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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2 / 149 頁- 行政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第3條 …檢視該國外保險經紀人符合下列條件:(一)經其本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及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二)投保有效之專業責任保險,其每一事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相當於美金五百萬元,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不得低於相當於美金一千萬元,自…
- 行政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10條 …、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未有效執行。九、上年度決算後呈現虧損。但設立後未滿二個完整會計年度者,不在此限。十、其他違反法令、同業公會章程、規範、決議或共同信託基金契約之情事,情節重大。十一、其他主管機關認為核准募集發行有損及公…
-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9條 …為法人者,由被授權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稅捐機構發給之設立扣繳單位編配統一編號通知單影本(若屬營利事業得免檢附上開通知單影本)、授權書暨法人代表人及被授權人身分證影本辦理;但委託人委由保管機構代為開戶或出具由保管機…
- 行政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21條 …或外幣。惟委託對象為國外自然人、國外法人或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之政府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者,其交割幣別應以外幣為之。二、委託人買進外國有價證券成交後,應依照買進報告書所載應付…
- 行政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第5條 …(總社)、分公司(分社)、服務中心及通訊處等國內、外分支機構設立時間、地址、電話、傳真、免費申訴專線電話、公司(合作社)網站之網址、電子郵件信箱。外國保險業並應記載其總公司所在地、設立時間、資本額。二、人力資源概況:員工…
- 行政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第11條 …下列事項:一、最近二年經主管機關處分之事項。二、依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向主管機關申報之事項。三、更換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其至少包含姓名、事實發生日、更換理由及相關說明。四、最近二年因分出再保險…
-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存保公司為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履行保險責任、提供財務協助、設立過渡銀行或辦理墊付而融資時,其融資利息由所屬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抵沖,不足抵沖部分,列入遞延帳戶,並由以後年度提存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抵沖之。
-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存保公司依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設立過渡銀行承受停業要保機構之營業、資產及負債時,如有對其提供營運資金之必要,得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特別融資。
- 行政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第16條 …戶平均餘額顯不相當、或短期間內密集使用電子交易功能等狀況,應設立預警指標,每日由專人至少查核及追蹤乙次並作成紀錄,依內部程序送交權責主管核閱。前項所稱紀錄及其相關資訊,至少應保存五年,並得提供主管機關、有關單位及內部稽核…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條 …投資者無控制能力之情形。三、大陸地區保險業:指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並受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監理之保險業。但不包括大陸地區所稱之外資保險業。四、陸資保險業:指依第三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並受第三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監理之保…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申請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或參股投資,應依本辦法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前項所定在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子公司及參股投資事項,並應依本條例規定,向經濟部申請許可。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保險業,應依本辦法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在臺灣地區參股投資,僅得由大陸地區保險業或其陸資保險業擇一辦理,並以一家臺灣地區保險業為…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6條 …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於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子公司或參股投資,其累積指撥之營業資金及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已於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或參股投資者,其在大陸地區增設代表人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或增加其他參股投資,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9條 …得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及其海外分支機構、臺灣地區保險業在大陸地區設立之分公司、子公司、參股投資之保險公司、外商保險業在大陸地區之分支機構,為下列各款之業務往來:一、再保險業務。二、協助辦理各項保險理賠服務。三、損害防阻之顧問…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5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二、最近三年未受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6條 …保險公證人公司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二、最近三年未受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規定之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7條 …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應檢附下列書件或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董事會議事錄;無董事會者,全體董事同意書。三、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四…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8條 …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得辦理下列業務,並應符合大陸地區法規之規定︰一、從事保險相關商情之調查。二、從事保險相關資訊之蒐集。三、其他相關聯絡事宜。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9條 …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變更預定代表人時,應檢附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保險業並應檢附變更後之代表人符合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0條 …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於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代表人辦事處發生重大偶發或舞弊事件,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處理及通報。二、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代表人辦事處相關資…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0-1條 …地區保險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在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二、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資本適足之法…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1條 …公證人公司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在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二、最近三年未受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規定之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2條 …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在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董事會議事錄;無董事會者,全體董事同意書。三、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四、可…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3條 …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裁撤時亦同。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應於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許可其於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後,立即通報主…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4條 …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於大陸地區設立之分公司或子公司增減營運資金或資本前,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持有大陸地區子公司之股權讓與他人時,應於事前…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6條 …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已於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者,應於每年度結算日起三個月內,檢具該分公司或子公司之下列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一、分公司或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之基本資料及營運狀況資料。二、…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5條 …業及陸資保險業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一、經營保險業務二十年以上。二、申請前一年於信用評等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Poor'sCorp.)評等達A-級、貝氏信用評等公司(…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6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申請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者,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可行性分析。三、業務經營守法性及健全性自我評估分析。四、擬指派擔任在臺灣地區之代表人履歷及相關證明文件。五、…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7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應於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條例向經濟部申請許可,並於設立日前檢具經濟部許可文件影本,將預定設立日期及地址函報主管機關及經濟部備查。屆時未完成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