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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8 / 200 頁-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棧埠作業機構:指經營船舶貨物裝卸、倉儲或服務旅客之公民營事業機構。二、委託人:指委託棧埠作業機構作業之船舶所有人、運送人、貨物託運人或受貨人等。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3條 …預報單簽證。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對下列各款船舶進出港,得另定簽證作業要點,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前項之規定:一、須在一特定時期內多次入出同一港口之公務船、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工作船及交通船等船舶。二、未使用商港船席且未入出境之遊…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9條 …有其他船舶正在從事潛水、測量、浚渫、修理浮標及其他水上或水下作業時,應即避讓或慢速通過。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10條 船舶於裝卸作業中,因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貨物所有人或其委託人之事故,停止作業超過二小時,或裝卸完畢二小時內未離船席或出港,或非營運船舶因加油、加水、調動船員、避難、修理等之原因消失超過二小時尚未出港,致影響船席調配時,…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11條 港區內停泊非作業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將聯絡地址向停泊港之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登記,依指定之船席停泊,並加強安全措施。船舶超過核准之滯港期限,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指定地點令其移泊或疏散他處…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19條 公務船及公民營事業機構之作業船、交通船、觀光客船,非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不得在港區內行駛及作業,其艘數得視實際需要予以限制。前項船舶汰舊換新者,其舊船應予拆解或運離港區。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20條 …違規載客遊覽港區。三、超出營運範圍或規定航行區域。四、非營運作業擅自停靠船舶外舷或在商船四週停泊及逗留。五、不遵照指定之區域停泊、裝卸貨物或上下船員及旅客。六、航行時未依規定顯示號燈、號標,或任意鳴放音響或信號。七、未依…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21條 港區作業者,不得有下列之行為:一、超出許可營業工作範圍。二、妨害港區秩序。三、私自頂讓或轉借營業許可證、通行證。四、僱用未經許可從業人員。五、受處分停業期間,進入港區繼續營業。六、作業污染港區或造成髒亂。七、其他經航港局…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22條 港區從事下列作業應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一、船舶舉行下水典禮、試車或校對航儀。二、船舶進出船塢。三、從事燒焊或熔切。四、下水操練救生。五、舉行各種演習或儀式。六、妨礙船舶航行及港埠作業設施。七、施放信…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23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及棧埠作業機構得拒絕委託人申請或停止裝卸搬運貨物:一、違禁物品。二、未辦妥海關准單手續。三、委託貨物項目或噸位與實際不符。四、有妨害安全之虞。五、除另有約定者外,未依規…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25條 港區內之船舶裝卸貨物、拆解船舶或其他公民營事業機構作業時,應將油料、廢水、廢棄物及垃圾等清除,不得遺留排放或拋棄於港區;不清除者,得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代為清除,其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行為人負擔。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29條 …內危險物品之裝卸、運送、存放及事故之處理。於港區從事危險物品作業之公民營事業機構,除危險物品之儲放數量資料須定期回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外,其運作參照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訂定之港區危險物品作業手冊規定。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29-1條 於國際商港從事危險物品作業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應擬訂危險物品儲放管理計畫,並提交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審查通過後,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報請航港局備查後實施。於國內商港從事危險物品作業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應擬訂危險物品儲放管理計畫,提交航…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29-2條 港區從事危險物品作業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應設置危險物品儲放管理專責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其名單應報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查,如有異動,應於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備查。前項專責人員須經航港局、指定機關或航港局所委託之機關(…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33條 …人填具下列事項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後方得作業:一、危險物品之分類、聯合國編號、品名、性質、數量及裝卸應注意事項。二、委託人姓名及電話號碼。三、現場作業主管人員姓名及電話號碼。四、運輸工具之種類、數量及…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34條 棧埠作業機構於接受委託裝卸作業時,發現未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之危險物品或與同意之資料內容不符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並由委託人依規定完成應辦手續。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35條 危險物品於儲放場所或專用碼頭裝卸時,應由從事危險物品作業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指派一名乙級以上專責人員,負責確認裝卸作業過程安全及異常狀況聯繫。前項專責人員得由該公民營事業機構協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業者或其他業者協助指派。危…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37條 …油輪裝卸油料,應在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指定地點作業。作業時應圍設攔油索或攔阻油污設施並備妥滅火設施,如有溢漏應即予清除,並通知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油輪裝卸油料、加裝壓艙水、盤艙完畢接管拆開後…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38條 …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或輸油站在特殊情形下對於裝卸油料或加油作業所作有關安全之緊急措施。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40條 裝載危險物品之船舶於裝卸或停泊時,應由棧埠作業機構或船方視危險物品之性質負責採取必要之警戒措施。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42條 …品準則(IMDGCode)規定進行相關標記及標示,並委由棧埠作業機構妥為儲放,必要時得由有關機關派員會同檢查之。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43條 …國編號、品名、數量、裝艙位置,並檢具過境貨物艙單一份,送棧埠作業機構備查。前項船舶依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危險物品禁止混合裝載表之規定應予禁止混合裝載,應另裝其他隔離貨艙,不得混裝,原裝過境危險物品,不得開啟。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44條 裝卸危險物品發生緊急事故,現場作業主管人員及技術人員應迅速處理,棧埠作業機構現場作業主管人員應立即採取搶救與應變措施,並通報相關主管機關。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45條 棧埠作業機構於危險物品裝卸完畢後,應即清理現場,並作安全檢查。
- 行政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46條 船舶自用或港區作業用之危險物品運入港區時,應報請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許可。
- 行政商港法 第3條 …:指在商港區域內,為便利船舶出入、停泊、貨物裝卸、倉儲、駁運作業、服務旅客、港埠觀光、從事自由貿易港區業務之水面、陸上、海底及其他之一切有關設施。六、專業區:指在商港區域內劃定範圍,供漁業、工業及其他特定用途之區域。七、…
- 行政商港法 第8條 …局或指定機關應無償提供海關、移民、檢疫及安檢等行使公權力機關作業所需之旅客、貨物通關及行李檢查所需之場地,其場地免納地價稅。商港區域內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取得之土地,其地價稅率為千分之十。商港區域內應劃設海岸巡防機關所需專用…
- 行政商港法 第15條 …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為維護港區秩序、疏導航運、便利作業,得對港區內小船艘數、停泊位置、行駛及作業,予以限制;必要時並得將小船移置他處停放。船舶、浮具未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不得在港區內行駛或…
- 行政商港法 第36條 …港區安全行為。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於不妨害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污染之商港區域,得與登記有案之相關社團協商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 行政商港法 第37條 …、拆解、清艙或打撈,致污染之行為。三、裝卸、搬運、修理或其他作業,致污染海水或棄置廢棄物之行為。四、船舶排煙、裝卸作業、輸送、車輛運輸或於堆置區,發生以目視方式,即可得見粒狀污染物排放或逸散於空氣中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