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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獎勵補助辦法 第3條 …客家研究博碩士論文之研撰。四、客家研究全職博士生及博士後研究人員之培育。五、客家學術與普及著作之出版。六、客家知識體系發展之相關國內外交流合作。七、其他有關客家知識體系發展之事項。
  2. 行政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獎勵補助辦法 第4條 …獎勵金,並得給予公開表揚。三、客家研究全職博士生及博士後研究人員,發給就學獎勵金或研究獎勵金。四、辦理客家學術與普及著作出版費用之補助。五、辦理客家知識體系發展之相關國內外交流合作之補助。
  3. 行政客家基本法 第9條 …優良者,應由各級政府予以獎勵。服務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公教人員,應有符合服務機關所在地客家人口之比例通過客語認證;其取得客語認證資格者,應予獎勵,並得列為陞任評分之項目。前項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同為原住民族地區者,由客…
  4. 行政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第13條 服務於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公教人員,於本辦法施行後八年內,應有符合服務機關(構)、學校所在地客家人口之比例通過客語能力認證,通過客語能力認證者,應給予獎勵,並得列為陞任之評分項目。前項機關(構)、學校應自訂所屬公教人員逐年…
  5. 行政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第14條 …優良者,除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公(民)營事業機構之相關承辦人員應予敘獎外,本會並得視各年度預算發給成效獎勵金。
  6. 行政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 第7條 …組:七名。五、大專校院組:五名。得獎單位得就得獎案件推動有功人員,本於權責自行敘獎。但如得獎單位對該人員無敘獎權限,由本會函請有權機關得予以敘獎。第一項與第二項之獎金額度及獎勵名額,必要時本會得調整之。
  7.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1條 各級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
  8.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4條 本條例所稱主計人員,指辦理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之人員。主計人員分為主辦人員及佐理人員。中央主計機關之主計官及各機關綜理歲計、會計或統計業務之人員為主辦人員,餘為佐理人員。
  9.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6條 …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設置之;達設置主計機構標準者,其名稱及主辦人員之職稱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主計處、會計處、統計處置處長。二、主計室、會計室、統計室置主任。前項主計處、會計處、統計處得置副處長。一級主計機構設主計處(室),…
  10.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7條 …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設置之;達設置主計機構標準者,其名稱及主辦人員之職稱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直轄市政府設主計處,置處長。二、直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設會計室,置主任;其統計業務繁重者,得分設統計室,置主任。三、縣(市)政府設主…
  11.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8條 …理;其預算執行規模及預算員額數,得併入該上級機關合併計算主計人員員額之設置人數。二、中央政府四級各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二級各機關,且其業務單位主管之職務列等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者,得置專責主計人員辦理,定其職稱為…
  12.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9條 各機關主計機構之名稱,應訂入各該機關組織法規。各機關主計人員職務之列等,依各機關組織法規或所適用之職務列等表規定辦理;主辦人員職務之列等宜與各該機關一級業務單位主管之職務列等維持適度衡平。
  13.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11條 各機關主計機構名稱、主辦人員職稱及內部組織,有不適用第六條、第七條及前條規定者,得比照所在機關內部組織及同等級人員定之。佐理人員之職稱,比照所在機關同等級人員定之。
  14.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20條 …官等、職等之主辦主計職務,具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二、經公務人員考試或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會計、審計、統計相關職系及格,並曾任主計或審計職務一年以上,著有成績,具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三、曾任薦任第六職等以上或相當官等、職…
  15.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21條 各職等佐理人員,應就具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者,並按其所具關於歲計、會計、統計之資歷或其相關之資歷分別任用之。
  16.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22條 會計、統計類科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分發擔任主計機構職務,由中央主計機關辦理轉分發。
  17.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23條 主計長得調用各機關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人員。
  18.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24條 各級主計人員之任免遷調,除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由中央主計機關辦理外,餘由各該管或其上級機關主計機構層報中央主計機關核辦。但得視實際需要,分官等、職等授權核辦;其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各級主計人員任免遷調,應於發布時…
  19.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25條 公營事業機構主計人員,按其關於歲計、會計、統計之資歷任用,並應分別適用其所在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法規,不得選擇任用制度。現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銓敘審定之主計人員,因職期輪調交通事業機構且未具相當資位任用資格者,或職期輪調交通…
  20.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26條 各級主辦人員應建立職期輪調制度;其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21.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27條 各級主計人員之俸給、考績(成)、資遣、退休、撫卹及平時考核、獎懲,分別適用有關法規;其辦理程序,依主計人事系統辦理。但主計人員考績(成)之辦理,應由各一級主計機構組成之考績委員會初核,主計機構主辦人員覆核,經由中央主計機…
  22.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28條 各級主計人員之訓練、進修,由中央主計機關統籌策劃辦理。各一級主計機構得因業務需要,自行辦理在職訓練、進修,並報請中央主計機關核備。
  23.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29條 各級主辦人員對各該管上級機關主辦人員負責,並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各級佐理人員受主辦人員之指揮監督。
  24.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30條 各級主辦人員應出席各該級政府或所在機關有關其業務之各項會議,並應與各單位連繫協調,協助作適法與適當之經費動支,及提供決策有用資訊,增進管理效能。
  25.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31條 …需要,得選用一般行政、法制、經建行政、資訊處理及有關工程職系人員。但以不超過其總職務數十分之一為原則。中央主計機關配合其組織設置規定,並視其推動整體主計業務需要選用前項職系人員,不受前項規定比例之限制。
  26.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32條 各級主計人員之俸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比照所在機關所定俸給標準定之。
  27.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33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主計機構之名稱及主辦人員之職稱,與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不符者,悉依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辦理。
  28.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29.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編制表者,該機關主計機構員額編制應送銓敘部備查,但其職務任職人員屬免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除交通事業機構外,無須報送。
  30. 行政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員、會計員、統計員,為綜理各該機關歲計、會計或統計業務之主辦人員。中央機關統計業務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指派人員兼辦者,辦理該機關統計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