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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 第3條 …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指下列消息之一:一、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有被進行或停止公開收購者。二、公司或其控制公司股權有重大異動者。三、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有標購…
  2. 行政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 第6條 …過下列方式之一公開:一、公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市況報導網站中公告。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基本市況報導網站中公告。四、兩家以上每日於全國發行報紙之非地方性版面、全國性電視新…
  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條 …辦理。信託業依信託業法第八條第二項設立共同信託基金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符合第十五條規定條件者,應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條件…
  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條 …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二年。四、違反證券交易法或本法規定,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五、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
  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8條 …承銷、自營及經紀業務滿三年之證券商。(二)最近三年未曾受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處分;其屬外國證券商者,未曾受其本國主管機關相當於前述之處分。(三)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八十億元以上,且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5條 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占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額度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可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依本法規定先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始得募集之。但募集發行貨…
  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6條 …值不低於面額。二、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處分或信託業法第四十四條糾正並限期改善三次以上之處分。三、最近二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
  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9條 …研究部門者,不在此限。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辦理投資或交易決策之業務人員不得與共同信託基金業務或自有資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相互兼任。
  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3條 …員資格之處置。六、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或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處分。七、最近二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或期貨交易法第…
  1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0條 …值不低於面額。三、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或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處分。四、最近二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或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處分。期貨信託事業曾受前項第三款或第…
  1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2條 …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辦理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業務人員,不得與期貨信託基金經理人相互兼任。
  1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8條 …值不低於面額。五、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或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處分。六、最近二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或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處分。期貨經理事業曾受前項第五款及第…
  1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1條 …理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辦理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業務人員,不得與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交易決定人員相互兼任。
  1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5條 …不低於面額。三、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處分。四、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之處分。五、最近一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四款或證券…
  15.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6.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9條 融資融券之證券交易,經由證券金融事業直接代委託人分別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交割。
  17.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通之擔保。三、作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之出借券源。四、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五、出借予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作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券源。六、於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出借證券。七、參與其他…
  18.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時,應即停止融券:一、融資餘額。二、自有有價證券。三、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入之有價證券。四、自客戶借入之有價證券。五、自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之有價證券。委託人先以融資…
  19.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關係存續期間,如遇天然災害或其他非常事故,致證券市場全部停止交易或停止某種證券之買賣,而未定恢復期限者,證券金融事業應通知融資人或融券人於約定期間內依下列方式清結融資融券關係:一、融資買進者,以現金償還,取回融資買進之證…
  20.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不得違反本規則及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額度、期限、融資比率、融券保證金成數及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21.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4條 …之轉融通,就證券買賣所應交付或收取之價款或證券,均應經由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其委託之結算交割機構為之。
  22.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6條 …融券因融券短差及有價證券借貸因還券短差之券源。三、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證券金融事業依前項規定運用證券,應於轉融通清結時,以同種類證券交付之。
  23.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30條 …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其融資比率及融資期限,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第一項之融資金額不得超過所融資有價證券之發行價格,並應以融資取得之全部有價證券、股款繳納憑證或其他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
  24.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35條 …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且應送存集中保管:一、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二、作為向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之擔保。證券金融事業依前項規定運用證券擔保品,應取得客戶出具之轉擔保同意書。
  25.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39條 …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之標的範圍,以下列為限:一、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之券源,以下列為限:一、自有有價證券。二、自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入之有價證券。三、…
  26.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40條 有價證券借貸期間,自借貸交易成交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前項期限屆滿前,得經借貸雙方同意,展延借貸期間,其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但不得要求變更其他借貸條件。
  27.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41條 …證券借貸,借貸雙方應簽訂有價證券借貸契約,並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前項契約內容,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下列事項應於有價證券借貸契約載明之:一、借貸期間。二、借券費用。三、借券用途。四、證券之保管、返還…
  28.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42條 證券金融事業受理客戶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以一客戶開立一戶為限;客戶僅得於同一代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處,開立一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證券金融事業受理客戶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應辦理徵信。證券金融事業應依客戶…
  29.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43條 …種類以下列為限:一、現金。二、中央登錄公債。三、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應逐日計算每一客戶所繳擔保品價值與貸與客戶有價證券金額之比率,其低於規定之比率時,應即通知客戶於限期內補繳差額。擔…
  30.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46條 …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券源。十、於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出借證券。十一、參與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之標借或議借。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