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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5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置校長一人,由董事會遴選符合法律規定資格之臺灣地區人民,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校長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六個月內另行遴選,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新任校長未選聘完成前,由董事會指定人員代理校長,代理校長應由臺灣…
  2.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6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校長依據法令綜理校務,執行董事會議之決議,並受其監督、考核。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
  3.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7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聘任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專任教師,其聘任資格、年齡限制,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規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聘任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專任職員,其聘任資格以合於本部規定私立學校職員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加保資格規定之資…
  4.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8條 為維持師資之穩定,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得經本部核准,並經臺灣地區公立學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商借現職教師。前項商借教師應具備下列條件:一、臺灣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現職合格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二、具中華民國…
  5.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29條 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校長及教師返回臺灣地區學校服務,其任職年資,得依敘薪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採計提敘。
  6.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0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造具各年級註冊學生人數統計表、學生及教職員名冊,報本部備查。
  7.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1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之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學生回臺就學,其學歷、資格,與臺灣地區同級學校學生相同。
  8.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2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經准予備案及招生後,其課程、招生、校長及教師等均符合規定者,本部得參酌學校健全發展之需要,考量學校規模及教育品質等情形,明定補助原則,予以補助;其辦學成績優異,得予以獎助,對學校董事會、校長或有關人員,並…
  9.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3條 對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補助,包括教學設備、對學生學費及學生團體保險之補助,並依本部規定辦理。
  10.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4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對人事、財務、學校營運等實施自我監督。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預估下一年度財務收支情形,擬編預算,提經董事會審核通過後,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本部備查。會計年度終了,大陸地…
  11.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5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違反本辦法或有關法令者,本部得視情節,令其限期整頓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果者,得停止學校部分或全額之獎(補)助或其他輔導措施。
  12.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6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時,得經董事會之決議,報請本部核定後停辦之。學校停辦前,應優先維護學生及教師之權益;其在校學生,應由學校發給轉學證明書,協助轉學他校。
  13.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7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附設有幼兒園者,其幼兒園設立標準、課程、設備、招生及師資等事項,比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14.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8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有關課程、設備、招生及其他學校行政組織運作等事項,本辦法未規定者,得準用臺灣地區各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
  15. 行政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38-1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推動校園性別平等教育,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16. 行政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一、國立與私立大專校院。二、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大學附屬特殊教育學校。三、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進修部。四、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私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進修…
  17. 行政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4條 …聘(派)兼之,並予公告:一、學者專家。二、教育行政人員。三、學校行政人員。四、全國教師組織代表。五、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六、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七、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八、專業人員。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代表。十…
  18. 行政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5條 …置、輔導及支持服務之綜合評估作業,小組類別如下:一、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小組(以下簡稱高中身障鑑定小組)。二、高級中等學校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小組(以下簡稱高中資優鑑定小組)。三、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小…
  19. 行政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6條 …高中身障鑑定小組:(一)學者專家。(二)教育行政人員。(三)學校行政人員。(四)教師組織代表。(五)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六)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七)專業人員。(八)相關團體代表。二、高中資優鑑定小組:(一)學…
  20. 行政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7條 …中身障鑑定小組、高中資優鑑定小組及大專鑑輔小組,得依其服務之學校數及學生數,下設分組,協助小組進行初步評估(以下簡稱初評)作業。前項各分組之成員人數,由本部依業務需要定之;各分組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指派本部主管學校人員…
  21. 行政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0條 各分組應於收到學校所送學生鑑定資料後二個月內完成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資料之初評作業,並送小組進行綜合評估作業。前項初評作業之期間,必要時得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並不得逾二個月。高中身障鑑定小組及大專鑑輔小組之分組,召開會議進…
  22. 行政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4條 …法提出申訴之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前項書面通知,本部得送請學校代為轉達學生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學校收到前項書面通知後,應於七日內送達學生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本會之審議決議與學校所送學生之評估建議…
  23. 行政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5條 法務部所屬學校、直轄市所屬大專校院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屬學校之特殊教育學生,其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事項,得委託本部或該校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24. 行政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第4條 …款對象之留學生應為我國國民,出國修讀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博士學位,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及第二項資格者:一、留學生家庭年收入數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二、留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有二人以上出國留學。前項留學生應符…
  25. 行政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第7條 …檢附下列證件,向承貸銀行提出申請:一、我國政府立案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證書影本或國內同等學力證明文件。二、留學生護照影本。三、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博士班入學許可或已實際出國就讀之在學證明文件。但因欠…
  26. 行政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第12條 …得超過第九條第一項所定之貸款寬限期。留學生中途轉學,所轉入之學校不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者,依前項規定辦理。留學生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視為貸款寬限期屆滿,應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留學生於…
  27. 行政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1條 為促進教育創新,鼓勵私人參與辦理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28. 行政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委託私人辦理:指核准設立學校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依學校辦學特性,針對學校土地、校舍、教學設備之使用、學區劃分、依法向學生收取之費用、課程、校長、教學人員與職員之人事管理、行政組織…
  29. 行政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4條 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各該主管機關應提供同級同規模學校之教職員工員額編制之人事費、建築設備費及業務費予受託學校;人事費並應逐年依教職員工敘薪情形調整之。前項人事費,教師部分應以專任教師適用之基準編列之。受託學校對於第一項費用…
  30. 行政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5條 受託學校就學區劃分、依法向學生收取之費用、課程、校長、教學人員與職員之進用、行政組織、員額編制、編班原則及教學評量,得不適用下列法律與其相關法規及自治法規之規定:一、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一項、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