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3 / 19 頁- 行政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3條 …管機關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及少年。依前項規定申請生活扶助者,應備齊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 行政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9條 醫療費用補助之對象如下: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二、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三、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四、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 行政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10條 …估有補助必要之項目,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前條各款兒童及少年未投保、中斷投保或欠繳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自付之保險費,縣(市)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每名兒童及少年補助以一次為限。
- 行政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11條 …前條第一項各款補助者,全額補助。前項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包含兒童及少年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及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但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不列入。家庭總…
- 行政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第13條 辦理第十條第二項兒童及少年繳納前未投保、中斷投保或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自付之保險費,由縣(市)主管機關於每年四月及八月底前將確定補助名單,送交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辦理,並於每年七月底及十一月底前,撥付應補助…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條 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3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對於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及協助之。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4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對於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所需服務及…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5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有關其保護及救助,並應優先處理。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助及保護。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7條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兒童及少年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福利,對涉及相關機關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應全力配合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應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維護及事…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8條 …掌,依法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一、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及宣導事項。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監督及協調事項。三、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9條 …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定:一、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釐定、宣導及執行事項。二、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三、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訓練之執行事項。四、…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1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培養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並應定期舉辦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2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來源如下:一、各級政府年度預算及社會福利基金。二、私人或團體捐贈。三、依本法所處之罰鍰。四、其他相關收入。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3條 …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5條 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以下統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限。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評估並安排收養人與兒童、少年先行共同生活或漸進式接觸。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6條 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前項收出…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7條 聲請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除有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情形者外,應檢附前條第二項之收出養評估報告。未檢附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不予受理。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採行下列措施,供決定認可之參考:一、…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8條 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乃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時,應予認可。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9條 收養兒童及少年經法院認可者,收養關係溯及於收養書面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無書面契約者,以向法院聲請時為收養關係成立之時;有試行收養之情形者,收養關係溯及於開始共同生活時發生效力。聲請認可收養後,法院裁定前,兒童及少年死亡者…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2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保存出養人、收養人及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身分、健康等相關資訊之檔案。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及經法院交查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應定期將前項收出養相關資訊提供中央主管…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21-1條 主管機關應對被收養兒童及少年、出養人、收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尋親服務,必要時得請求戶政、警政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受請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主管機關得依被收養兒童及少年、出養人、收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提…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23條 …,應建立整合性服務機制,並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下列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一、建立早產兒通報系統,並提供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二、建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三、辦理兒童托育服務。四、對兒童、…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24條 文化、教育、體育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民間或自行辦理兒童及少年適當之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提供合適之活動空間,並保障兒童及少年有平等參與活動之權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辦理前項活動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表揚。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25條 …)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學者或專家、居家托育員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人員薪資、監督考核等相關事宜,並建立運作管理機制…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26-1條 …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二、曾犯毒品危害…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27條 政府應規劃實施兒童及少年之醫療照顧措施;必要時,並得視其家庭經濟條件補助其費用。前項費用之補助對象、項目、金額及其程序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