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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0 / 200 頁-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4條 依第三章規定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除銀行依信託業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兼營信託業務外,以專營者為限。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5條 期貨經理事業取得主管機關所核發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許可證照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改制為期貨信託事業並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且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期貨經理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許可證照影本。二、載明改制…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6條 期貨信託事業除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依信託業法及其相關規定申請辦理登錄作業外,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繳納證照費:一、設置期貨信託事業者,應按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二…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7條 依本標準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或記載事項不充分,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者,退回其申請案件。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8條 本標準規定有關書件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9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4條 證券交易輔助人從事證券交易之招攬業務,應以委任證券商名義為之,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大、偏頗、詐騙或其他使人誤信之行為,並準用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
- 行政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14條 期貨商申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變更公司章程及辦妥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之公司變更登記,並填具申請書及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一、公司章程及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二、期…
- 行政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24條 委任證券商不得以委任契約或其他任何方式與證券交易輔助人約定,由證券交易輔助人代為執行第三條所定各款業務外之其他任何業務。
- 行政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34條 期貨商依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繳納證照費:一、期貨商申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者,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五千元。二、期貨商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者,每增一分支機構…
- 行政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 第4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會計主管: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二、違反本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期貨…
- 行政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4條 會計師及其所屬會計師事務所應辦理下列事項:一、經高階管理階層核定之政策、控制及程序,俾管理及降低已知洗錢及資恐風險,包括由國家或其本身所辨識之風險。二、監控相關控制程序之執行,必要時予以強化。三、採取強化措施以管理及降低…
- 行政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7條 …:1.我國政府機關。2.我國公營事業機構。3.外國政府機關。4.我國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5.於國外掛牌並依掛牌所在地規定,應揭露其主要股東之股票上市、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6.受我國監理之金融機構及其管理之投資工具。7…
- 行政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第14條 會計師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對於經認定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應於二個營業日內,向調查局申報。二、對屬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之申報,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調查局申報,並應…
- 行政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學者及公正人士委員遴聘辦法 第4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委員;已擔任者,解聘之:一、有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二、年滿六十五歲。但於任期屆滿前年滿六十五歲,不在此限。三、無故不出席懲戒委員會或覆審委員會會議達三次。四、有其他事實足認其…
-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國內有價證券,以下列為限:一、政府債券、募集發行之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國際債券。二、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但不包括私募股票。三、上市、上櫃認售權證。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
- 行政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4條 櫃檯買賣事業經營下列業務:一、提供有價證券之櫃檯買賣。二、提供其他金融商品之櫃檯買賣。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 行政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櫃檯買賣事業應擬訂取得或處分固定資產處理程序,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 行政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第24條 櫃檯買賣事業人員之晉用、敘薪、待遇、考勤、獎懲、訓練、進修、績效、退休、資遣及撫卹等事項,應擬訂人事管理辦法,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 行政證券交易所非股東董事監察人及非會員董事監事選任標準及辦法 第4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選任為證券交易所非股東、非會員董事、監察人或監事:一、有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準用第一百十五條或期貨交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情事之一者。二、年滿六十五歲者。但任期中年滿六十五歲…
- 行政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 第4條 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六項所稱公司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指下列消息之一:一、本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情事者。二、第二條第五款至第八款、第九款第四目及第十三款所定情事者。三、公司辦理重整、破產或解散…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不得兼為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之關係者…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4條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可:一、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五條規定。二、發起人資格條件不符合第八條規定。三、發起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條或第七十六條規定情事。四、負責人及部門主管違反本法第六…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4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適用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4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一、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二、董事長、總經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之資格證明…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0條 期貨經理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者,應設置投資研究、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但已設置各該部門者,不在此限。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1條 期貨經理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辦理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業務人員,不得與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交易決定人員相互兼任。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2條 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未來二年內募集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發行及業務發展計畫、人員招募與訓練…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3條 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準用第三十四條規定。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4條 期貨經理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可:一、負責人或部門主管違反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二、未符合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三、營業計畫書或兼營證券投資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