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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0 / 181 頁-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07條 …置之自動監測(視)設施及電子式電度表,其主機、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汰換與原設置之廠牌或型號不同時,應於汰換十五日前,檢具措施說明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於裝設後,應執行相對誤差測試查核及連續一百六十八個小時傳…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08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本辦法規定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及電子式電度表,應依規定之數據類別、格式進行傳輸,並應依附件一之作業規定辦理;自動監測設施及電子式電度表量測及監測紀錄值之處理規範,應依附件二辦理;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10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運送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者,應於為運送行為二十四小時前,以電話或傳真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始得為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為提升廢(污)水(…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12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將部分廠(場)或設備供他人使用,或委託他人操作水污染防治設備,仍應負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及檢測申報之責。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13-2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設置之採樣口告示牌,或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設置之放流口告示牌,應於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確認並完成採樣口或放流口座…
- 行政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9條 …機關公告之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檢驗室品質系統基本規範編制之檢驗室管理手冊,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公正性、保密、架構、人員、設施與環境條件、設備、計量追溯性、外部供應的產品與服務、要求事項、標單與合約之審查…
- 行政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12條 …下列事項,經審查合格後核發許可證。但增加測定項目之審查,得免系統評鑑。一、書面審查:對測定機構所提申請文件進行審查。二、相關性測試評鑑:對測定機構所申請各測定項目,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測定機構進行相關性測試之審查。中央主…
- 行政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22條 …之選用及驗證、取樣、測試車輛之處理、技術紀錄、測定報告、管理系統文件管制或紀錄管制之規定執行業務。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但屬測定機構非檢驗室主管或品保品管人員之測定人員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辦理變更登記之情形…
- 行政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第5條 …新提或重提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應依中央主管機關網路傳輸申報系統所定格式,填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經電子簽章簽署之電子文件方式,或以書面方式併同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一、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
- 行政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第8條 …變更或異動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應依中央主管機關網路傳輸申報系統所定格式,填具變更或異動申請表,以經電子簽章簽署之電子文件方式,或以書面方式併同變更或異動證明文件一式二份,向審核機關申請變更或異動。
- 行政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第10條 …業辦理展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應依中央主管機關網路傳輸申報系統所定格式,填具展延申請表,以經電子簽章簽署之電子文件方式,或以書面方式併同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一式二份,向審核機關申請。
- 行政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第3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前條承受水體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屬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之虞:一、廢(污)水處理設施故障、操作異常或意外事故發生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排放廢(污)水含有害健康物質者。(二…
- 行政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第4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負責人應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其措施內容如下:一、立即停止排放廢(污)水。二、限制或縮小污染範圍,並防止污染持續擴大。三、應於一小時內立即通知受污染水體之用水事業單位、管理單位或直…
- 行政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第5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負責人,應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其執行方法如下:一、關閉放流口或設置攔截、阻隔設施。二、減少或停止生產或服務作業量。三、應備妥足夠之暫時貯存設施,暫時貯存廢(污)水,無暫時貯存設施者,應停止排放或產生廢…
- 行政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第6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屬新開發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負責執行緊急應變。
- 行政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第7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限期執行緊急應變,屆期不為執行者,由所在地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執行。
-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7條 …)水應妥善處理,始得排放;其經前處理,排放至既有之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應附該有關主管機構之同意文件。自行規劃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者,應併案進行評估、分析及影響預測。開發行為產生之廢(污)水排放至河川、海洋、湖泊、水庫或灌…
-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9條 開發單位應規劃設置廢棄物貯存、清除及處理系統,處理施工及營運期間所產生之各種廢棄物;並評估其可能之負面影響。如委託執行機關或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除處理者,開發單位須調查合格機構之家數,並說明其許可清除處理之數量…
-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27條 …圖面量化呈現保留之比例與區域:一、避免影響重要生態棲地或生態系統之正常機能。二、避免嚴重破壞水產資源。三、避免海岸侵蝕、淤積、地層下陷、陸域排洪影響等。四、避免破壞海洋景觀、遊憩資源及水下文化資產。五、維持親水空間。
-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28條 …用設施、污水處理水回收為中水道沖洗廁所及澆灌利用或其他中水道系統等之可能性。對於施工及營運期間所產生之大量廢棄物、廢氣、廢熱或廢(污)水,應評估其回收及再使用之可能性。
-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30條 …址等文化資產,鄰近建築物以及行經地區之河道、堤防、溝圳、排水系統、地下管路、地下坑道等之分布與過去挖填紀錄及資料,說明現存結構體之安全穩定程度,評估開發行為對各該現有結構體可能產生之負面影響,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32條 開發單位應預測評估開發行為改變地形地貌對下游及鄰近地區排水系統之影響,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34條 …害之風險,以及對周圍環境可能產生之影響與範圍;配合周圍之道路系統、防災系統、排水系統與當地其他條件,訂定緊急應變計畫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41條 …理。園區開發應評估設置汽電共生或汽冷熱共生設備、區域供冷供熱系統等各項節能措施之可行性。
-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42條 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之開發,如位於現有、興建中、或已定案之重要水庫集水區,應以穿越性、封閉型、且不得設置機廠(場)、站及交流道為限。但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道路、鐵路或大眾捷…
-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44條 …棚、修護工廠等)所增加之不透水面積,應評估分析對附近地區排水系統及地下水之影響,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興建或整建跑道地區之鳥類或其他野生動物,如干擾飛航安全,應予調查評估,納入環境保護對策。
-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49條 …棄物等,應分別估算產生量,規劃設置分類、貯存、收集運輸及處理系統。不能自行處理者,應檢附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證明文件或調查當地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家數,且註明最終處理(置)地點之容量負荷。
-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50條 …市區更新之開發,應預測其對當地及鄰近地區水源供應、排水或防洪系統、廢棄物清理及交通設施等之影響,並應評估設置汽電共生或汽冷熱共生設備、區域供冷供熱系統、雨水貯留利用系統、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為中水道沖洗廁所及澆灌利用…
-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51條 環境保護工程之開發,其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應調查、預測、分析廢(污)水合流或分流排放對於承受水體水質、水量及生態之影響。承受水體為河川者,調查及評估期間應包括豐水期及枯水期。採海洋放流者,應說明海域生態及環境現況,並評估…
- 行政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52條 …響應予分析,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火力發電廠應評估使用熱電共生系統,供應附近園區或社區區域冷、熱需求之可行性,並考量採用超超臨界或複循環等高發電效率機組,以利提昇供熱能力。計畫輸電線路之兩側調查範圍,每側不得少於五十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