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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6 / 200 頁- 行政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學員宿舍宿舍清潔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圖書室資料複印收費標準 第3條 複印資料依下列規定收費:一、一般紙張黑白A4尺寸,每頁新臺幣二元。二、一般紙張黑白A3尺寸,每頁新臺幣三元。三、一般紙張彩色A4尺寸,每頁新臺幣八元。四、一般紙張彩色A3尺寸,每頁新臺幣十五元。前項收費,如由本館人員提供…
- 行政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圖書室資料複印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所訂之規費,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 行政國家語言發展法 第4條 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
- 行政國家語言發展法 第14條 政府得補助、獎勵法人及民間團體推廣國家語言。
- 行政國家語言發展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辦理國家語言發展會議(下稱語發會議),得以全國及分區之論壇、座談會或其他會議形式辦理,並以二年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語發會議應就下列事項予以研議討論:一、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之傳承…
- 行政博物館分級輔導辦法 第4條 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公立博物館,由其設立機關(構)提供館務營運發展必要之人力及經費等資源,以維本法第十條所定之博物館教育及學術功能,達成文化傳承之目的。公立博物館為充實典藏、深化研究、豐富展示或加強教育,應訂定中長程館…
- 行政博物館法 第4條 博物館依據設立宗旨及發展目標,辦理蒐藏、保存、修復、維護、研究、展示、人才培育、教育推廣、公共服務及行銷管理等業務。前項業務,得視其需要延聘學者專家組成專業諮詢會,廣納意見,以促進營運及發展。專業諮詢會組成與運作之相關辦…
- 行政博物館法 第14條 公立博物館對具有保存、研究、展示、教育價值之珍貴稀有或瀕臨滅失之藝術品、標本、文物等,有緊急搶救、修復或購置取得必要者,得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或向上級機關請撥專款,並得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但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及…
- 行政博物館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所定公立博物館基於教育推廣原則,應規劃提供民眾多元知識內容及資源,並提供兒童、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學生等族群門票優惠措施。私立博物館得比照前項辦理。
- 行政博物館專業諮詢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4條 專業諮詢會以每一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之委員擔任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
- 行政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第4條 為協助博物館中長程館務發展規劃能力並確認執行成果,中央主管機關應逐年完成公立博物館之評鑑。私立博物館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接受評鑑。
- 行政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第14條 通過認證之博物館,其反映之專業表現如下:一、具備完善的管理制度及營運方法,能有效整合、運用資源並承擔其社會責任。二、能有計畫發展蒐藏、研究、展示及教育等活動,增進博物館價值,協助民眾體驗與學習。三、能提升博物館可及性及公…
- 行政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影音文化資產保存使用及著作財產權授權辦法 第4條 利用人有非營利性使用臺視公司影音文化資產必要者,得申請該影音文化資產之著作財產權人無償授權,該著作財產權人不得拒絕。但得酌收材料費及申請授權必要之業務處理費。前項所稱非營利性使用,指不以營利為目的,且係為公益性、藝文性、…
- 行政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4條 資助機關就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之研發成果,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享有無償及非專屬之實施權利。但其補助、委託或出資金額占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下者,由雙方約定之。前項權利,資助機關不得讓與第三人。
- 行政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資助機關或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對不具有運用價值,且無人受讓之智慧財產權,得終止繳納年費等相關維護費用。
- 行政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4條 補助機關、委託機關或主管機關為辦理科研採購監督事宜,得向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查閱有關科研採購之書面、資訊網路或其他有關之資訊或資料,並得派員查視;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應予配合。
- 行政科學技術基本法 第4條 政府應採取必要措施,以持續充實基礎研究。
- 行政科學技術基本法 第14條 為促進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應用,政府應就下列事項,採取必要措施,以改善科學技術人員之工作條件,並健全科學技術研究之環境:一、培訓科學技術人員。二、促進科學技術人員之進用及交流。三、培養、輔導及獎勵女性科學技術人員。四、…
- 行政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申請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作業辦法(109.04.14訂定) 第4條 我國創作人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限於其學術或研究機構取得股票日及該創作人獲配股票日,均在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二第二項所稱取得股票日,為我…
- 行政科學園區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作業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申請案,應成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並擔任會議主席;由主管機關指定人員兼任召集人;主席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行政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4條 管理局應將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揭示於管理局公布欄、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建物所有權人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期限內改善不當使用情形。前項公告之期間為三十日。管理局為第一項公告時,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註…
- 行政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14條 管理局依本辦法公告之使用情形不當之廠房及有關建築物,應編造清冊,囑託建物所在地之地政機關,於建物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使用情形不當建物註記登記。前項清冊,應載明內容如下:一、建物所有權人。二、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之…
- 行政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24條 前條為辦理查估市價所支出之費用,由建物所有權人負擔。前項費用,應自強制拍賣之拍定價額中優先償還予管理局。
- 行政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34條 分署於受囑託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對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執行強制拍賣程序時,如發現該廠房及有關建築物業經執行法院或分署因辦理金錢債權之執行而查封者,分署應停止強制拍賣程序,並通知管理局。惟先行查封為假扣押或假處分者,分署得…
-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4條 本條例所稱科學事業,指經核准在園區內成立從事高級技術產品或服務之開發、製造或研究發展之事業。前項科學事業應為依法設立或經認許之公司、分公司或其他商業組織;其投資計畫須能配合我國產業之發展、使用或能培養較多之本國科學技術人…
-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4條 公民營事業或財團法人,得在中華民國七十年五月二十日公告發布實施之擬訂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案範圍內取得土地,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且依第一條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併入科學園區。投資開發園區之公民營事業或財團法人,應…
-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4條 科學事業經管理局認定其科學技術對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者,得減免其承租土地五年以內之租金。
-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4條 違反依第十六條管理辦法所定有關禁止占用或損害設施等影響公眾使用或其他管理事項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行政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第4條 育研機構得經營下列業務:一、育成中心(一)空間、設備之提供及行政管理之支援。(二)技術、研發與行銷之促進、諮詢及支援。(三)資訊情報交流與智慧財產權運用之促進及支援。(四)商務服務與經營管理之諮詢及支援。(五)測試驗證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