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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 17 頁-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4條 本法所稱財務報告,指發行人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依法令規定,應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第四章、第六章及第七…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4-1條 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及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應建立財務、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主管機關得訂定前項公司或事業內部控制制度之準則。第一項之公司或事業,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內…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4-6條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其成員專業資格、所定職權之行使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薪資報酬應包括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薪資、股票選擇權與其他具有實質獎勵之措施。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28-1條 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其股權分散未達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標準者,於現金發行新股時,除主管機關認為無須或不適宜對外公開發行者外,應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對外公…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28-2條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或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買回其股份,不受公司法第…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30條 …,其應記載之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公司申請其有價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其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之準則,分別由證券交易所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36條 …關定之。第一項至第三項公告、申報事項及前項年報,有價證券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者,應以抄本送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以抄本送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供公眾閱覽。公司在重整期間,第一項所定董事會及監察人之…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38-1條 …或表示意見,其費用由被檢查人負擔。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對特定事項認有重大損害公司股東權益時,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申請主管機…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42條 公司對於未依本法發行之股票,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本法規定之有關發行審核程序。未依前項規定補辦發行審核程序之公司股票,不得為本法之買賣,或為買賣該種股票之公開徵求或居間。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43條 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之給付或交割應以現款、現貨為之。其交割期間及預繳買賣證據金數額,得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之有價證券,其買賣之交割,得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其作業辦法,由主管…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85條 …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其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之費率,由證券交易所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證券經紀商非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者,其手續費費率,由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93條 證券交易所之設立,應於登記前先經主管機關之特許或許可;其申請程序及必要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94條 證券交易所之組織,分會員制及公司制。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95條 證券交易所之設置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每一證券交易所,以開設一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限。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97條 證券交易所名稱,應標明證券交易所字樣;非證券交易所,不得使用類似證券交易所之名稱。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98條 證券交易所以經營供給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其業務,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經營其他業務或對其他事業投資。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99條 證券交易所應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其金額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00條 主管機關於特許或許可證券交易所設立後,發現其申請書或加具之文件有虛偽之記載,或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02條 證券交易所業務之指導、監督及其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03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之規定。前項證券交易所之會員,以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為限。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04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會員,不得少於七人。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05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章程,應記載左列事項:一、目的。二、名稱。三、主事務所所在地,及其開設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場所。四、關於會員資格之事項。五、關於會員名額之事項。六、關於會員紀律之事項。七、關於會員出資之事項。八、關於…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08條 會員應依章程之規定,向證券交易所繳存交割結算基金,及繳付證券交易經手費。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09條 會員應依章程之規定出資,其對證券交易所之責任,除依章程規定分擔經費外,以其出資額為限。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10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對會員有左列行為之一者,應課以違約金並得警告或停止或限制其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或予以除名:一、違反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者。二、違反證券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或其他章則者。三、交易行…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11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依前條之規定,對會員予以除名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經核准者,主管機關並得撤銷其證券商業務之特許。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12條 會員退會或被停止買賣時,證券交易所應依章程之規定,責令本人或指定其他會員了結其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所為之買賣,其本人於了結該買賣目的範圍內,視為尚未退會,或未被停止買賣。依前項之規定,經指定之其他會員於了結該買賣目的範…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13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至少應置董事三人,監事一人,依章程之規定,由會員選任之。但董事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監事至少應有一人就非會員之有關專家中選任之。董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應組織董事會,由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就…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14條 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於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或經理人準用之。董事、監事或經理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當然解任。
- 行政證券交易法 第115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或經理人,不得為他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