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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第4條 本條例用語定義如下:一、冷凍:可降低溫度至攝氏零度以下之設備。二、冷藏:可降低溫度至攝氏零度以上拾度以下之設備。三、空氣調節:可控制及調整室內空氣溫度、濕度等品質之設備。四、環境控制:提供產業製程等需要之室內環境控制設備…
  2.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第4條 …內事業因更新計畫,被徵收建築物時,其動力機具、生產原料、經營設備或其他須遷移者,由園管局或分局發給遷移費。
  3.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第5條 前條動力機具、生產原料、經營設備或其他須遷移者,其所需拆卸、搬運及安裝費用之補償標準如下:一、技術工每工新臺幣二千元。二、普通工每工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三、搬遷以載重五噸車計算車次,含搬運工資每車新臺幣五千元。四、載重五噸…
  4.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3條 …一、未建廠或設廠面積之建蔽率低於百分之三十。二、未具主要機械設備或營業設備。三、未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證明文件。四、已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證明文件,經撤銷、廢止或喪失效力。前項規定,於…
  5.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十一條規定自國外輸入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之自用機器、設備、原料、燃料、物料、半製品、樣品、實驗用動植物及供貿易、倉儲轉運用貨品。二、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由課稅區廠商售與之貨品,並須辦理沖退或減免進口稅捐、貨物…
  6.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5條 …管局投資案核准函,由海關核給臨時監管編號,輸入相關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並向海關繳納進口稅款保證金,辦理通關手續;其保證金,於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由海關核准監管後,向海關申請退還。
  7.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8-1條 …核。經核准之申請案件,其適用期限自核准之翌日起一年。二、機器設備之零配件使用年限不及二年,且單價在新臺幣八萬元以下。三、使用後即消耗或體積在八立方公分以下不易點數,且單價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之物(燃)料。四、物(燃)料體積…
  8.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9條 區內事業應分別備置原料、物(燃)料、成品及自用機器、設備、轉運用貨品帳冊,報請海關驗印;海關驗印後,應依海關規定詳細記錄進、出倉數量、倉庫結存數量、自用機器、設備動態及其他紀錄,以供海關、園管局或分局隨時查核。前項帳冊以…
  9.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3條 …規定盤存之原料、在製品、半成品、成品、轉運用貨品及自用機器、設備數量,應列入保稅貨品控管。但區內事業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憑證,報經海關核准改列為非保稅貨品。區內事業應每年辦理盤存一次,並應於年度盤存前編列保稅原料、在製品…
  10.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5條 …內事業應於盤存後三個月內,根據盤存清冊,編製保稅原料、機器、設備、轉運用貨品之盤存統計表及保稅結算報告表,檢附在製品、半成品、成品盤存數折合原料分析表、出口及內銷成品折合原料分析表送請海關審核。前項報表經事先申請海關核准…
  11.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7條 區內事業免稅輸入之自用機器、設備,其輸入屆滿五年後,由區內事業自行除帳,得免列帳監管;出區時,憑園區貨品出區(廠)放行單出區,無須報關。
  12.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2條 …第三十條規定辦理。區內事業得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將保稅機器、設備借與同區內其他區內事業使用,並應於機器、設備出(進)廠五日內,由貸與人及借用人雙方聯名填具區內事業非交易申報書或報單,向海關申報。前項機器、設備之借用期間不…
  13.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0條 …處理者,準用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依第一項規定出區之機器設備,以運回區內時海關能辨識其為原物或同一規格之新零件、配件或附件為限,但更換新零件、配件或附件者,原零件、配件或附件應一併運回區內;必要時,海關得會同園管局或…
  14. 行政冷凍空調業獎勵辦法 第3條 …良事蹟之一者,得被評選為績優冷凍空調業:一、對於冷凍空調相關設備或技術,有重要研發成果。二、辦理冷凍空調相關服務,有重大成效。三、適時制止或減少災害之發生。四、參與政府機構有關冷凍空調業政策規劃之制定或推動,有重要貢獻。…
  15.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第2條 …係指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區內事業所有不堪使用之機器、設備、零組件,或因過期、變質、破損、災害,致無法出售、加工製造之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次品。
  16. 行政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第9-1條 …創業投資事業,其未投資之資金,除供作營運資金及購買營運必要之設備外,全部運用於下列各款方式之一者,得認屬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業:一、國內之銀行存款。二、購買國內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及票券。三、購買公司債。四、購買債券型基金、…
  17.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1條 區內事業免徵下列各款之稅捐:一、由國外輸入自用機器、設備之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但於輸入後五年內輸往課稅區者,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補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二、自國外輸入原料、燃料、物料、半製品、樣品、實驗用動植…
  18.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5條 …時之價格及稅率,課徵有關稅捐或補徵已減免或已退之稅捐。但機器設備入區已逾五年者,不在此限。
  19.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9條 …需人才培訓、創新技術研究發展、新創事業培育,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得選擇適當之學研機構進行產學合作;並得與相關機關(構)進行創新合作。前項產學合作實施方式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0.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4條 臺中區工業用水,因改裝或修理給水內外設備,得暫行局部或全部停水。停水時間及停水區域,由臺中區工業用水管理單位提前通知。但遇災害及緊急措施時不在此限。前項因災害及緊急措施停水而致用戶蒙受之損失,本處不負責任。
  21.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8條 …錶及其他一切裝置,稱為外線,自水錶以內包括用戶室內支管及有關設備稱為內線。
  22.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11條 用戶設備內線由用戶負責養護,外線部份如有漏水,應通知本處辦理。如必須損壞附近道路或他人建築物時,除應事先或洽商建築物所有人同意外,其修復費用由用戶負擔。
  23.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12條 用水設備內線工程,其設計圖應送經本處或本處授權單位審定始得施工,並須使用符合規範材料,工程完竣後經本處或本處授權單位檢驗合格才予供水,本處授權單位為前項檢驗得收取檢驗費。
  24.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13條 …按其成本向用戶計收管線補助費,其標準另訂之。前項配水管及有關設備,不論用戶負擔之金額多寡,所有權概屬本處。
  25.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14條 因配水管之遷移或其他事由,而有移改用戶用水設備外線之必要時,本處得不經用戶之同意辦理之。
  26.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15條 本處派員至用水場所檢查用水設備,或執行抄表裝表封印事項,用戶不得藉故拒絕。
  27.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27條 工業用水用戶應負擔水費,以作工業用水設備管理維護之用,其標準按度計算,由臺中區管理單位擬定,報由本處核定後施行。
  28.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33條 凡破壞或竊取輸水外線設備裝置,其涉及刑事範圍者請司法機關依法究辦。
  29.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34條 …,以圖減少用水量者。四、故意破壞水錶之封印者。五、用戶之內線設備妨礙正常供水效能,或將水管接入增壓設備,及熱水鍋爐不潔處所,經臺中區工業用水管理單位通知撤除改裝未經照辦者。六、擅將給水轉售他人者。
  30.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7條 產業園區用地之變更規劃,其使用之管線設備,應地下化並加以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