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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審查收費標準 第4條 申請案經審查未符合規定或未依規定補正而駁回者,得申請退還原繳納審查費半數金額。
  2. 行政住宅租賃事務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對辦理住宅租賃事務具有卓越具體成效之機關(構)或團體,得以頒發獎金、獎狀、獎牌、獎座或其他適當方式獎勵,並以公開儀式為之。
  3. 行政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 第4條 地政機關受理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申請返還土地之案件,其處理程序如下:一、收件。二、計徵規費。三、指界測量。四、審查。五、公告。六、異議處理。七、登記。八、繕發書狀。九、異動整理。十、歸檔。
  4. 行政政府機關(構)編印地圖作業規則 第4條 前條第六款應記載之事項如下:一、參考系統。二、投影方式。三、資料來源及時間。四、發行者。五、發行日期。六、其他經地圖編印機關(構)認定之事項。
  5.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6.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第4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依下列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其總額最高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一、每設一營業處所,繳存新臺幣十五萬元。二、每一營業處所之經營規模,達二百五十件者,增繳新臺幣十萬元;逾二百五十件者,每逾一百件,再增繳新臺幣十萬元…
  7.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4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一、營業保證金及其孳息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二、營業保證金保證函之保管及處理。三、被害人請求代為賠償案件之調處事宜。四、營業保證金補繳之審核。五、營業保證金退還之審核。六、本會執行長及工作人員聘僱之提報。七…
  8.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4條 本會委員及監察人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代表團體出任者,應隨其職務進退。前項委員或監察人出缺時,本會應提報全國聯合會補聘;補聘委員或監察人之任期至原委員或監察人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前二項委員或監察人之續聘、補聘,應分…
  9. 行政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24條 全國聯合會成立後,前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辦理營業保證金繳存作業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應將保管之營業保證金及其相關繳存證明文件移轉至全國聯合會。營業保證金經依前項規定移轉後,租賃住宅服務業原領有之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仍…
  10. 行政租賃住宅團體獎勵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對辦理前條租賃住宅相關事務成績優良之租賃住宅團體,得以頒發獎金、獎狀、獎牌、獎座或其他適當方式獎勵,並以公開儀式為之。
  11. 行政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第4條 資格訓練應包括下列課程:一、本條例相關法規。二、不動產租賃及租稅相關法規。三、消費者保護相關法規。四、公寓大廈管理相關法規。五、各式住宅租賃契約與委託管理契約應記載(約定)及不得記載(約定)事項。六、租賃關係管理及糾紛處…
  12. 行政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第14條 全國聯合會辦理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期間,應組成辦理訓練及測驗事務之工作小組。
  13. 行政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第24條 向登錄發證單位申請管理人員登錄及核發證書者,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三百元。管理人員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向登錄發證單位申請重新登錄及換發證書者,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二百元;其他原因申請補(換)發管理人員證書者,亦同。
  14. 行政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 第4條 申請人申請返還土地案件,應提出下列文件:一、土地複丈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四、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原權利人之繼承人時,並應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規定之文件…
  15.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測繪政策、制度及法規之制(訂)定。二、中央測繪業務之規劃、實施及管理。三、國際測繪事務之聯繫協調及規劃合作。四、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之訂定。五、全國性測繪計畫、成果、資訊之登錄及管理。六、全國…
  16.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基本測量之永久測量標點位圖說分送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管理維護,定期實地查對,作成紀錄,發現永久測量標有毀損或移動時,應即將毀損或移動情形層報中央主管機關。
  17.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24條 為提昇製圖水準,中央主管機關得獎勵民間編印優良地圖;其獎勵方式、評審及作業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8.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34條 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及測量員,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應在該測繪業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測繪業負責人知其專任之測量技師及測…
  19.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40條 測繪業登記證有效期限為四年,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十日內,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證;屆期未申請換證者,視同自行停業。
  20.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41條 測繪業受委託辦理測繪業務之成果,應由測量技師依簽證規則簽證之。前項測量技師簽證之適用種類、實施範圍、簽證項目及其他應備文件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技師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1.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42條 測繪業、測量技師及測量員對於因業務知悉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前項測繪業、測量技師及測量員對於因業務知悉之秘密,有涉及國家安全或軍事機密者,應遵守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有關法規之規定。
  22.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43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檢查測繪業業務,或本法所定該測繪業及其執業測量技師應遵守之事項;檢查時,並得令其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測繪業及其執業測量技師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3.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4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評選優良測繪業獎勵之;其獎勵事由、評選程序及獎勵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4.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45條 未經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許可或許可經撤銷、廢止而經營測繪業業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之;無負責人或負責人不明時,處罰實際負責執行業務之人…
  25.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46條 測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許可:一、將測繪業登記證交由他人使用經營測繪業業務。二、停業期間仍經營業務。前項測繪業自廢止許可之日起五年內,其負責人不得重新申請測繪業許…
  26.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47條 借用、租用、冒用、偽造或變造測繪業登記證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7.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48條 測繪業、測量技師及測量員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予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之處分。
  28.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49條 非依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程序移動或無故損壞永久測量標,致失其效用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9.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54條 政府機關依本法所為之測繪成果,除法規另有規定不得提供者外,機關、團體或個人得申請使用。前項測繪成果申請使用程序、收費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30. 行政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執行職務有關之證明文件或足資辨別之標誌,指服務機關識別證,並備有測量機關出具之公文。測繪業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受委託辦理測量時,測量人員應攜帶任職於測繪業之證件,並出示委託機關出具之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