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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 17 頁-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21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人員專任,必要時得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22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依有關法令設人事管理機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其人員得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兼任或由職員專任之。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23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依有關法令設主計機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會計單位及會計人員之設置,依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24條 高級中等學校之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法施行前已依規定進用之護理教師,於本法施行後繼續任職者,其員額編制,納入前項標準。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25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26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推展校務,除依法應設之委員會外,經由校務會議議決後,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成及任務,由各校定之。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27條 高級中等學校設學生家長會,應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該校之名稱;其組織章程、任務、委員人數、委員產生方式、任期、選舉罷免、議事規則、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28條 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應為專任。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為兼任。高級中等學校因校際合作、課程需要或有特殊情形者,得與他校合聘教師,並於一校專任;合聘教師之條件、比例限制、教師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各該…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29條 高級中等學校得置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具有實際經驗之人員,擔任專業或技術科目之教學;其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請假、申訴、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準用教師之規定;其分級、資格、進修、成績考核及其他權益等事項之…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30條 高級中等學校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但建教合作班得依需要增置導師員額。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31條 高級中等學校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其編制、員額、資格及遴選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其職掌、介派、遷調、進修、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32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合聘教師、專業及技術教師、兼任導師或行政職務者,其每週教學節數之標準,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33條 各該主管機關應對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辦理年度成績考核;其考核會之組成與任務、考核程序、考核指標、考核等級、獎懲類別、結果之通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34條 國民中學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具有高級中等學校入學資格;同等學力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35條 為發展多元智能、培育創新人才,高級中等學校應採多元入學方式辦理招生。多元入學,以免試入學為主;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就部分名額,辦理特色招生。前項免試入學,一百零三學年度各就學區之總名額,應占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七十五…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36條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方式,未依本法規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學生不適用第五十六條免學費之規定。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應依下列原則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實施:一、培養學生五育均衡發展。二、充足合格教師專長授課。三、輔導學生…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37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入學,應由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免考入學測驗。申請免試入學人數未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全額錄取。申請免試入學人數超過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者,其錄取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就學區內學…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38條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特色招生,應採學科考試分發或術科甄選方式辦理。各該主管機關應就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結果、歷年招生情形、學生表現及課程規劃等,公告辦理特色招生之條件及名額。高級中等學校依前項公告,擬具計畫及名額,報各該主管機關…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39條 …區域共同生活圈、交通便利性、學校類型及分布等情形,規劃前二條高級中等學校就學區,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定前,得邀集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國民中學與高級中等學校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協商。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40條 …、就學區之劃定原則與程序、各該主管機關與學校之組織分工、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方式不受限制之學校、其範圍、辦理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41條 下列學生進入高級中等學校就讀,不受前條所定辦法之限制,其身分認定、名額、辦理方式、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入學重要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一、身心障礙學生。二、原住民學生。三、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四、政府派赴國外工…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42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業年限為三年。但性質特殊之類、群、科、學程有增減修業年限之必要,經各該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學生未在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課程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至多二年。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4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前項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訂定,除由中央主管機關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外,其他教育相關領域之…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44條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之課程,應加強通識教育、實驗及實習。前項實習課程之教學目標、科目、學分數、實施方式、實習場所、師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之實習課程及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設有專業群、科…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45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辦理學生學習評量,其評量範圍包括學業成績及德行評量。前項評量方式、科目、結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高級中等學校應就學生能力、性向及興趣,輔導其適性發展,並得採取專案編班方式提供體育、音樂…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46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課程綱要修畢其應修課程或學分成績及格,且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47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科(學程)、休學、學分(課程)抵免、重(補)修、服兵役與出國等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持國外學歷之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48條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以由民間編輯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定之。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由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申請教科用書審定者之資格、申請程序、審查範圍、審查程序、費額、審定執照之發給與廢止、印製規格、成書修訂…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49條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應由各學校公開選用;其選用規定,由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相關採購方式,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50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就學生能力、性向及興趣,考量社會職場動態,輔導其適性發展;其輔導工作、項目、程序、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