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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 15 頁-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在縣(市)區域內設立各類農產品批發市場,依下列原則行之。但縣(市)主管機關得視當地實際需要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增設或與鄰區合併設立之:一、果菜市場以每鄉(鎮、市、區)各設一處。二、家畜(肉品)、家禽市場以每縣(市)各設一…
-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業務項目如下:一、果菜市場:蔬菜類、青果類批發交易及有關業務。二、家畜(肉品)市場:豬、牛、羊等家畜類批發交易、屠宰及有關業務。三、家禽市場:雞、鴨、鵝等家禽類批發交易、屠宰及有關業務。四、魚市場:漁產品類…
-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設立,應就下列事項妥予規劃:一、市場設置地點、面積及業務區域。二、市場新建、擴建、改建或合併計畫目標。三、市場基本及附屬設施種類、規模及配置基準。四、市場公害防治設施基準。五、市場經營、管理及資金運用目標…
-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農民,以生產該農產品批發市場所經營之農產品者為限。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法人,販運商出資額不得超過該法人資本總額二分之一;第六款所定之法人,販運商出資額不得超過該法人資本總額三分之一…
-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經營,如有結餘,除股息外,應以之充實設備、改善產銷及經營業務,不得移作他用。
-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16-1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所需用之土地,應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不得租用私有土地。
-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數量。二、其為農業企業機構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農產品生產者,應備置農產品生產登記簿,載明生產之農產品名稱、供應市場及供應數量。三、其為販運商者,應備置農產品進、出貨登記簿,載明貨品名稱、數量及貨源或去處。四…
-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農民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為農產品之直接零售者,以能證明其為自行生產者為限。
-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農產品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由農產品批發市場代為分級包裝者,其收費標準,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定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費收費標準,由農產品批發市場在下列費率內擬訂,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一、蔬菜青果不得超過千分之五十。二、家畜(肉品)不得超過千分之二十五。三、家禽不得超過千分之二十。四、…
-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所稱銷售農產品之零售市場,指設立固定攤位個別經營,以零售生鮮農產品為主要業務之市場。
- 行政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6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許可證、販運商許可證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式印製。
- 行政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驗證農產品於流通過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法規定辦理驗證:一、實質改變驗證農產品之原包裝或原標示,致影響農產品完整性。二、委託農產品經營者生產、加工、分裝、流通驗證農產品,並以委託人或定作人為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
- 行政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民健康或消費者權益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時,得公開農產品經營者之名稱、地址、農產品項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行政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優良農產品:指國產農產品及以其為重要原料之加工品,經依本辦法驗證合格,並於產品包裝上使用優良農產品標章者。二、優良農產品標章:指證明經依本辦法驗證之優良農產品所使用之標章。
- 行政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3條 實施自願性優良農產品驗證制度之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其項目如下:一、肉品。二、冷凍食品。三、果蔬汁。四、食米。五、醃漬蔬果。六、即食餐食。七、冷藏調理食品。八、菇蕈產品。九、釀造食品。十、點心食品。十一、蛋品。十二、生鮮截切…
- 行政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申請優良農產品驗證應具備下列條件:一、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廠(場)、農民團體或營利事業,且廠(場)之土地及建築物應合法使用。二、廠(場)之衛生管理、產品之衛生安全及包裝均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三、依其農產品及其加工品項目符合驗…
- 行政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5條 申請優良農產品驗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驗證機構提出申請:一、廠(場)登記證、農民團體證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廠(場)之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二、廠(場)之生產配置圖。三、產品製程、品質管制計畫書及執…
- 行政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8條 第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如有變更,除第一款應由產品經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於變更後一個月內,向驗證機構申請變更外,其餘各款應事先向驗證機構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始得變更。必要時,驗證機構應辦理重新驗證。
- 行政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9條 驗證機構應針對產品經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進行追蹤查驗或抽驗,並作成紀錄。驗證機構依前項規定追蹤查驗或抽驗時,得要求農產品經營業者提供原料來源證明文件。第一項所定追蹤查驗或抽驗之相關規定,由驗證機構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 行政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0條 產品經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接受委託代工時,應檢具委託代工契約書依第五條規定向驗證機構提出申請,經評審合格後,由驗證機構授予委託代工之產品驗證編號,並換發驗證證書。前項產品應在受委託代工之農產品經營業者廠(場)內完成加工及…
- 行政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1條 優良農產品應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及本辦法所定標示規定,於產品包裝明顯處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原料名稱。三、淨重、數量或容量。四、有效日期。五、廠(場)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六、優良農產品標章及驗證產品編號。…
- 行政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2條 …強抽驗期間再次檢出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六、農產品經營業者未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提供原料來源證明文件或所提供之文件缺漏、不實。前項第四款之抽驗結果,驗證機構應即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 行政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3條 產品經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驗證機構應終止其所有產品之驗證:一、廠(場)自第一次經追蹤查驗不符規定起一年內累計不合格次數達三次。二、規避、妨礙或拒絕驗證機構之追蹤查驗。三、製造、委託加工、包裝標示、成分純…
- 行政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4條 終止驗證之產品,驗證機構應以書面通知農產品經營業者立即停止使用優良農產品標章。驗證機構應派員核對前項終止驗證之產品及其包裝、容器庫存之數量,農產品經營業者不得拒絕。經依前條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驗證時,農產品經營業者應立…
- 行政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5條 經依第十二條規定終止驗證者,農產品經營業者於終止驗證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就該產品再提出驗證申請;其於終止驗證滿三個月並經改善後,得重新提出申請驗證,經評審符合規定者,原包裝袋及編號得繼續使用。
- 行政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6條 經依第十三條第一款終止驗證者,農產品經營業者於終止驗證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就同一廠(場)生產之所有產品再提出驗證申請;其於終止驗證滿三個月並經改善後,得重新提出申請驗證,經評審符合規定者,原包裝袋及編號得繼續使用。經依第…
- 行政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7條 驗證機構依本辦法作成之紀錄與文件應保持三年。農產品經營業者維持優良農產品運作系統之相關紀錄及文件,應至少保存一年。但驗證產品標示有效日期者,應至少保存至有效日期屆滿一年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