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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19條 標準檢驗局為確保及瞭解商品之衛生、安全狀況,得依產品類別編訂年度監視計畫。
  2.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21條 逐批查驗或抽批查驗抽中批之商品,持有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核發之檢驗證明或產品試驗分析報告者,經現場查核包裝、外觀及標示等項目符合後,發給查驗證明。但有衛生安全之虞者,得取樣檢驗。
  3.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21-1條 …數量,前一曆年無生產者,則檢附當年度預估出廠數量。三、其它經標準檢驗局指定之文件。前項申請經檢驗機關(構)審查符合者,發給隨時查驗同意書。取得前項同意書之報驗義務人,應於每曆年度一月底前向檢驗機關(構)繳交國產商品進入國…
  4. 行政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30條 本辦法所定申請書、登記證、查驗證明或授權書之格式,由標準檢驗局另定之。
  5. 行政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檢驗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6. 行政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 第7條 …接到不合格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載明改善計畫提報標準檢驗局核准者,得向原檢驗機關(構)申請重新報驗。但於首次接到不合格通知書之次日起一年後,不得再提報改善計畫申請核准。前項重新報驗之商品,檢驗機關(構)得依不…
  7. 行政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 第9條 …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二、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提報改善計畫,經標準檢驗局否准者,應於接到否准通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三、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提報改善計畫,經標準檢驗局核准,未於接到核准通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重新報驗者,應…
  8.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1條 為促使商品符合安全、衛生、環保及其他技術法規或標準,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經濟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
  9.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2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商品檢驗由經濟部設標準檢驗局辦理。
  10.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3條 下列商品,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種類、品目或輸往地區者,應依本法執行檢驗:一、在國內生產、製造或加工(以下簡稱產製)之農工礦商品。二、向國外輸出之農工礦商品。三、向國內輸入之農工礦商品。
  11.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4條 檢驗之技術工作除由標準檢驗局執行外,標準檢驗局並得委由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代為實施。標準檢驗局得將相關檢驗合格證書之核(換)發及檢驗業務,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前二項支付之委由或委託費用,得由商品檢驗…
  12.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5條 …、監視查驗、驗證登錄及符合性聲明四種。各種商品之檢驗方式,由標準檢驗局公告之。
  13.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6條 …應施檢驗之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但經標準檢驗局認定危害風險性低之商品,不在此限。前項但書之商品,仍應於進入市場前符合檢驗規定。第一項但書危害風險性之認定準據、評估程序、分析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
  14.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7條 應施輸入檢驗之商品,標準檢驗局依檢驗需要,得簽發輸入先行放行通知書,供通關之用,並得依規定派員前往貨物儲存地點予以封存。未符合檢驗規定前,不得運出貨物儲存地點。受封存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對前項封存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先…
  15.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9條 …零組件,供加工、組裝用,其檢驗須以加工組裝後成品執行,且檢驗標準與其成品之檢驗標準相同。六、輸入或國內產製之商品供軍事用,並附有國防部各直屬機關公函證明。七、輸入或國內產製之商品供緊急人道救援物資用,並取得相關政府機關證…
  16.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10條 商品之檢驗項目及檢驗標準,由標準檢驗局公告之。前項檢驗標準,由標準檢驗局依國際公約所負義務,參酌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其他技術法規定之;無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其他技術法規可供參酌者,由標準檢驗局定之。輸出商品,其規格與檢驗…
  17.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11條 報驗義務人於商品之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內,除依檢驗標準作有關之標示外,並應標示其商品名稱、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18.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12條 …本體太小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標示時,得以其他方式標示之。但經標準檢驗局指定或核准免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不在此限。前項商品檢驗標識,其圖式、識別號碼、標示方式、印製、預購、核銷、查核、註銷、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19.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13條 標準檢驗局得認可指定試驗室,辦理應施檢驗商品之試驗。前項指定試驗室應具備之資格、要件、認可之申請程序、評鑑、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核(換)發、撤銷、廢止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0.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14條 為提升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環境、安全或衛生之管理,標準檢驗局得推行相關商品或管理系統之驗證制度。標準檢驗局依前項規定受理廠商申請商品或管理系統驗證,其申請條件、程序、驗證證書之有效期限、核(換)發、撤銷、廢止及相關事項之辦…
  21.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15條 …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者,標準檢驗局得承認依該協定或協約規定所簽發之試驗報告、檢驗證明或相關驗證證明。
  22.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16條 標準檢驗局應買賣雙方或任何一方之申請,依約定規範檢驗者,為特約檢驗;其範圍、申請程序、檢驗方法、審查、特約檢驗證書之核(換)發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3.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17條 為運用檢驗資源,提供技術服務,標準檢驗局得接受廠商之委託,辦理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其委託程序、試驗、複驗、樣品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物品之委託試驗報告,用於相關商品之標示、廣告或其他宣傳時,…
  24.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18條 實施逐批檢驗之商品,應由報驗義務人向標準檢驗局報請檢驗。同批報驗商品應為同品目、同型式或同規格。但經標準檢驗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25.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19條 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須先申請內銷檢驗登記之應施檢驗商品,其報驗義務人,應依規定辦妥登記後,始得報請檢驗。
  26.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21條 商品檢驗應於標準檢驗局所在地、輸出入港埠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所在地執行之。但經核准者,得於生產廠場或倉儲地點執行檢驗。
  27.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22條 …檢驗所需之樣品,得向報驗義務人抽取之。前項抽取樣品之數量,由標準檢驗局依檢驗標準、商品性質或檢驗需求分別定之。樣品經檢驗後,除因檢驗耗損者外,應由報驗義務人於規定期間內領回,超過領回期間者,視為拋棄,由標準檢驗局或受委託…
  28.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23條 應施檢驗商品,依前條規定取樣後,尚未取得檢驗合格證書前,標準檢驗局得予封存,並交由報驗義務人保管。受封存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對前項封存規避、妨礙或拒絕。
  29.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24條 商品經檢驗合格者,發給合格證書;證書應規定有效期間者,由標準檢驗局就各種商品分別公告定之。
  30. 行政商品檢驗法 第26條 商品檢驗不合格者,標準檢驗局應發給不合格通知書,報驗義務人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得申請免費複驗一次。前項檢驗不合格商品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