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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補償辦法 第4條 政府使用及剷除殺傷性地雷致人民傷亡或財物損害發生時,執行機關應即調查事故發生原因,陳報主管機關。
  2.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3條 …下簡稱作業基金)資產外,由中科院管理、使用之公有財產,經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五條、第六條同意無償提供使用並完成管理權移轉中科院之財產。二、設立後,各級政府機關以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供中科院使用之財產。前項第二款政府機關核撥…
  3.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5條 …使用者,應報原財產主管機關核定;採捐贈者,應徵得財政部或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同意後,陳報監督機關核定。
  4.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8條 …產增減表及結存表、財產目錄總表,陳報監督機關轉送財政部或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機關。
  5.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12條 權利以外之公有財產,因業務需要移撥其他政府機關、部隊、學校使用時,應由需求機關向中科院提出申請,經中科院陳報監督機關核准後,先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續依公有財產相關規定辦理。
  6.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13條 各級政府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或公共使用需要,經中科院同意者,得無償借用其公有財產,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其屬配合國防部重大演訓及戰備急需者,中科院應優先提供無償借用,不受三個月之限制。國防部及所屬機關(…
  7.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18條 …明定允許者,從其規定。已無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
  8.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21條 …(一)土地:十年以下。(二)建築改良物:五年以下。(三)配合政府政策辦理之不動產出租:二十年以下。二、出租動產:一年以下。三、委託經營:五年以下。四、利用:每次或每期三個月以下。前項契約期限屆滿前,中科院得與原承租或受託…
  9.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22條 …採公開標租或逕予出租方式,並應參照公有財產相關標租作業程序或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招標及決標程序辦理。因配合業務或公共工程需要者,得經董事會同意後逕出租特定對象。租金按租金率計算,不動產不得低於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之租金標準…
  10.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34條 …第四十四條規定解散時,所管理、使用之公有財產依其來源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解散時公有財產有出租、借用、委託經營、利用或授權情形,應終止契約並收回。監督機關應指定所屬單位會同中科院留守人員辦理後續財產收回、產籍註銷…
  11. 行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38-1條 中科院承接各級政府機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經認定歸屬國家或委託方所有之成果,委託方同意無償提供中科院使用之財產,中科院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定期編造財產增減表及結存表、財產目錄總表,報監督機關。二、依委託方規定使用及保…
  12. 行政非適用勞動基準法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第2條 …工,指國防部核定員額,經人事權責單位核准有案,且其服務單位屬政府機關類型,並持有服務證之編制內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以下合稱聘雇人員)。
  13. 行政要塞堡壘地帶法 第6條 …可,不得攜帶照相機、武器、觀測器及危險物品。三、非經中華民國政府之許可,外國商輪、軍艦不得通過或停泊。四、非經國防部之許可,不得新設或變更鐵路、道路、河渠、橋樑、堤塔、隧道、永久棧橋等工程。但交通部對於上列工程如有設施,…
  14. 行政要塞堡壘地帶法 第7條 禁航區及限航區之禁止及限制事項:一、外國航空器非經中華民國政府之特許,不得飛越禁航區域。二、本國民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特許,不得飛越禁航區域。三、本國軍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許可,不得飛越禁航區域。四、外國航空器非經中華民…
  15.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 第5條 …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承保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事務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撥付,其金額不得超過年度保險費總額百分之三點五。本保險之財務責任,屬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退伍給付…
  16.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 第10條 …辦理。本保險之保險費,按月繳付,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五,政府補助百分之六十五。但義務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之保險費,全額由政府負擔。前項由政府補助或負擔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所屬機關分別編列預算,逐月撥付承保機構。
  17.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 第20條 …付後,返回部隊或回鄉者,應向該管主官或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地方政府陳明,其已領保險給付,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免追繳。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以詐欺行為領得各項給付,除依法治罪外,應追繳其領得保險給付之本息。第一項被保險人返回部隊者,…
  18. 行政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臺灣地區,係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係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19. 行政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 第7條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出具名冊,經國防部核認者,應檢附國防部核認名冊,填具調查申請表,向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轉送國防部核辦。二、早期返臺人員…
  20. 行政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 第8條 …應製作核發名冊及支付證,分函國防部財務中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即轉送鄉(鎮、市、區)公所,由鄉(鎮、市、區)公所將領款時應備文件載明,連同支付證,函復申請人,至指定之國防部財務中心地區財務單位領…
  21. 行政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 第2條 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至民國七十年六月三十日止,臺灣地區人民,因國軍軍事勤務致傷亡或財物損害者,得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金錢補償。但同一事由已依其他途徑獲得賠償、撫卹或其他慰撫及補償者,不予補償。前項期間,金門馬祖地區得延至民…
  22. 行政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 第5條 …次長兼任;委員十二人,分由行政院秘書處、國防部、內政部、地方政府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其編組及實施要點由國防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23. 行政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 第7條 …人或死亡者之遺屬,檢具證明文件,向事故發生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對申請人之身分、傷亡、財物損失事實及有無第二條第一項但書情形,應詳予調查;對受傷致身心障礙者,應指定公立或國軍醫院,依申請時受傷…
  24. 行政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 第9條 補償委員會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查、鑑定結果,認有疑義,得自行或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再行調查、鑑定。認符合補償規定者,審定其補償金基數;不符者,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
  25.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政部、財政部、法務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副首長級人員擔任之,負責協調推動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事宜。推行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為主席,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列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
  26.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戶承購依本條例興建之住宅或依第十九條第五項購置主管機關選定之政府興建住宅、國民住宅或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興建之眷宅而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應自行負擔部分,或自願領取輔助購宅款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購置民間興建住…
  27.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各級地方政府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擬定之改建計畫,應函送主管機關轉報行政院備查。前項改建計畫,應包含改建起迄時間、改建方式以及輔助原眷戶購宅方法、違占建戶處理措施。
  28.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搬遷者,發給每戶新台幣一萬元搬遷補助費;就地改建,或配合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須先行遷出,再行遷入者,發給每戶新台幣二萬元搬遷補助費,並自遷出之日起,至交屋之日止,發給每戶每月房租補助費新台幣六千元。前項搬遷補助費,…
  29.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戶於國軍老舊眷村內自行增建之房屋,由主管機關按拆除時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標準,予以補償,其補償坪數計算方式如下:一、現有房屋總坪數(含原公配眷舍坪數與自行增建坪數),減去原公配眷舍坪數與輔助購宅坪型,等於補償…
  30.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條所定公共設施用地之拆遷補償,由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需地機關,實施勘查、丈量,地上物補償金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需地機關撥交主管機關,作為改建基金。前項拆遷範圍內之原眷戶,由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