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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03條 …、依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為調查。
  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09條 法院調查證據,除別有規定外,於言詞辯論期日行之。
  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22條 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
  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69條 …或命第三人提出文書、物件。四、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為調查。五、使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調查證據。
  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70條 …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但另經法院命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者,不在此限。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一、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二、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三、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
  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76條 …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前項第三款事由應釋明之。
  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83條 …規及外國法為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但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
  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84條 …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
  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86條 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1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87條 因有窒礙不能預定調查證據之時期者,法院得依聲請定其期間。但期間已滿而不致延滯訴訟者,仍應為調查。
  1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88條 …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依前項規定為調查時,應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1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89條 法院得囑託機關、學校、商會、交易所或其他團體為必要之調查;受託者有為調查之義務。法院認為適當時,亦得商請外國機關、團體為必要之調查。
  1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90條 法院於認為適當時,得囑託他法院指定法官調查證據。
  1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91條 囑託他法院法官調查證據者,審判長應告知當事人,得於該法院所在地指定應受送達之處所,或委任住居該地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陳報受囑託之法院。
  1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92條 受託法院如知應由他法院調查證據者,得代為囑託該法院。前項情形,受託法院應通知其事由於受訴法院及當事人。
  1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93條 受訴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外調查證據。
  1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94條 受訴法院於言詞辯論前調查證據,或由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調查證據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調查證據筆錄。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三條之一及第二百十五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受託法官調查證據筆錄,應送交受…
  1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95條 應於外國調查證據者,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外國機關調查證據,雖違背該國法律,如於中華民國之法律無違背者,仍有效力。
  1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96條 調查證據,於當事人之一造或兩造不到場時,亦得為之。
  2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96-1條 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將訴訟有關之爭點曉諭當事人。法院訊問證人及當事人本人,應集中為之。
  2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97條 調查證據之結果,應曉諭當事人為辯論。於受訴法院外調查證據者,當事人應於言詞辯論時陳述其調查之結果。但審判長得令書記官朗讀調查證據筆錄或其他文書代之。
  2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27條 有調查證據權限之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依鑑定調查證據者,準用前條之規定。但經受訴法院選任鑑定人者,不在此限。
  2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54條 使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就文書調查證據者,受訴法院得定其筆錄內應記載之事項及應添附之文書。
  2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68條 …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
  2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73條 調查證據期日,應通知聲請人,除有急迫或有礙證據保全情形外,並應於期日前送達聲請書狀或筆錄及裁定於他造當事人而通知之。當事人於前項期日在場者,得命其陳述意見。
  2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74條 他造當事人不明或調查證據期日不及通知他造者,法院因保護該當事人關於調查證據之權利,得為選任特別代理人。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前項特別代理人準用之。
  2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75條 調查證據筆錄,由命保全證據之法院保管。但訴訟繫屬他法院者,應送交該法院。
  2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85條 …期日,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到場時,亦適用之。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
  2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 …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三、到場之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者。四、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者。
  3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13條 …關係人之陳述,察看現場或調解標的物之狀況;於必要時,得由法官調查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