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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7條 業者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一、運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訂定使用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之規範。二、針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如有加密之需要,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採取適當之加密機制。三…
  2. 行政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8條 業者使用資通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達一百筆,且具對外電子商務服務系統者,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
  3. 行政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9條 業者針對保有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設備等媒介物之環境,應採取下列環境管理措施:一、依據作業內容之不同,實施適宜之進出管制方式。二、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
  4. 行政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0條 業者於業務終止後,針對個人資料應依下列措施為之,並留存相關紀錄;其紀錄並應至少保存五年: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
  5. 行政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1條 業者應採行適當措施,建立個人資料使用紀錄、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據之保存機制,以供必要時說明本計畫之執行情況。前述相關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但法令另有規定保存期限者,從其規定。
  6. 行政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2條 為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業者宜參酌執行業務現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法令變化等因素,注意下列事項:一、檢視或修訂本計畫。二、針對個人資料安全稽核結果之不符合法令之虞者,宜規劃、執行改善及預防措施。
  7. 行政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及管理辦法 第8條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會同港區相關單位或承租業者進行查核,如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情事者,得廢止其活動許可。
  8. 行政交通部加速擴大吸引國際觀光客獎勵補助辦法 第5條 …本部得視需要派員查核本辦法所定各項獎勵或補助之執行情形,相關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9. 行政交通部加速擴大吸引國際觀光客獎勵補助辦法 第6條 受獎勵或補助之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獎勵或補助;已核定或核撥獎勵或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返還各該獎勵或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一、以詐欺、賄賂、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獲得獎勵或補助。…
  10. 行政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3條 人力供應業者為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本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個人資料保護規劃。二、個人資料管理程序。三、個人資料管理措施。四、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
  11. 行政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4條 人力供應業者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應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負責,並配置相當資源。前項專人或專責組織之任務如下:一、規劃、訂定、修正及執行本計畫。二、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原則,將其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依據、特…
  12. 行政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5條 人力供應業者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原則,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之遵守。二、於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合理安全方法。三、保護所蒐集、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檔案之合理安全…
  13. 行政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6條 人力供應業者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納入本計畫之範圍及建立檔案,並隨時確認法令有無變動。
  14. 行政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7條 人力供應業者應依據前條所界定之範圍,分析蒐集、處理及利用過程中可能產生之風險,並依據分析結果,訂定適當管控措施。
  15. 行政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人力供應業者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建立下列機制:一、採取適當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二、查明事故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相關事故事實、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等。三、…
  16. 行政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9條 人力供應業者應定期對所屬人員施以基礎認知宣導或專業教育訓練,使其瞭解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責任範圍、管理措施或方法。
  17. 行政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0條 人力供應業者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之個人資料,應於蒐集、處理或利用前,確認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18. 行政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1條 人力供應業者為履行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之告知義務,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一、依據蒐集資料情況,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二、確認符合免告知當事人之事由。
  19. 行政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2條 人力供應業者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除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之資料外,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一、確認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符合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二、確認利用個人資料符合特定目的必要範圍;於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檢視…
  20. 行政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3條 人力供應業者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對受託者建立下列監督作業程序:一、確認所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及期間。二、確認受託者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三、有複委託者,確認複委託…
  21. 行政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4條 人力供應業者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一、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二、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並通知所屬人員。
  22. 行政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5條 人力供應業者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有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限制,並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前項個人資料國際傳輸,人力供應業者應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一、預定處理或…
  23. 行政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6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者,人力供應業者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一、確認當事人為個人資料之本人。二、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並依本法第十三條所定處理期限辦理。三、確認有無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得拒絕當事人行…
  24. 行政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7條 人力供應業者為維護其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一、檢視個人資料於蒐集、處理或利用過程,有無錯誤。二、定期檢查資料,發現錯誤者,適時更正或補充。未為更正或補充者,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三、有…
  25. 行政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8條 人力供應業者,應定期確認所保有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有無消失或期限屆滿。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26. 行政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9條 人力供應業者就人員管理,應採取下列措施:一、確認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各相關業務流程之負責人員。二、依據作業之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權限,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之適當及必要性。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四…
  27. 行政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20條 人力供應業者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就資料安全管理,應採取下列措施:一、訂定作業注意事項。二、運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訂定使用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介物之規範。三、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有加密或遮蔽之必要時,採取適當之…
  28. 行政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21條 人力供應業者就設備安全管理,應採取下列措施:一、依據作業內容不同,實施必要之進出管制方式。二、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三、針對不同作業環境,加強天然災害及其他意外災害之防護,並建置必要之防災設備。
  29. 行政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22條 人力供應業者就技術管理,應採取下列措施:一、於電腦、自動化處理設備或系統上設定認證機制,對有存取個人資料權限之人員進行識別及控管。二、認證機制使用之帳號及密碼,具備一定之複雜度,並定期更換密碼。三、於電腦、自動化處理設備…
  30. 行政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23條 人力供應業者業務終止後之個人資料處理,應採取下列措施:一、刪除或銷毀儲存個人資料之媒介物中所儲存之資料,記錄並留存刪除或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刪除或銷毀之方式。二、受移轉之對象得合法保有該項個人資料,記錄並留存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