無重大違規紀錄。二、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五百名以內或前三曆年度與我國銀行及企業往來總額在十億美元以上,其中中、長期授信總額達一億八千…
  18. 行政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條 外國銀行經許可在我國設立分行,辦理收受自然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存款業務,其總歸戶數合計超過五百戶,且收受自然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存款餘額合計數超過收受新臺幣存款總餘額百分之一者,應專撥最低營業所用資金新臺幣二億五…
  19. 行政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5條 外國銀行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核准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一、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規紀錄。二、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一千名以內或前三曆年度與我國銀行及企業往來總額在三億美元以上。但其母國政府與我國簽訂之經貿協定…
  20. 行政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外國銀行申請在我國設立分行者,應檢送下列書表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二、可行性分析,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擬前來我國設立分行之營運策略考量,包括總行營運策略及對我國、鄰近國家有關政治、…
  21. 行政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意其在我國增設分行及證明其財務業務健全之文件。三、自前次申請設立分行後之業務經營及重大事件之說明。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前項有關書表之認證書,應經該銀行母國公證人或我國駐外領務人員予以認證。
  22. 行政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外國銀行應於許可設立分行、或增設分行之日起八個月內完成下列程序,並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一、匯入專撥在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二、檢送分行營業許可事項表(格式如附件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分行營…
  23. 行政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3條 外國銀行申請在我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者,應檢送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七款及下列書表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六)。二、可行性分析,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擬前來我國設立代表人辦…
  24. 行政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外國銀行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日起八個月內,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向經濟部申請登記後設立,並於設立日前檢具登記之文件影本,將設立日期及地址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屆時未設立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
  25. 行政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3條 …及其子公司。6.受我國監理之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之投資工具。7.設立於我國境外,且所受監理規範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所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標準一致之金融機構,及該金融機構管理之投資工具。8.我國政府機關管理之…
  26. 行政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14條 …公權力機構(於受委託範圍內)、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及政府依法設立之基金所開立帳戶之款項。二、金融機構代理公庫業務所生之代收付款項。三、金融機構間之交易及資金調度。但金融同業之客戶透過金融同業間之同業存款帳戶所生之應付款項…
  27. 行政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3條 …銀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變更為商業銀行者,得同時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惟併計已設立之分支機構,以五家為限。
  28. 行政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4條 …至其他有益城鄉均衡發展地區或進駐其他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者外,於設立後七年內不得遷移。
  29.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6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設立隸屬於總經理之法令遵循專責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指派副總經理以上或職責相當之人擔任法令遵循長,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
  30.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7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設立隸屬董(理)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以超然獨立之精神,執行稽核業務,並應至少每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務。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總稽核制,綜理稽核業務。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