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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4條 …僅得擔任其專業領域之職務。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僅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公司之副總經理、協理、總公司經理資格,得以其在不動產管理機構或不動產行政管理之工作經驗及職務取代之。前項人員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外,不得兼任…
  2. 行政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5條 …並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僅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公司之總公司副理及分公司經理資格,得以其在不動產管理機構或不動產行政管理之工作經驗及職務取代之。前項人員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外,不得兼任其他…
  3. 行政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10條 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其董事及監察人應至少各有一人符合第十四條規定之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
  4. 行政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13條 …業務之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二、兼營信託業務之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其內部稽核部門主管。
  5. 行政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16條 …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專業測驗,持有合格證書。二、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者,並經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法規測驗合格。前項業務人員應參…
  6. 行政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16-1條 …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二、為獲取佣金不當勸誘客戶以異常頻率轉換投資標的。三、使客戶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獲利。四、以誇大不實之方式就金融商品內容與銀行存款或其他金融商品作不當之比較。五、未經客戶授權,擅自為客戶進行交易。六…
  7. 行政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18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至少指定一名具有運用決定權人員,專責處理基金資產運用及管理之事務。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及不動產資產信託之經營與管理人員具有運用決定權者,應具備下列各款之一所規定之相關資格及工作經驗:一、於不動產管理機構…
  8. 行政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19條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僅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公司之經營與管理人員未符合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規定之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者,應自主管機關核准其設立後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9.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2條 …用帳戶信託受益權之比例,而享有該信託受益權者。本辦法所稱專業投資人、非專業投資人,適用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10.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3條 …運用帳戶;其屬外幣計價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信託業設置非專業投資人得委託投資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其設置前應檢具下列書件,函送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審查後,由同業公會併其審查意見轉報主管機關核准:一…
  11.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4條 …戶者,設置限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委託投資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於下列事項不適用本辦法規定:一、管理、運用與處分信託財產之種類及範圍。二、專業投資人應符合之資格條件。三、設置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應經同業…
  12.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5條 信託業設置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得受理非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者,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有變更時,應函送同業公會審查後,由同業公會併審查意見轉報主管機關核准;第五款信託監察人有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之情形經主管…
  13.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6條 …條款之約定,經受益人會議決議通過,並依該帳戶委託人得為非專業投資人或限為專業投資人,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及申報備查,其中申報備查期限為終止日後二個營業日。前項因存續期間屆滿而終止者,應於屆滿日後二個營業日內申報主管機關…
  14.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信託業辦理非專業投資人得委託投資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其信託財產之運用,應遵守下列規定:一、銀行存款。該銀行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一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如存放於境外銀行者,其資本或資產之排名應居全世界銀行前五…
  15.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信託業辦理限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其信託財產之運用,應遵守下列規定:一、銀行存款。該銀行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一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二、投資於境外短期票券,其債務人(發行人、保證人或承兌人)…
  16.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8-1條 信託業運用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於第七條第六款及前條第六款之商品(以下簡稱各該商品)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相關銷售文件應具體說明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於各該商品之投資操作策略,並應以顯著顏色及字體方式載明下列事項。(一)適…
  17.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9條 信託業辦理非專業投資人得委託投資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以具有次級交易市場之投資標的為原則,並應遵守下列規定:一、除已獲准上市、上櫃而正辦理承銷中之股票外,不得投資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二、不得辦理放款或提供擔保。三、…
  18.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及存續期間。二、信託資金加入金額及期間。三、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基本方針、運用範圍及其限制。四、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管理及運用方法。五、信託業之責任。六、信託資金加入及退出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時點之規定。七、信託資金暫停退出之…
  19.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信託業得就運用於不同種類投資標的之信託資金分別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集合管理運用,並應以分別記帳方式管理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託財產應以信託業之信託財產名義表彰之。但信託財產運用於境外之投資標的時,其名義記載得依信託業與…
  20.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用帳戶之管理運用不符經濟規模時,得依約定條款之約定,屬非專業投資人得委託投資者,應先經同業公會審查後,檢送審查意見轉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就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合併管理運用。前項情形,信託業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所定公告方式,公告於…
  21.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26條 …後二個月內,將處理結果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通知受益人。但限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免辦理公告。前項情形,約定條款定有信託監察人者,並應先經其承認後,再向主管機關申報或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22.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2條 …規定,於以債券方式發行之境外結構型商品準用之。本辦法所稱專業投資人、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非專業投資人,適用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專業投資人得以書面向信託業申請變更為非專業投資人,…
  23.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商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兼營信託業務者,其得辦理之信託業務特定項目範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登錄作業,應依本法第三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辦理。
  24.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7-1條 …辦法規定:一、管理、運用與處分信託財產之種類及範圍。二、專業投資人應符合之資格條件。三、商品應經同業公會或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備查或申報生效。四、從事推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
  25.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8條 …信託業務專責部門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信託業務」。三、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備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所定文件,並應符合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26.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9條 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除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證券投資…
  27.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委託人如屬專業投資人者,以下列範圍為限:一、存放於本國銀行或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一千名以內之外國銀行及其於國內分行之外幣存款;該銀行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一所列信用評等機構…
  28.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委託人如屬非專業投資人者,以下列範圍為限:一、存放於本國銀行或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五百名以內之外國銀行及其於國內分行之外幣存款;該銀行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一所列信用評等機…
  29.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12條 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不得以新臺幣計價。二、投資涉及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有價證券之範圍及限制,準用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之相關規定。三、投資本國企業赴國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30.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13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受前三條限制:一、委託人為專業機構投資人,信託業以委託人依法令得投資之範圍受託投資。二、本辦法發布施行前依法令受託投資者,於契約期滿前按原訂契約金額繼續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