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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3 / 200 頁-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額,填具公職人員變動財產申報表,提出於各該公職人員之受理申報機關(構)。前項所稱財產之變動情形,指在前次申報日迄本次申報日止,所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列財產變動之情形。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所定應事前或同時通知該管受理申報機關(構),應以書面通知為之。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構)或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之指派機關(構),於各該人員就(到)職、代理、兼任、卸(離)職或解除代理後,應即將其原因及時間,通知該管受理申報機關(構)。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公職人員因職務或職等異動致受理申報機關(構)變動者,原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將原申報資料送交新受理申報機關(構)。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3條 本款所稱稅務人員,指稅捐機關辦理稅捐業務之人員。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5條 本款所稱地政人員,指中央及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及單位,依土地法令辦理地政業務之人員。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12條 本款所稱公產管理人員,指各級政府機關依法辦理公有財產取得、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為業務職掌之人員;依特別法管理可供證券投資之基金者,亦同;但不含因執行公務需用財產之保管人員。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20條 本款所稱主管人員,指依機關編制所置並執行主管職務之主管及副主管人員。
-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2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全國政風業務,由法務部廉政署規劃、協調及指揮監督。
-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稱政風機構,指中央與地方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掌理政風業務之機構。本條例所稱政風人員,指法務部廉政署負責政風相關業務人員及政風機構編制內辦理政風業務之人員。
-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4條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五、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七、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八、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5條 各機關政風機構之設置,依各該機關之層級、業務屬性、組織編制及政風業務需求等因素定之;其設置標準,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各機關未達設置政風機構之標準者,政風業務得置專責政風人員辦理,其職稱為政風員,視同政風機構。前…
-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7條 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依各機關組織法規或所適用之職務列等表規定辦理。
-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8條 各機關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考績(成)、平時考核及獎懲,分別適用有關法規;其權責、作業程序及相關管理事項等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9條 各機關政風人員或經指派兼任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應秉承機關長官之命,依法辦理政風業務,並兼受上級政風機構之指揮監督。
-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10條 民意機關、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國防部設政風機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依第一項規定,不設政風機構之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其防制貪瀆不法業務,得由其上級機關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全國政風業務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中央與地方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指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各部、會、行、總處、局、署、院、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與其所屬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
-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一、廉政法令之擬訂及修正。二、廉政風險評估之推動及執行。三、機關業務稽核與監辦事項之推動及執行。四、廉政會報之推動及執行。五、廉政研究之推動及執行。
-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估,研擬改進措施。二、透過座談會、訪查或其他方式,蒐集與檢視機關法令、制度或程序之缺失態樣,訂定防弊措施。三、推動機關行政程序透明。四、辦理機關政風督導考核及獎懲建議事項。
-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款關於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事項,例示如下:一、查察作業違常單位及生活違常人員。二、調查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有關機關之弊端。三、執行機關首長、法務部廉政署及上級政風機構交查有關調閱文書、訪談及其他調…
-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四條第六款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事項,例示如下:一、評估機關具有貪瀆風險業務或已發生弊端案件,採取具體清查作為。二、研析他機關發生之貪瀆案件,有無於機關發生之可能性,並得採取具體清查作為。三、依據機關業務清查缺失及結…
-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七款關於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事項,例示如下:一、訂定或修正機關公務機密維護規定。二、宣導公務機密維護法令及做法。三、推動資訊保密措施。四、處理洩密案件。
-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八款關於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事項,例示如下:一、危害或破壞機關事件之預防。二、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三、與相關機關協調聯繫安全維護事項。
-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各機關未置專責政風人員者,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委託各該機關就本機關內遴薦適當人員,循政風系統指派辦理下列業務:一、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通知、知會、登錄建檔及諮詢…
-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不設政風機構之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其防制貪瀆不法業務,得由其上級機關政風機構統籌辦理之方式如下:一、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視實際業務需要,配置適量人員辦理。二、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委託或委由各該軍…
- 行政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機關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考績(成)、考核、獎懲及訓練事項,由法務部或法務部廉政署分別適用有關法規辦理。法務部或法務部廉政署為增進各機關政風人員及經指派兼任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之工作知能,得舉辦各項政風業務講習,或指定中央…
- 行政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第1條 …之國際合作、技術援助、資訊交流,確保不法資產之追回及促進政府機關透明與課責制度,特制定本法。
- 行政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第4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之規定,並積極加強落實各項反貪腐法制及政策。
- 行政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第5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聯繫辦理。政府應與各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反貪腐機構共同合作,以落實公約所建立之反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