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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9條 …措設施設置完成後,排放廢(污)水於土壤前,填具土壤處理許可證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送地方主管機關審查:一、基本資料表。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
  2.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10條 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依前條規定辦理時,於申請水措計畫日前一年內,同一土地區段之前一業者,有違反本法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裁處停工(業)、於限期改善期間內自報停工(業),或經查獲繞流排放者,應另檢附相關設施單元之累計型水量…
  3.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14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辦理變更時,應填具土壤處理許可證申請表,並檢附與變更有關之文件,送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前項申請涉及前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檢附該功能測試合格報告。
  4.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15條 …續使用者,應自期滿六個月前起算五個月之期間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三年。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前項規定申請展延之文件,不符規定或未能補正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於土壤處理許可證期限屆滿前,駁回其申請。…
  5.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16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展延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一、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屬農業試驗單位、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關(構…
  6.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17條 …,經主管機關裁處停工(業)、於限期改善期間內自報停工(業),申請復工(業)。三、大量排放污染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水體水質。四、排放之廢(污)水含本法公告有害健康物質,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事業或污水…
  7.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18條 …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事項者,不在此限。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復工(業)者,地方主管機關應邀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第一項現場勘察項目如下:一、土壤處理之適用土地區段、面積。二、前處理設施單元之種類、尺寸、配置及相關機具設…
  8.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19條 …服務規模,其核定原則如下:一、廢(污)水每日最大量:(一)新申請或變更、展延者:不得超過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設計最大容量百分之八十。但廢(污)水每日產生量達五百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不得超過設計最大容量百分之八十五…
  9.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20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各項申請應進行文件完整性之程序審查及內容合理性之實體審查;其審查期間如下:一、程序審查:自收件日起十日。二、實體審查:自完成程序審查後五十日。地方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延長審查期間,並通知申請人。但延長期間,…
  10.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21條 …第五款至第十款規定廢止土壤處理許可證者,該土地區段一年內不得申請作為土壤處理。
  11.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22條 …管機關之相關證明文件前,由地方主管機關先核准水措計畫者,應於申請土壤處理許可證時,補齊相關證明文件。新設立之事業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有設立許可、試車會勘及登記之制度,非以登記證明文件申請土壤處理許可證,由地方主管機關先核…
  12.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23條 數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同一水措方法者,應共同申請土壤處理許可證。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行二種以上水措方法者,應同時檢具各該水措方法之相關資料。
  13.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24條 …(場)或設備供他人使用,或委託他人操作水污染防治設備,仍應負申請、變更、展延土壤處理許可證之責。
  14.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25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同時申請土壤處理許可證及排放許可證(文件)時,其審查費以單項最高金額計算。
  15.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26條 …失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原因,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16.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27條 …管機關得指定公告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辦理土壤處理許可證之申請、展延及變更時,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為之。
  17.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28條 …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提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審查,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18.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29條 …壤許可證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依第七條之規定辦理申請換發,其有效期限重新起算。未於期限內辦理者,其領有之排放土壤許可證,失其效力。前項換發涉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應進行設施與管線之標示、水量…
  19. 行政土壤處理標準 第30條 …之既設事業,應依第七條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提出申請,並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前,取得許可或核准文件。
  20.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7條 …容是否與進行功能測試時之查核結果、紀錄一致並符合規定。(四)申請(報)文件與現場查核是否一致。(五)確認廢(污)水、污泥處理設施操作維護保養之標準作業程序及緊急應變措施,是否具備維持足夠之功能與應變能力。(六)其他主管機…
  21. 行政飲用水水源水質或淨水處理改善計畫審核準則 第2條 申請提出飲用水水源水質或淨水處理改善計畫(以下簡稱改善計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自來水事業。二、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之管理單位。三、簡易自來水之管理單位。
  22. 行政飲用水水源水質或淨水處理改善計畫審核準則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改善計畫之申請時,依下列規定為之:一、應檢具之文件或資料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退件。但期限屆至前有正當理由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者,不在此限。二、應檢具之文件及資料齊備者…
  23. 行政飲用水水源水質或淨水處理改善計畫審核準則 第6條 …繼續作為飲用水之水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未能改善者,駁回其申請。前項經審查核可者,應依改善計畫執行,並每三個月填報計畫執行進度表,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轄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4. 行政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公告作業準則 第2條 申請公告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之供水單位,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自來水事業。二、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之管理單位。三、簡易自來水之管理單位。
  25. 行政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公告作業準則 第3條 申請公告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者,應填具申請審核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及資料各一式十五份:一、申請單位及其負責人身分之證明文件。二、美國、加拿大、日本、紐西蘭、澳洲或歐盟(EU)等任一國家准許使用該藥劑處理飲用水水質之相關證明文…
  26. 行政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公告作業準則 第4條 申請藥劑之主成分及不純物含量檢驗測定,應由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具有飲用水檢測類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驗方法(NIEA)或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辦理檢驗測定並出具檢驗報告。但…
  27. 行政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公告作業準則 第5條 申請藥劑不純物檢測項目應包括砷、鎘、鉛、汞、鉻、氯仿,及使用作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之國家所規範品質管制項目。
  28. 行政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公告作業準則 第6條 …管機關得邀集相關機關、學者及專家等,審核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之申請事宜。
  29. 行政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公告作業準則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之審查期間依下列規定:一、應檢具之文件或資料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已於期限內補正但仍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予以退件。二、應檢具之文件及資料齊備者,應於五十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三…
  30. 行政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公告作業準則 第8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藥劑之成分、不純物、原料及相關製造資料後,認其可作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使用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不宜作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使用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