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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 15 頁-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54條 地方法院依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造具完成備選國民法官補充複選名冊(以下簡稱補充複選名冊)者,應即時依前條所定方式,通知列入補充複選名冊之備選國民法官。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55條 …保留移除紀錄外,並註明更正複選名冊之日期及版次。前二項情形,地方法院應以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十八條所定方式公告更正複選名冊之要旨、更正前後複選名冊之人數,及將移除之理由與相對應之人數併同公告資料送交司法院備…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63條 審理本案之法院或地方法院以書面通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或備選國民法官,除本細則或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關於送達之規定為之。本法第二十條所定備選國民法官通知之送達,不製作送達證書且不辦理寄存送達…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6條 法官、檢察官、律師、地方法院所屬同仁及其他公務或非公務機關人員應依法令妥適維護參與審判國民與備選國民法官之隱私、個人資料安全及其他依法應秘密事項,不得無故揭露之。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7條 審理本案之法院及地方法院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期間,均應注意維護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等之安全。審理本案之法院得審酌案件之性質、國民法官之需求、採取保護措施之實益及必要性程度,依本法第四十…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9條 審理本案之法院及地方法院發現有違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意願,試圖與其接觸或拍攝其影像、錄製其聲音等行為者,應即時禁止之;於必要時並由法警維護秩序或即時通報警察機關到場處理。審理本案之法院及地方法院相關單…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82條 地方法院應設置專用之國民法官諮詢電話及窗口,整合各項服務流程並訂定標準作業程序,以專責處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或備選國民法官之需求或疑問。前項電話或窗口專責人員應以懇切負責之態度,適時提供諮詢之人需要之協…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88條 …即時通知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法官。第二項之訊問及相關強制處分,地方法院分案規則另規定由值班法官為之者,從其規定;惟除有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情形外,不得為參與本案審理之法官。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92條 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繫屬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後,由管轄法院先行以隨機方式分由處理強制處分事項之法官合併處理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強制處分事項;至審理本案之法院行第一次審判期日或全案經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確定後,始行報結。…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95條 …訴訟之假扣押及假處分事項,分由管轄法院之其他合議庭處理之。但地方法院分案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42條 司法院或地方法院認有必要者,得規劃建置證人服務措施,以適當方式對證人解說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三項所定事項,並於證人有疑惑時提供相關諮詢或介紹導覽,使證人得以理解證人作證義務之意義,並能安心到庭作證。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52條 …法院配賦編號特定之。前項證據編號與紀錄清冊,由書記官製作之;地方法院或司法院並得提供例稿及填載範例。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153條 …人或被告聲請或法院職權調查證據之對象、項目、範圍及調查情形,地方法院或司法院評估國民法官制度實施情形,認有必要者,得研擬設計記載證據相關事項之文書(以下簡稱證據相關事項紀錄卡)。前項證據相關事項紀錄卡,得記載下列事項:一…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83條 …相關審酌因素。前項審酌因素,宜以與犯罪情狀有關之事項為重心。地方法院得依據法官因填載第一項事項而增加之工作負擔情形,給予適當之鼓勵措施。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16條 為進行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之必要調查,地方法院應按季送交下列各款事項之資料予司法院:一、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基本資料。二、國民參與審判之情形。三、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情形。四、對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提起上訴、抗告、非常上…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22條 司法院應於每年調查下列事項:一、各地方法院是否設立專庭及其情形。二、各地方法院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法官人數。三、各地方法院國民法官科或其他辦理國民參與審判事務專責單位之人員數。四、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受通知到庭之候…
- 司法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24條 為改善、策進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運作及發展,地方法院應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調查下列事項,並按季將結果送交司法院:一、對審理內容及審判進行過程之理解程度。二、對檢察官、辯護人於審判中所為開審陳述、證據…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2條 …用。七、法院:指審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法官所組成之合議庭。八、地方法院:指依法院組織法設置,管轄第一審刑事訴訟案件,並辦理國民法官行政事務之機關。九、專責單位:指地方法院成立之國民法官科或其他由院長指定辦理國民法官行政事務…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11條 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人得向地方法院查詢其個人資料之保存及利用情形。地方法院接獲前項請求後,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回覆下列事項:一、參與審判歷程紀錄所記錄其參與審判之歷程。二、是否仍持有其個人資料。…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12條 前條第一項之人得向地方法院請求閱覽地方法院所持有屬於其個人資料之內容。地方法院應依前項請求,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條所定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地方法院接獲第一項請求後,應於十五日內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13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人認為有關其個人資料記載內容有錯誤者,得請求地方法院更正之。地方法院認有前項情形者,應依請求更正資料。但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地方法院接獲第一項請求後,應於三十日內以書面…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人得請求地方法院刪除其個人資料:一、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已逾保存年限。二、因地方法院或審理本案法院之管理疏失,致個人資料遭以違法方式蒐集、處理、利用或不當揭露。地方法院認有前項情…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16條 審理本案之法院或地方法院宜以適當方式,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告知蒐集其個人資料之目的、項目、範圍、利用方式,及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所定權利與救濟方式。前項情形如係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得自由選…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17條 審理本案之法院及地方法院於行政作業流程中,處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者,其相關公文書應列密等,並以密件方式處理。但個人資料已經以代號或其他適當方式遮隱,且可用以對照識別所遮隱個人資料之資訊(以下簡稱…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19條 審理本案之法院或地方法院寄發通知予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時,應注意不得於信封上記載足以辨識其所參與審判個案之資訊。前項通知之寄發,經法院斟酌個案具體情形,認有特殊必要者,得由專人親送,或於信封外觀隱去國民法…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24條 審理本案之法院或地方法院提供國民法官案件之新聞資料予媒體時,應注意不得揭露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於宣判或法院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確定後,經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以…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25條 司法院為推動國民法官制度及進行成效評估,得向地方法院調取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檔案。地方法院傳送前項個人資料檔案前,應以代號或其他適當方式遮隱部分個人資料,使其無從直接辨識及聯繫特定個人,並以適當方…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32條 審理本案之法院或地方法院依本法及本辦法規定提供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予其他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時,得告知其所負保密義務及維護個人資料安全之責任。前項情形,於認有必要時,並得請其聲明或切結遵守保密義…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46條 …第七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及第九條所定管理個人資料之系統者,應由地方法院按其使用之必要性及需求,劃分權限及設定適當之分級管理機制,以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並定期或於必要時確認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地方法院應依處理業務…
- 司法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47條 地方法院於進用、交辦及指派辦理本辦法相關業務之人員時,應依其業務性質及所接觸個人資料內容,審慎評估人員之適任性,進行必要之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