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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 43 頁-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3條 公路經營業之申請、核准、施工及收費期間之監督、管理,其權責劃分,由省(市)政府分別定之。前項權責涉及二省(市)以上者,由省(市)政府協調決定之。
-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4條 中央及地方公路主管機關依公路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核定路線供私人或團體經營時,得依左列規定公告:一、可供興建之公路、橋樑、輪渡、隧道及停車場、服務站之位置、狀況及其經濟價值。二、公路發展計畫及交通量情形。三、工程標準及施…
-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5條 私人或團體不經前條公告,亦得依照全國公路路線系統,自行選擇路線,申請立案經營。
-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6條 私人或團體申請公路經營業,如有二人以上申請經營同一路線、隧道、橋樑、輪渡及停車場、服務站時,以申請在前而確有資力者為優先。前項資力,以具有承辦本工程之國內外銀行財力證明、技術人員學經歷及重要機具設備資料等文件,經審查屬實…
-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7條 公路經營業為興建公路工程所需之土地,得由公路主管機關依公路法第九條之規定辦理,其費用由公路經營負擔,並得併入工程費計算。
-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8條 私人或團體申請興建公路、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服務站,為公路經營業時,應依公路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檢具有關文書,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備、立案,發給執照,方得施工。公路主管機關審查前項之申請,應依公路法第…
-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9條 申請人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應自領到立案執照之日起一個月內遴選相關科系之工業技師擔任技術服務,並將履歷表及學經歷證件送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或其他不得已之情事不能依限開工、竣工時,應於限期未滿前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敘理由,請予延期。公路主管機關認有變更工程計畫之必要而影響原定時限時,應另行核定施工期限。
-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更工程計畫書所記載之事項時,應敘明理由,檢具左列文書申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一、變更工程計畫書。二、變更工程計畫後之工程預算書。
-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申請人應將開工施工情形,依左列規定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一、開工興建時,應於開工十日前將開工日期填報。二、工程施工期間,應將工程進度按月填報。
-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公路經營業辦理各項修建工程,應公開招標,其施工預算書應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
-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工程施工期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應派員視察。
-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公路主管機關如發現施工情形與原定計畫及所定工程標準不符時,應令其限期改正,延不改正時,應即勒令停工。
-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工程全部或一部完竣時,應編具竣工報告,申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派員勘驗合格後,方得開放使用。
-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公私事業機構在興建專用公路時即申請經營公路經營者,應依私人或團體申請興建公路之工程標準辦理。在興建完成後申請核准公路經營者,如其工程標準不合一般公路規定時,非經改建並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後,不得經營。
-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私人、團體或公私事業機構興建之公路、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服務站或專用公路,經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公路經營業時,得向通行或停放之汽車收取費用。但左列車輛免收:一、國軍編制內之軍用車輛。二、消防車、救護車。三、警備…
-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公路經營業向通行汽車收取費用,應依通行車輛種類分別計算其受益額,擬訂各種車輛之收費標準,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車輛種類不同而其受益程度相同者,得按同一標準收費。但每次收費額,不得大於受益額。
-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公路經營業向通行汽車收取費用之年限,應依左列因素計算擬訂,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收足應收回費用後即停止收費,並將全部工程移交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接管:一、各類車輛收費標準。二、每日交通量及未來之成長率。三、工程費總投資額。四…
-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公路經營業每年向通行車輛收取之費用,依左列順序扣提後,其餘額應作為歸還工程費用。一、養護費、災害修復費及管理費,其每年應扣提額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按實支情形核定。二、工程費利息,每年不得超過中央銀行一年期存款最高利率。收費…
-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23條 公路經營業已屆核定收費年限,尚未收足應收回之費用時,得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延長收費年限。
-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24條 公私事業機構興建之專用公路,向通行汽車收取費用,應以實需養護費為限。
-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25條 專用公路收取養護費以全年實需額及全年交通量為計算標準。但每次收費額不得大於通行者之受益額,如因此致所收養護費不足支應時,應由該事業機關自行負擔。
-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26條 …原路改線或新闢隧道者,按縮短里程及每公里行車費用計算,如原無公路通行者,按未興建公路前之交通方式比較計算。原繞道路線為石子路面,而新線為高級路面者,再加算兩種路面之運價差額。三、新建橋樑或立體交叉工程,除計算其減少停滯時…
-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27條 公路經營業得視所經營之收費公路狀況,將公路分段收費,並得視通行車輛需要,採用往返一次收費。
-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28條 公路經營業應於收費前一個月,在收費處所公告左列事項,方得收費:一、奉准收費文號及內容摘要。二、各類車輛收費額。三、免費車輛種類。四、其他有關事項。
-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29條 公路主管機關得就左列事項對公路經營業予以獎助:一、代為測量設計及工程技術上之協助。二、給予經營該路線汽車運輸業之優先權。三、購買重要工程器材之協助。四、遇有重大災害給予人力物力上之協助。五、核貸公路建設專款。六、其他依法…
-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30條 公路經營業除有左列情形外,不得拒絕車輛通行:一、不依規定繳納通行費者。二、阻礙其他汽車通行者。三、使路面、橋樑、隧道等發生損害之虞者。
-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31條 公路經營業申請公路主管機關變更其事業計畫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核准:一、妨害公眾之利益者。二、不符合該地區交通之需要者。三、影響交通安全者。
-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32條 公路主管機關基於公益上之必要,須將經營中之輪渡改建為永久橋樑,或將公路、隧道、橋樑提高工程標準時,得規定期限通知原經營人辦理,並准其合併原投資予以收費。原經營人不願繼續投資時,應由公路主管機關自行投資辦理,並得依法繼續收…
-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33條 公路經營業如廢止一部或全部營業時,應敘明事由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前項申請時,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