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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 25 頁-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9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標誌、標線、號誌所用顏色,依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審定之劃一編號為準。除黑色、白色、螢光黃綠色及螢光黃色外,其餘各種顏色標準規定如下:一、紅色:色樣第…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0條 標誌之分類及其作用如左:一、警告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瞭解道路上之特殊狀況、提高警覺,並準備防範應變之措施。二、禁制標誌用以表示道路上之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規定,告示車輛駕駛人及行人嚴格遵守。三、指示標誌用以指示…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1條 標誌之顏色使用規定如下:一、紅色:表示禁制或警告,用於禁制或一般警告標誌之邊線、斜線或底色及禁制性質告示牌之底色。二、黃色:表示警告,用於安全方向導引標誌及警告性質告示牌之底色。三、橙色:表示施工、養護或交通受阻之警告,…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2條 標誌之體形分為下列各種:一、正等邊三角形:用於一般警告標誌。二、菱形:用於一般施工標誌。三、圓形:用於一般禁制標誌及指示標誌之「自行車路線編號標誌」。四、倒等邊三角形:用於禁制標誌之「讓路」標誌。五、八角形:用於禁制標誌…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3條 標誌牌面之大小,應以車輛駕駛人在適當距離內辨認清楚為原則。警告標誌及禁制標誌在一般道路上應用標準型;行車速率較高或路面寬闊之道路應用放大型;行車速率較低或路面狹窄之道路得用縮小型;高速公路或特殊路段得用特大型。指示標誌及…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4條 標誌得視需要加裝附牌,俾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對於標誌圖案之含義易於瞭解。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5條 標誌之文字,橫寫者一律由左至右書寫,直寫者由上至下,由右至左書寫,並依國字方體為準。標誌得視需要加註英文於牌面上,其譯寫應依標準地名譯寫準則及漢語拼音規定辦理。中英文並列時,以中文置於英文之上為原則,特殊情況得將英文置於…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6條 標誌以豎立於行車方向之右側為原則,特殊情況得豎立於行車方向之左側或以懸掛方式設置之。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標誌之牌面應與行車方向成九○度角為原則。但得視實際情況酌量調整其水平或俯仰角度。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7條 懸掛式標誌,係利用陸橋或支架懸掛於車道上方,得視左列情況設置之:一、受空間限制無法設置豎立式標誌者。二、視距受限者。三、同向快慢車道三線以上者。四、車道使用繁雜之處所。五、標誌密集之處所。六、交流道密集之路段。七、出口匝…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8條 豎立式標誌設置位置,以標誌牌之任何部份不侵入路面上空且標誌牌面邊緣與路面邊緣或緣石之邊緣相距五十公分至二公尺為原則,必要時得酌予變更。但因受地形限制或特殊狀況,得在影響行車最小原則下,設置於路面。豎立式標誌設置之高度,以…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19條 標誌除另有規定外,得視需要採用反光材質或安裝照明設備。依反光材質製作之標誌不得影響標誌原圖案之形狀及顏色。照明設備一律用白色燈光,安裝於標誌牌之內部或上方或其他適當之位置。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20條 標誌牌及附牌均應以支柱、支架或利用其他物體固定之。支柱或支架應採用堅固耐用之材料。支柱或支架之柱腳表面應漆黑白相間之線條或銀白顏色,條寬二○公分,由下而上至標牌下緣為止,最高距地面一八○公分。標誌設於易被撞或影響交通之處…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21條 標誌之有效範圍、限制、遵行時間、加設附牌或附加英文說明,除本規則已有規定外,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情況定之。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22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設置警告標誌:一、急彎路段。二、險坡路段。三、交岔路口。四、道路施工路段。五、鐵路平交道附近。六、臨時突發危險情況路段。七、其他路況特殊路段。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23條 警告標誌之設計,依左列規定:一、體形正等邊三角形。二、顏色白底、紅邊、黑色圖案。但「注意號誌」標誌之圖案為紅、黃、綠、黑四色。三、大小尺寸標準型邊長九○公分,邊寬七公分。放大型邊長一二○公分,邊寬九公分。縮小型邊長六○公…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24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彎路標誌分為右彎標誌「警1」及左彎標誌「警2」,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低於下表規定之曲線半徑及視距路段應設置之。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25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連續彎路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於路線具有反向曲線或連續轉彎,其曲線半徑及視距低於前條表列規定之路段。第一彎道先向右者用「警3」,第一彎道先向左者用「警4」。…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26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險坡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於道路縱坡在百分之七以上之路段。險升坡用「警5」,險降坡用「警6」。本標誌牌下緣設附牌,說明該險坡屬「升坡」或「降坡」,其坡度及長…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27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狹路標誌「警7」,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路面狹窄情況,遇有來車應予減速避讓。設於雙車道路面寬度縮減為六公尺以下路段起點前方。本標誌設於狹路綿長路段,標誌下緣應設置附牌,說…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28條 …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車道、路寬縮減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前方車道或路寬將縮減之情況,設於同向多車道或路寬縮減路段將近處,右側縮減用「警8」,左側縮減用「警9」。行駛速率較高路段得增設本標誌…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29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狹橋標誌「警1○」,用以警告車輛駛人不得在橋上會車。設於淨寬不足六公尺之橋樑。狹橋長度在三○○公尺以上者,宜設置號誌,管制交通。已設號誌之狹橋,得免設本標誌。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30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岔路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橫向來車相交。設於交岔路口將近之處。其圖案視道路交岔形狀定之。圖例如左:兩相鄰交岔路口中心點距離小於該道路所訂速限之安全停車視距…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31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匝道會車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匝道車輛之插會。設於會合點前方之主線上。右側插會用「警2○」,左側插會用「警21」。本標誌牌下緣得設「右(左)側來車」附牌,說明其來車…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32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分道標誌「警22」,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分道行駛。設於正對行車方向之障礙物或交通島之頂端。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33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注意號誌標誌「警23」,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前方路段設有號誌,應依號誌指示行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視需要設置本標誌:一、郊區道路設有號誌,其間距超過一○公里以上者。二…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34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圓環標誌「警24」,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讓內環車輛優先通行,視需要設於圓環將近之處。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35條 …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有柵門鐵路平交道標誌「警25」,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或及時停車,設於車輛駕駛人無法直接察覺有柵門鐵路平交道將近之處。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36條 …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無柵門鐵路平交道標誌,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提高警覺,確定平交道上無火車行駛時,方得通過。設於無柵門之鐵路平交道將近之處。路面設有「近鐵路平交道」標線者,得僅設「警26」…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37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路面顛簸標誌「警3○」,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於路面顛簸路段或特設跳動路面地段將近之處。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38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路面高突標誌「警31」,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設於路面突然高聳路段將近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