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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20條 …二百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二)管路之接續應保持平順,不得有損於電纜之突出物。(三)管路之敷設應以直線為原則。若需彎曲時,應有足夠之彎曲半徑,以防止電纜受損。二、天然危險場所:管路應避免經過不穩定之土壤,例如爛泥、潛動性之土…
  2.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24條 …環境。二、導線管之材質或管路之建造,其設計應使任一導線管內之電纜故障時,不致損害導線管而使鄰近導線管內之電纜受損。三、管路系統之設計應可承受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所述外力造成之表面荷重。但導線管上每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厚度之覆…
  3.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25條 …填物、混凝土包覆、錨樁或其他適當方法加以固定,使在裝設過程、電纜拖曳作業及其他包括下沉及因水壓或霜凍上浮等狀況之應力下,仍能保持於設計之位置。二、接頭:導線管之接續,應防止堅硬物質進入管內。接頭內部表面應為連續而平滑,使…
  4.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27條 …前項之限制:一、工作空間之一側無裝置物,且相對之另一側僅裝置電纜時,兩側間之水平工作空間得縮減至六百毫米或二十四英寸。二、人孔內僅有通訊電纜或設備時,若一側之水平距離增加,使長寬兩側水平距離相加總和至少為一‧八○公尺或六…
  5.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28條 人孔之入口規定如下:一、裝置供電電纜用之人孔,其圓形入口直徑不得小於六百五十毫米或二十六英寸,僅含通訊電纜之人孔,或含供電電纜之人孔且有不妨礙入口之固定梯子者,其圓形入口直徑不得小於六百毫米或二十四英寸。長方形入口之尺寸…
  6.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29條 …應有適當之設計或限制,使其不致掉入或太過深入人孔內,以致觸及電纜或設備。三、孔蓋及其支持物之強度,至少應足以承受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之適用荷重。
  7.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30條 …應位於可供人員安全進出之處。二、配電室之人員進出口,不得位於電纜或設備之正上方或一經開啟即達設備或電纜裝置處。配電室之非人員進出用其他開口得位於設備上方,以利設施作業、更換或設備裝設。三、洞道及配電室之進出門,若位於公眾…
  8.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34條 地下管路系統之供電電纜及設備之裝設或防護,應採適當方法以避免因物品掉落或擠壓穿過格柵而造成損壞。
  9.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36條 地下供電電纜應符合我國國家標準(CNS)、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IEC)標準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標準,並經試驗合格,始得採用。
  10.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37條 地下供電電纜之導體、絕緣體、被覆、外皮及遮蔽層之設計及裝設,應將電纜在裝設及運轉時,預期會產生之機械、熱、環境及電氣等應力納入考量。
  11.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38條 地下供電電纜之設計及生產應在製造、捲繞、倉儲、搬運及裝設過程中,能保持規定之尺寸及結構之完整性。
  12.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39條 地下供電電纜、電纜配件及接頭之設計及裝設,應能保護其每一構成組件不因其他相鄰設施而受損。
  13.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40條 地下供電電纜之導體、絕緣體及遮蔽層,其設計應能耐受預期故障電流之大小及持續時間。但鄰近故障點者,不在此限。地下供電電纜配件及接頭準用前項之規定。
  14.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41條 地下供電電纜應以被覆、外皮,或其他適當方式,保護其絕緣體或遮蔽層不受濕氣或其他不良環境之影響。
  15.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42條 地下供電電纜遮蔽層應符下列要求:一、電纜之導體遮蔽層及絕緣體遮蔽層,應符合我國國家標準(CNS)、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IEC)標準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標準。二、若短節跳線已有防護或隔離,且該跳線不接觸箱體或配電室內…
  16.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43條 地下供電電纜遮蔽層材質規定如下:一、遮蔽系統可由半導電性材質、非磁性金屬或由半導電性材質與非磁性金屬兩者組成。與絕緣體鄰接之遮蔽層,其設計應於所有運轉條件下,與絕緣體保持緊密接觸。二、遮蔽層材質之設計,於預期運轉條件下,…
  17.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44條 地下供電電纜配件及電纜接頭之設計,於運轉時應能耐受預期會產生之機械、熱、環境及電氣等應力。
  18.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45條 地下供電電纜配件及電纜接頭之設計及裝設,於電纜組裝後,應能保持電纜結構之完整性。
  19.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46條 地下構造物中之供電電纜應符合前章規定。
  20.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47條 系統運轉電壓對地超過二千伏,且裝設於非金屬管路內之導線或電纜者,其設計應使遮蔽層或金屬被覆層被有效接地。
  21.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48條 地下構造物中電纜之敷設規定如下:一、供電電纜於搬運、裝設及運轉期間,其彎曲度應予控制,以免電纜受損。二、施加於供電電纜之拖曳張力及側面壓力應予限制,以免電纜受損。三、於導線管內拖曳供電電纜前,應先清除管內異物,以免電纜受…
  22.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49條 人孔及配電室內之電纜,其支持物、間隔及識別規定如下:一、電纜支持物:(一)電纜支持物之設計,應能承受動荷重及靜荷重,且儘量與環境相容。(二)應以支持物使電纜間保持規定之間隔。(三)水平敷設之供電電纜,除有適當防護者外,應…
  23.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50條 地下構造物中之電纜及其接頭具有暴露於可被人員接觸之裸金屬遮蔽層、被覆層或同心中性導體(線),其遮蔽層、被覆層或同心中性導體(線)應被有效接地。
  24.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51條 在人孔內施加接地之電纜金屬被覆層或遮蔽層,應連接或搭接於共同接地系統。
  25.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53條 …路,且單獨供電給通訊設備者,於下列情形下,地下構造物中之供電電纜得包括於通訊電纜內。但傳輸功率一百五十瓦特以下之通訊電路,不在此限。一、符合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規定情形之一者。二、該電纜應有識別,其標識應符合第…
  26.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54條 直埋之供電電纜應符合第十一章規定。
  27.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55條 系統運轉電壓對地超過六百伏特之直埋電纜,應具有連續之金屬遮蔽層、被覆層或同心中性導體(線),並被有效接地。在電纜接續或接頭處,其金屬遮蔽層、被覆層或中性導體(線)之電流路徑,應施作成連續性,但接續處不需為同心。符合前項規…
  28.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56條 …伏特以下之同一電路,且未被有效接地之遮蔽層或被覆層之直埋供電電纜,應互相緊靠埋設。
  29.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57條 通訊電纜含有僅供電給通訊設備之特殊電路直埋時,應符合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規定。
  30.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58條 符合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之直埋供電電纜及通訊電纜之外皮,應符合國家標準(CNS)、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IEC)標準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標準,並清楚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