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27 / 200 頁
  1. 行政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第14條 育研機構租賃土地與建築物及進駐、遷出園區各項行政作業,依園區相關規定辦理。育研機構歇業前,對進駐其中未屆滿租期之進駐對象或單位,應負責依其對象意願作妥善安排。
  2. 行政科學園區勞工業務處理辦法 第4條 科學園區之勞工業務,分別由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辦理。
  3. 行政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園區內有關貿易之重要措施,應由管理局函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同意或備案。
  4. 行政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14條 園區事業匯入投資股本或貸款,以外幣方式存於指定銀行者,如於驗資後再匯出購買機器設備配件或原料(原料僅限投資股本),其動用後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理局報備。前項外幣存款一經動用,即不得申請還原或循環使用。
  5. 行政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2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6. 行政科學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 第4條 依第二條規定辦理徵購時,由管理局定期邀集建築物所有權人協議購買,協議不成時,依市價徵購。
  7. 行政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 第4條 園區事業投資計畫完成期限,自遷入園區辦妥公司、分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之次日起算,以三年為限,期滿前得申請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年。但有正當理由屆期未能完成者,管理局應限期通知改善,經管理局專案審查核准後,得再延長三年,總完成…
  8. 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委員會議議事規則 第4條 委員會議依本會組織法第二條行使職權,討論下列事項:一、國家重要政策方案(計畫)。二、重大議題研究分析報告。三、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審議案及相關事項。四、其他行政院交辦事項。
  9. 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組織法 第4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10. 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財團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性質、業務發展及管理需要,建立會計制度。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核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備查。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一、總說明。二、簿記組織…
  11. 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4條 序時帳簿分為下列二種:一、普通序時帳簿:以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對於特種序時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日記簿或分錄簿等屬之。二、特種序時帳簿:以對於特種事項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現金簿、銷貨簿、進貨簿等屬之。
  12. 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4條 財團法人得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全部或部分會計資料;其有關輸入資料之授權與簽章方式、會計資料之儲存、保管、更正及其他相關事項,本準則未規定者,依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辦理。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者,得不適用第二十一…
  13. 行政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4條 公益信託之許可及監督,由主管機關為之。
  14. 行政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4條 公益信託有發生本法第七十三條所定情事者,受託人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信託條款:一、申請書。二、載明必須變更信託條款理由之文件。三、信託條款變更案及新舊對照表。四、變更後之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15. 行政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4條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九條規定,申請選任新信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二、原信託監察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拒絕或不能接任之證明文件。三、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四、新信…
  16. 行政行政院所屬機關研考業務聯繫辦法 第4條 行政院所屬機關對於施政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修正、執行、檢查、檢討、考核等事項,於報院時應視其性質以副本分送行政院所屬機關之研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17. 行政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投資計畫之事業投資收入。三、貸款計畫之融資業務收入。四、本基金財產管理及處分收入。五、本基金孳息收入。六、其他有關收入。
  18. 行政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本基金為應財務管理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其他短期票券、上市公司股票及活化、管理運用不動產。前項有關上市公司股票之運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值之百分之五,並視可動用資金狀況,在不影響投資及融資業務下辦理。
  19. 行政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相關產業發展事項之補助、貸款及投資。二、訂定或檢討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及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所需之經費。三、管理及總務支出。四、其他有關支出。前項第一款用…
  20. 行政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21. 行政花東地區發展條例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主要任務如下:一、訂定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每四年檢討一次。二、協調、審議、監督與指導花東地區建設及發展。
  22. 行政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第4條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一、軌道建設。二、水環境建設。三、綠能建設。四、數位建設。五、城鄉建設。六、因應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七、食品安全建設。八、人才培育促進就業之建設。
  23. 行政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第14條 主管機關應於行政院全球資訊網設置專區,提供便於蒐尋、得以理解之完整資訊,主動公開第五條所定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在內之計畫報告,並定期公開執行進度及成果。
  24. 行政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病歷之個人資料,指醫療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列之各款資料。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醫療之個人資料,指病歷及其他由醫師或其他之醫事人員,以治療、矯正、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或其他醫學上之正當理由,所…
  25. 行政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但書所定當事人書面同意之方式,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26. 行政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規定。
  27. 行政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第4條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配合年度決算辦理。
  28. 行政檔案法 第4條 各機關管理檔案,應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並編列年度計畫及預算。
  29. 行政檔案法 第14條 私人或團體所有之文件或資料,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得接受捐贈、受託保管或收購之。捐贈前項文件或資料者,得予獎勵,獎勵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0. 行政檔案法 第24條 明知不應銷毀之檔案而銷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第十二條之銷毀程序而銷毀檔案者,亦同。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