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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6 / 200 頁-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7條 …定用途空間區劃,依下列規定改善:一、防火構造建築物供下列用途使用者,其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類組或D-2類組之觀眾席部分。(二)建築物使用…
-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8條 …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者,得免突出。二、鄰接挑空部分同樓層供不同使用單元使用之居室,其牆面相對間隔未達三公尺者,該牆面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牆壁開口應裝置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三、挑空部分應設自然排煙或機械排煙設…
-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18條 …──────┼─────────┼─────┤│各級學校供室使用部分│二點四公尺以上│一點八公尺││││以上│├───────────┼─────────┼─────┤│醫院、旅館、集合住宅等││││及其他建築物在同一層…
-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19條 …過五十公尺。(二)前目規定於建築物第十五層以上之樓層,依其供使用之類組適用三十公尺者減為二十公尺、五十公尺者減為四十公尺。(三)集合住宅採取複層式構造者,其自無出入口之樓層居室任一點至直通樓梯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四十公尺。…
-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20條 …直通樓梯及平臺淨寬,依下列規定改善:一、國民小學校舍等供兒童使用者,不得小於一點三公尺。二、醫院、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商場(包括營業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加工服務部)、舞廳、遊藝場、集會堂及市場等建築物,不…
-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21條 直通樓梯總寬度依下列規定改善:一、供商場使用者,以其直上層以上各層中任何一層之最大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寬六十公分之計算值,並以避難層作分界,分別核計其直通樓梯總寬度。二、供作A-1類組使用者,按觀眾席面積每十平方公尺…
-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22條 …全梯改設為室內安全梯。二、通達供作A-1、B-1及B-2類組使用之樓層,應為安全梯,其中至少一座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但該樓層位於五層以上者,通達該樓層之直通樓梯均應為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並均應通達屋頂避難平臺…
-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23條 …安全梯供作A-1、B-1、B-2、B-3、D-1或D-2類組使用時,其樓梯間與排煙室或樓梯間與陽臺之面積,不得小於各該層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供其他類組使用時,不得小於各該層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四、建築物各棟設置之…
-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25條 …、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器具等設備,其功能正常者得維持原有使用。二、滅火設備之施工及結構安全確有困難者,應設有與現行法令同等滅火效能之滅火設備。三、排煙設備之施工及結構安全確有困難者,於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以防煙壁…
- 行政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第25-1條 …二項規定辦理備查。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改善,有建造行為或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行為者,應依本法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5條 …定結果辦理之。新市鎮計畫範圍內之保護區土地,如逾二十年未開發使用者,主管機關應併同新市鎮開發辦理協議價購、區段徵收,或許可私人或團體申請開發。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8條 …市、縣(市)有。二、前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有償撥供需地機關使用。三、國民住宅、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讓售需地機關。四、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慈善救濟事業或教育事業所需土地,經行…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9條 …竣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社會福利事業、慈善事業、宗教團體所使用之土地,不妨礙新市鎮特定區計畫及區段徵收計畫,且經規劃為該等建築或設施使用者,於實施區段徵收時,其原建築面積得保留發還原土地所有權人,免令其繳納差額地價,其…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15條 …體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價購之土地,如有未依原核准進度使用、違背原核准之使用計畫或擅自移轉者,主管機關應強制買回。未經原核准讓售機關之核准而擅自轉讓者,其移轉行為不得對抗主管機關之強制買回。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18條 …為促進新市鎮之發展,得依新市鎮特定區計畫之實施進度,限期建築使用。逾期未建築使用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之五倍至十倍加徵地價稅;經加徵地價稅滿三年,仍未建築使用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之十倍至二十倍加徵地…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21條 …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後,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制之,不受都市計畫法規之限制。依前項辦法申請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整體開發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24條 …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二、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原營業使用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於新市鎮重購營業所需土地時,其所購土地地價,超過出售原營業使用之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於開始營運後,向…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27條 …施建設之協調推動。六、住宅、商店、廠房之興建與租售。七、土地使用管制與建築管理。八、主管機關經管財產之管理與收益。九、獎勵參與投資建設之公告、審查。十、違反獎勵規定之處理。十一、新市鎮內加徵地價稅之提報及限期建築使用之執…
-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3條 …意,並推派一人為代表,檢附逾半數之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以下簡稱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前項建築物為公寓大廈…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例第五條第三項所稱新市鎮計畫範圍內之保護區土地逾二十年未開發使用者,指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保護區土地,自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日起逾二十年,未檢討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進行開發建設者。私人或團體申請開發前項保護區土地…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四款之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申請讓售土地時,應檢具使用計畫、預定辦理進度及財務計畫為之。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25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未完成建設前,指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前。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限期建築使用之期限,以二年為準。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27條 …申請開工展期並經核准,其因而超出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限期建築使用期限者,不予加徵地價稅。但展期後仍逾期不開工或逾期未完工致建造執照作廢者,追溯自其超出限期建築使用期限當年期起至開工建築當年期止,依該規定加徵地價稅。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34條 …免,指本條例公布施行後新市鎮特定區內興建完成之建築物,於核發使用執照當日起,五年內房屋稅及買賣契稅之減免;其地價稅之減免,指本條例公布施行後新市鎮特定區內興建完成之建築物,於核發使用執照當日所屬之徵收期間起,五年內地價稅…
-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5條 海埔地非依本辦法或其他法令,不得開發或使用。
-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7條 …發地區及開發工程實施地區表示圖。三、造地開發計畫書、圖。四、使用開發計畫書、圖。五、財務計畫書。六、環境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七、土地處理方法及預定對價計畫書。但供公用之土地免附。八、其他必要之文件。
-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8條 經完工認可之海埔地應依法辦理地籍測量及土地總登記,並依其使用開發計畫辦理土地使用編定、變更編定或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變更。
-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20條 …地開發總面積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其坵塊以能維持最低經濟規模之使用開發為原則。
-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22條 海埔地所有權人自土地使用編定公告之日起不得任意變更其土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