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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 200 頁-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6條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適用投資抵減稅額之研究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在內,並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7條 …未能於規定期限內交貨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事由,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二年。二、應於交貨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或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文件。申請投資抵減…
-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9條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依本辦法規定投資於研究之支出,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依下列規定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送請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稅捐稽徵機關於核定其抵減稅額時,如對事業申報之支…
-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0條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依本辦法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其安裝地點,以該事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登記之場所為限。前項設備安裝地點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
-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1條 …書所載預定安裝完成日期前完成安裝者,得於該完成日期截止前,向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展延,並至遲應於交貨之次日起三年內安裝完成,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或派員勘查屬實者,始得依本辦法適用投資抵減。前項申請展延,係因地震、風災…
- 行政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3條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其關於投資於資源回收再利用設備及用於資源回收再利用用途之研究支出經適用本辦法規定之投資抵減者,不得重複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之投資抵減。
-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第2條 …規定所稱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轉投資事業股份或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二、營利事業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開之企業會計準則公報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
-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第3條 …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有關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之規定。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選擇依本條例規定課稅者,其經申請核准並於規定期間內匯回之境外轉投資收益,免依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
-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第4條 …明文件。三、受理銀行辦理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作業所需文件。營利事業選擇依本條例規定課稅者,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二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登記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一、營利事業選擇適用本條例申請書。二、營利…
-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第5條 稽徵機關受理個人及營利事業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後,應進行適用資格審查,並於受理之日起算三個工作日內,將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申請資料函送申請人指定受理銀行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表示審查意見。前項受理銀行應於…
-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第6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應於稽徵機關核准文書發文之日起算一個月內,向受理銀行辦理外匯存款專戶開戶及將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匯回存入該專戶,每一核准文書應個別開立專戶;未能於期限內匯回存入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向稽徵機關申請展延一次,…
-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第7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於前條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一年內,向經濟部申請並經核准投資產業或透過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政策領域產業者,應檢附該部核准投資函,依該函核准投資期程向受理銀行申請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金…
-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第8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得於第六條第三項扣除稅款後之資金按百分之二十五計算之限額內,檢附其與受理銀行或證券商簽訂之信託契約、與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金融機構簽訂之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及保管契約,向該受理銀行申請…
-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第9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得於第六條第三項扣除稅款後之資金按百分之五計算之限額內,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金自由運用。依前項規定提取之資金,經稽徵機關查獲自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五年內有用於購置不動產、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之…
-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第10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未依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提取之資金,及依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存回原外匯存款專戶之資金,除屬前條第一項規定得自由運用者外,應自其依第六條第一項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屆滿五年始得提取三分…
-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第11條 …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個人及營利事業依前五條規定於外匯存款專戶、信託專戶及證券全權委託專戶管理及運用資金之情形,函報個人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稽徵機關備查。前項函報稽徵機關備查之格式,由主…
-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第12條 …規定所扣稅款之新臺幣金額向國庫繳清,並向個人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之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受理銀行依前項規定向稽徵機關申報之扣繳憑單,應同時填發個人及營利事業收執。
-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第13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投資,經向經濟部申請並核發完成證明者,應自取得該部核發完成證明之日起算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個人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稽徵機關申請退還稅款:一、退稅申請書。二、經濟部核發之完成證…
-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第14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已擇定依本條例規定課稅者,不得就該同一資金之投資適用其他法令所定之租稅優惠。
-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第15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對稽徵機關依本辦法所作之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第1條 為引導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於符合國際規範下,促進我國整體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指自然人。二、營利事業: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公司或其他法人組織。三、境外資金: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國家或地區之資金。四、境外轉投資收益:指營利…
-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第4條 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得選擇依本條例規定課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課徵基本稅額及所得稅,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個人及營利事業適用本條例規定匯回境外資金、…
-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第5條 …二、於本條例施行滿一年之次日起算一年內,稅率為百分之十。營利事業向登記地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本條例規定,經稽徵機關洽受理銀行依前條第四項規定審核後核准,於前項規定期間獲配且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存入外匯存款專戶時,由受理銀行依…
-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第6條 …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個人及營利事業依本條例規定匯回資金於外匯存款專戶、信託專戶及證券全權委託專戶之管理及運用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報該管稽徵機關備查並副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違反第二項或第…
-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第7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得於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一年內提具投資計畫向經濟部申請核准投資產業,並依核定投資計畫期程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金從事投資。投資計畫應於核准之日起算二年內完成投資,未能於期限完成投資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
-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第8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得於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一年內向經濟部申請核准透過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政策領域產業,並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金從事投資。個人及營利事業依前項規定投資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之期間應…
-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第11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於依第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核准適用本條例後,經發現其申請時填載之資料或檢附文件內容有不實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第12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依本條例規定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之資金,因管理、處分或運用所發生之收益及所涉資金、財產之移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 行政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 第2條 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辦理扣繳、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其違反規定者,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