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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2 / 200 頁-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11條 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十日內,將前一年度公職人員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情形,依第二十條所定裁罰管轄機關,彙報予監察院或法務部指定之機關(構)或單位。
-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13條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人員,以請託關說或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前項所稱請託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而向前項機關團體人員提出請求,其內容涉及該機關團體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
-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14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
-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15條 監察院、法務部及公職人員之服務或上級機關(構)之政風機構,為調查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違反本法情事,得向有關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或提供必要資料之義務。
-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20條 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定之罰鍰,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依法代理執行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亦同:一、監察院:(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八款之人員。(二)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
-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21條 依本法裁處罰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刊登政府公報,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各級政府機關(構)之首長,指依法規及組織編制所置綜理本機關事務,對外代表機關,在首長制機關稱長、主任委員、合議制機關稱主任委員或相類似職稱之人員。所稱副首長,指依法規及組織編制所置襄助首長處理事…
-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公立學校,指由教育部、科技部、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依法設立、附設之學校。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軍警院校,指內政部及其所屬機關、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為辦理警察及國軍養成教育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醫學院。本法第…
-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已依法委託經營者,該公職人員非屬本法第二條之適用範圍。
-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體及為法律行為者。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機要人員,指依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或其他法規進用之機要人員。
-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法第四條第三項所稱勞動派遣,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機關團體提供勞務,接受各該機關團體指揮監督管理者。
-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應迴避公職人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之機關團體及職稱。二、應迴避之事項及理由。三、受通知之機關團體。四、通知日期。已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迴避之公職人員,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通知者,各該民意機關、指派…
-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二、被申請迴避公職人員之姓名及其服務機關團體。三、應迴避之事項及理由。四、受理申請之機關團體。五、申請日期。前項申請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機關團體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款所稱職務之代理人,指機關團體依法令、地方自治法規、章程或組織規定排定順序代理其職務之人。
-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本法第六條至第十一條之指派、遴聘或聘任之機關於受理公職人員通知自行迴避、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辦理職權令其迴避及迴避彙報事項,得委任或委託機關代為受理或辦理。
-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指揮、督導或其他相類似之職權。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補助,指機關團體對特定對象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給付。
-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請之補助,指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基於法定之身分關係,依法令規定機關團體對符合資格條件者受理其申請應予發給之補助。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所稱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指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使…
-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表明其身分關係者,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公職人員之姓名、服務之機關團體及職稱。二、關係人之姓名、其與公職人員屬本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之關係。其為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應載明其名稱、統一編號、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
-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機關團體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應於三十日內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主動公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身分關係。前項公開,應載明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事項、所涉補助或交易之名稱、時間、對象、…
-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依前二條規定應載明事項之格式,由交易或補助之機關團體自行整併簡化並對外公開。
-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各機關團體於公職人員就(到)職、代理、兼任、卸離職或解除代理後,應於十日內將其原因及時間,依本法第二十條所定裁處機關,通知監察院或公職人員所屬機關團體之政風單位;無政風單位者,通知其上級機關團體之政風單位或指定之單位;無…
-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定之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包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條所定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
-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31條 處分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刊登、公開,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受處分人為公職人員者,應記載其姓名、服務之機關團體及職稱;受處分人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應記載其姓名或名稱。二、處分書之主旨及事實。三、處分機關。四、處分…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指依法規所置之人員。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公營事業機構,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事業機構。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職等或相當職等,以職務或職…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軍事單位,指軍事機關(構)、學校及部隊。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公職人員因職務異動致受理申報機關(構)變動者,仍應依本法第三條辦理申報。本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公職人員,其職務係兼任者,應申報財產。但兼任未滿三個月者毋庸申報。依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二項、第四項及前項規定申報之…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二種以上身分者,應分別向各該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但受理申報機關(構)為同一機關(構)者,得合併以同一申報表申報。夫妻分別具有本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公職人員身分者,應依規定各自向各該受理申報機關(…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法第五條第三項前段所定取得或發生之時間及原因,以登記機關(構)登記資料之登記日期及登記原因為準;未登記者以事實發生之時間及原因為準。本法第五條第三項後段所定應申報其取得價額,於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公職人員應申報實際交…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定公職人員之申報資料,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完成審核後三個月內,送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
-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員應填具公職人員信託財產申報表,提出於各該公職人員之受理申報機關(構),並檢附下列文件:一、信託契約及其附件影本。二、信託財產為不動產者,辦妥前項信託登記之登記簿謄本。三、信託財產為國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者,由發行公司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