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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4 / 147 頁- 行政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第8條 …二年度資本等級均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所定資本適足等級之財產保險業及專業再保險業,應每五年進行複核作業。主管機關基於個別保險業之簽證報告品質、各種準備金提存之法令遵循及業務分布狀況,得調整前項複核時點及複核頻率,並得…
- 行政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第10條 …表、綜合損益表。四、業務概況應記載分入業務之性質。五、應記載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所規定攸關大眾權益之重大訊息。六、特別記載事項應記載經主管機關處分之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應為特…
- 行政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財產保險業所提撥之財產保險安定基金,應以經會計師核閱之總保險費收入為基礎,並按「資本適足率」及「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等二風險指標及相關公式核算之差別提撥率及提撥金額計提,差別提撥率及提撥金額之核算方式如下:一、「資本適…
- 行政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第4條 …率,並經安定基金函報本會核准,得不適用前開基準日之規定。二、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之「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所屬各類別指標項目及權重、評等方式、各指標說明及實施所需填報之表格,由安定基金擬訂,報本會核定後辦理。三、除第六…
-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42條 補給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各類財產設備之採購、驗收及帳籍管理。二、衛材、藥品、經理品之物料採購、驗收、存儲、撥發及帳籍管理事項。三、資訊設備與軟體維護保養、採購及驗收。四、全院布服洗滌與供應之外包作業協調及管理。五、廢品管…
- 行政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43條 …觀整理、交換機維護、停車場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駐衛警察管理、財產登記及內部勤務管理。三、文書、印信、公文收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子文件處理。四、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 行政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2條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地震保險基金)、財產保險業及專業再保險業辦理住宅地震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業務,應依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3條 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其所承保之本保險應全數向地震保險基金為再保險。地震保險基金依前項規定所承受之危險,應依下列機制分散:一、第一層限額新臺幣五十億元,移轉由本保險共保組織(以下簡稱共保組織)承擔。二、第二層限額…
- 行政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4條 共保組織由辦理住宅火災保險業務之財產保險業組成。但經主管機關核可營業之專業再保險業得向地震保險基金申請同意後加入,以共保方式承擔前條第二項第一款之限額。共保組織會員之認受成分,包括基本成分及分配成分。基本成分由地震保險基…
- 行政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7條 …,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保險標的物因地震造成全損時,財產保險業除保險金額外,並支付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保險標的物為新臺幣二十萬元。保險標的物因地震造成毀損但未達全損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
- 行政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8條 …辦之「地震建築物毀損評估人員」訓練課程,並領有受訓合格證明之財產保險業從事理賠、查勘或損防相關工作人員或保險公證人。前項合格評估人員之管理要點,由地震保險基金會商產險公會訂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行政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9條 …保、理賠情況訂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地震保險基金自財產保險業分入之純保險費收入總額,其分配於共保組織之純保險費比率,由地震保險基金依據風險評估結果訂定之。地震保險基金分入之滿期純保險費收入總額,於扣除共保組織及…
- 行政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10條 …額,得由提存於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之特別準備金沖減或收回。財產保險業及專業再保險業承擔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危險時,不適用前項規定。
- 行政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12條 財產保險業及地震保險基金辦理本保險承保、理賠及會計處理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分別依據住宅地震保險承保理賠作業處理要點及保險業辦理住宅地震保險會計處理原則為之。地震保險基金辦理本保險業務稽查事宜,應依據住宅地震保險業務…
- 行政金融保險業募集設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第六號之規定,揭露發起人或其關係人與籌備處間之重大交易。其屬財產交易者,尚應揭露該標的之性質、所在及該交易價格之決定方式。購入之資產,如係發起人或其關係人於出售前二年內所購置者,並應說明該發起人或其關係人之購入成本。五、…
- 行政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第5條 …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短期票券或結構型商品。三、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黃金或衍生性金融商品。四、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五、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業務。六、銀行與客戶承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業務。七、黃金及貴金屬業務。但…
- 行政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第9條 保險業在提供金融消費者財產保險及非投資型保險商品或服務前,應考量之適合度事項如下:一、金融消費者是否確實瞭解其所交保險費係用以購買保險商品。二、金融消費者投保險種、保險金額及保險費支出與其實際需求是否相當。三、金融消費者…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4條 代理人分財產代理人及人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一家以上保險業經營或執行業務,應即通知所代理之保險業。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22條 代理人同時具備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代理人資格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僅得擇一申領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代理人執業證照。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34條 …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前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有關文件,在財產保險包括:一、要保書。二、批改申請書。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其適合度分析評估報告書。四、終止契約申請書。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第一項及第三十三…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49條 …二十九、未據實填寫招攬報告書,包括對於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投保財產保險及微型保險以外之投保案件,未載明該客戶是否具有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之能力、保險商品適合該客戶及評估理由,並做成評估紀錄。但保險商品之特性經保險業依保險…
- 行政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16條 …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評議程序所作其應向參與者給付每一筆金額或財產價值在一定額度以下之評議決定,應予接受;評議決定超過一定額度,經參與者表明同意縮減該金額或財產價值至一定額度者,亦同。
-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6條 …七、申請人及其配偶所有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依稅捐機關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列現值合計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或其他因公用或公益目的提供政府機關或公法…
-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9條 …供給制安置就養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全家人口之戶籍、所得、財產、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等相關證明資料,向戶籍地或居所地之榮服處申請。榮服處審查時,應派員實地訪查,填具訪查紀錄,並得向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請求…
- 行政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2條 …各項程序辦理。前項所稱保險商品,係指本法第十三條所規定之各種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其內容包括保險單條款、要保書、保險費及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相關資料。
- 行政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8條 保險業進行財產保險商品正式開發研擬計算說明書時,應確實執行下列事項:一、設定給付項目及蒐集費率釐訂之參考資料,並確認所引用經驗資料與費率之釐訂具關連性及符合下列規定,且費率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並應反映各項成本及合…
- 行政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11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合格簽署人員,於財產保險商品送審,指保險業所指定符合下列資格得為保險商品簽署負責之人員。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核保人員:符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核保人員資格,並在國內外實際處…
- 行政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12條 …三年以上。(二)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保險學術機構所舉辦考試取得財產保險業商品精算簽署人員證書,並實際處理健康及傷害保險相關精算業務三年以上者,以辦理簽署財產保險業送審之健康及傷害保險商品為限。四、法務人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行政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16條 保險業應將下列財產保險商品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銷售。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一、保險期間或承保責任期間超過三年之保險商品。二、新型態之個人保險商品。前項第二款所稱新型態保險商品之認定標準,由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
- 行政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21條 …險法規定受主管機關處罰鍰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四、最近一年內於財產保險業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自留業務綜合率百分之九十以下;於人身保險業第二十五個月基本保額之繼續率百分之八十以上。五、最近一年公平待客原則評核結果為財產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