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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 第11條 …因合併,不符合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維持原投資金額。
  2. 行政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 第2條 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下列規定:一、該被投資事業與轉投資之商業銀行成為本法所稱之利害關係人者,該商業銀行對該被投資事業之授信應符合本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相關規定。二、商業銀行負責人及職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金…
  3. 行政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 第3條 商業銀行對金融相關轉投資事業之持股比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除轉投資純網路銀行及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該商業銀行與轉投資事業屬同一類別之銀行部門之兼營業務,應予停止。但轉投資綜合證券商之持股比率達上該限額者,其股務代理業務及…
  4. 行政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 第5條 商業銀行依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所為之首次投資,除投資純網路銀行及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對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應取得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商業銀行依前項規定所為之投資,須提出具合理…
  5.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第9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不得投資股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不得投資於其所屬銀行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承兌或保證之有價證券。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投資有價證券,應與其所屬銀行投資有價證券金額合計,不得超過金管會對其總行…
  6.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接受境外客戶開戶暨受託投資信託商品自律規範等規定,確實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發布之條文施行前既有…
  7.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第12條 …其股東、董事或實質受益人之情形者,並應取得客戶非經勸誘或非為投資特定商品而轉換為非居住民身分之聲明。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就前項規定研訂具體可行之內部控制制度,本國銀行於報經董事會、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於報經總行或區域中心同意後…
  8.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業務分行申請辦理前項業務,其總行應先經金管會許可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幣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9.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 第2條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相關商品之種類規定如下:一、政府債券。二、銀行依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一發行之金融債券。三、公司債。四、國際性或區域性金融組織經核准在我國境內發行之債券。五、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六、證券投資信託…
  10.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投資前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十款之股權相關商品,應訂定投資處理程序,並經董事會通過,且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一、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低於百分之十者。二、未依規定提足保證責任準備及備抵呆帳者。三、最近二年內負…
  11.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 第4條 …poration)評定,長期信用評等BBB-等級。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InvestorsService)評定,長期信用評等Baa3等級。三、經惠譽公司(FitchRatingsLtd.)評定,長期信用…
  12.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 第5條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擔任創始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股東者,不得投資下列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一、擔任創始機構者,以其信託或讓與之金融資產為基礎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二、擔任特殊目的公司股東,該特殊目的公司所發行…
  13.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 第6條 票券金融公司依第二條第一項所為之投資,除政府債券及金融債券外,其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該票券金融公司淨值百分之十五。轉換、交換或附認股權債券,於交換、轉換股票或行使認股權後,應將所取得股票以轉換、交換或認股價格計算其…
  14.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 第7條 票券金融公司不得投資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特定企業發行屬第二條第六款至第九款之投資種類,及所表彰股票發行人為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特定企業之臺灣存託憑證。但因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投資關係,派任其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
  15.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 第8條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單一銀行所發行之金融債券、單一企業所發行之公司債、單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單一信託業發行之共同信託基金、單一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管理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單一受益證券或單一資產基礎證券之原始取…
  16.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 第9條 本辦法施行前,票券金融公司投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不符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者,應自本辦法施行後六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票券金融公司投資之金融債券、公司債及公債等商品因行使認股、轉換、交換股權,致累積投資單一企…
  17.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47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不得投資其他企業。但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於與其業務密切關聯且持股比率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子公司,不在此限。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投資時實收資本額扣除本條例規定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及累積虧損後之百分之十…
  18.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52條 …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規,而受刑之宣告。十一、其他足以影響營運、股東權益或使用者權…
  19.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3條 …,得計入第二類資本:一、依前項規定計算之第一類資本金額。二、投資於其他事業自第一類資本扣除金額。
  20.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4條 …則時,以公允價值或重估價值作為認定成本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採公允價值模式所認列之增值利益之百分之四十五、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非永續特別股之合計數額減除依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
  21.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6條 …票券金融公司所發行之資本工具如係由金融控股母公司對外籌資並轉投資者,票券金融公司應就其所發行資本工具與母公司所發行資本工具中分類較低者認定資本類別。
  22.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8條 …公司應計算票券金融公司本公司資本適足率,另票券金融公司與其轉投資事業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應編製合併財務報表者,並應計算合併資本適足率。但已自自有資本扣除者,不在此限。
  23.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13條 …資產。四、限制或禁止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五、限制轉投資、部分業務或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六、命令對負責人之報酬予以降低,且不得逾該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六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之平均報酬之百…
  24.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及第五項所稱淨值,指上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減除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其他企業金額後之數額。票券金融公司於年度中之現金增資,准予計入淨值計算,並以取得驗資證明書之日為計算基準日。票券金融公司於年度中發放現金股利,其金額應於分派…
  25.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9條 …者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企業。但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係因投資關係,經主管機關核准而兼任者,不在此限。五、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代表人、管理人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26. 行政銀行法 第3條 …資金。四、發行金融債券。五、辦理放款。六、辦理票據貼現。七、投資有價證券。八、直接投資生產事業。九、投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十、辦理國內外匯兌。十一、辦理商業匯票承兌。十二、簽發信用狀。十三、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十四、代…
  27. 行政銀行法 第20條 銀行分為下列三種:一、商業銀行。二、專業銀行。三、信託投資公司。銀行之種類或其專業,除政府設立者外,應在其名稱中表示之。非銀行,不得使用第一項名稱或易使人誤認其為銀行之名稱。
  28. 行政銀行法 第29-1條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29. 行政銀行法 第33-1條 …者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企業。但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係因投資關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兼任者,不在此限。五、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代表人、管理人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30. 行政銀行法 第35-1條 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不得兼任其他銀行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