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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0 / 137 頁-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28條 …應服從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對所交付個案進行心理測驗、解釋及分析,並製作書面報告等事項。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29條 …應服從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對所交付個案進行心理輔導、轉介心理諮商或治療之先期評估,並製作書面報告等事項。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30條 …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者,應服從其監督。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45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少年及家事法院及其分院。二、高等法院院長監督少年及家事法院及其分院。三、少年及家事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46條 依前條規定有監督權者,對於被監督之人員得為下列處分: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使之注意。二、有廢弛職務、逾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加以警告。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47條 被監督之人員,如有前條第二款情事,而情節較重或經警告無效者,監督長官得依公務員懲戒法辦理。
- 司法司法院組織法 第7條 司法院院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司法院院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司法院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代理;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司法院副院長出缺時,暫從缺;至總統提名繼任副院長…
- 司法司法院組織法 第8條 …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 司法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3條 院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
- 司法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5條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 司法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15條 …政事項。七、法律扶助制度之研究發展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監督、管理事項。八、司法制度之法規研擬及推展事項。九、法官評鑑之行政事項。十、兩岸司法交流事項。十一、本院及所屬機關房舍新、增、改、擴、遷建之評估事項。十二、其…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4條 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行政文稿函件之核判。五、所屬人員工作、操行、學識、能力考核、監督及任免、獎懲之擬議或核定。六、上級機關重要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七、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八、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九、其他有關重要行政事務之處…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0條 民事、刑事庭庭長之職掌如下:一、本庭事務之監督。二、本庭評議簿之保管。三、本庭候補法官裁判書類之審閱。四、本庭各項文稿之決行。五、配置本庭法官及其他職員之工作、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與獎懲之擬議。六、人民陳訴事件之…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8條 民事執行處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有二人以上者,得置庭長一人,監督該處事務。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監督之。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3條 …置之執達員,其執行職務應受配屬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指揮監督。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7條 公設辯護人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1-2條 司法事務官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1-3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應受該管事務庭長之職務監督。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行使之。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3條 …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院長並得指定該管事務庭長督導之。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3-1條 …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應受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之指揮監督。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應受庭長、法官之指揮監督。少年調查官、家事調查官應協助司法事務官執行職務。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3-2條 …、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之指揮監督。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3-3條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者,應服從其指揮監督。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3-4條 少年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事件之資料。二、對於責付、收容少年之調查、輔導事項。三、出庭陳述意見。四、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少年保護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3-5條 家事調查官應服從法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調查、蒐集關於家事事件特定事項之事實或資料,並提出報告。二、家事事件履行確保之調查及勸告。三、出庭陳述意見。四、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6條 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院長並得指定民事庭庭長督導之。前項公證人,得由法官或具有公證人任用資格之司法事務官兼充之。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9條 …,應受主任公證人、公證人或兼充公證人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揮監督。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63條 提存所辦理事務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院長並得指定民事庭庭長督導之。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68條 登記處辦理登記事件,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院長並得指定民事庭庭長督導之。
-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70條 …地方法院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