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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第3條 …列情形之一者,得合併申請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一、製造場所與輸入、輸出、販賣、使用、貯存場所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者,得合併於製造許可證或核可文件申請,免另申請輸入、輸出、販賣、使用、貯存之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
  2.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第5條 …規定:一、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貯存場所不得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或商業區:(一)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貯存達分級運作量。(二)第四類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貯存達氣體五十公斤、液體一百公斤或固…
  3.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前項申請變更運作人、運作場所基本資料、運作場所全廠(場)配置圖與內部配置圖者,應自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二…
  4.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期限屆滿前無法完成展延准駁者,運作人或運作場所於期限屆滿至完成審查期間內,得依原核准事項運作。未於第一項規定期間提出展延申請,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期限屆滿前無法作成准駁…
  5.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第8-1條 …申請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或其變更、展延前,須先繪製運作場所全廠(場)空氣、水、廢棄物、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污染流向示意圖,檢視污染在不同介質間之流向及在各類環保許可證(文件)間之關連。但製造或使用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僅…
  6.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第9條 第二條規定之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運作人應重新申請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一、製造、使用或貯存場所遷移。二、輸入、販賣營業場所遷移至原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管轄區域外。
  7.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第16條 …受理申請案件,先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特性個別審查,再依運作場所或運作人,合併核發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
  8.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第17條 …(一)運作人名稱、地址及管制編號。(二)負責人姓名。二、運作場所:名稱、地址及管制編號。三、發證日期及有效期間。四、其他註記事項及附件。前項第四款應登載下列事項:一、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化學物質名稱、列管編號及序號、濃度。…
  9.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第18條 …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廢棄。運作人及運作場所分屬不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時,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副知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棄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依廢棄物清理相關法令規定辦…
  10.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第20條 …件或核可文件: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公司執照、運作場所之工廠登記證或其他據以核發核准文件。二、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三、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中止運作一年以上。四、第一類至第…
  11.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11條 …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設置專門貯存場所,其地面應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襯墊或構築。二、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三、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
  12.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17條 …自行或委託清除機構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至該機構以外之貯存或處理場所時,須填具一式六聯之遞送聯單(以下簡稱紙本聯單)或以網路傳輸方式填具電子化遞送聯單(以下簡稱電子聯單)。但屬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
  13. 行政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39條 …准後執行之。封閉掩埋場終止使用後,不得做為建築用地或其他工作場所。
  14. 行政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2條 …育之研究發展。八、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與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訓練、認證、管理及執行。九、全國性環境教育之調查、資料統計及執行成果報告之製作。十、全國性或直轄市、縣(市)間環境教育之協調、合作及執行。十一、直轄市、縣…
  15. 行政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9條 …系統,登錄經認證之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前項資訊系統得蒐錄環境教育課程方案、教材、研究與統計資料、研究發展及交流合作等資訊,提供查詢。
  16. 行政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9條 …廢棄物之種類、性質及數量。二、清除、處理之工具、方法、設備、場所(含廢棄物中間處理及最終處置之地點及數量)。三、處理方法之操作條件及處理後廢棄物性質(含收集頻率、收集點及分類標準)。四、契約期限及同意文件期限。五、民間機…
  17.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以下簡稱設施場所),指整合環境教育專業人力、課程方案及經營管理,用以提供環境教育專業服務之具有豐富自然或人文特色之空間、場域、裝置或設備。
  18.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3條 設施場所之設置,應尊重生命、維護生態、保護環境,並與在地環境資源及特色結合,避免興建不必要之人工裝置、鋪設或設備。
  19.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設施場所認證,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一、申請書。二、證明文件影本:(一)設施場所之所有權、管理權或使用權證明。(二)申請人依法須取得政府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者,其核准設立、登記證明。(三)設施場所依法須取…
  20.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申請文件及審查費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設施場所認證審查。經審查應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全或無法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前項審查期間,必要時得延長之,合計不得逾六個月;補正日數不計入…
  21.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設施場所之認證,應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參與審查,並得成立審查會辦理相關作業。前項審查會開會前,得徵詢有關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意見,召開初審會議,初審結果提報審查會審查。
  22.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證證明文件之應記載事項如下:一、設施場所名稱及地址或座落位置。二、申請人名稱、負責人姓名。三、核發機關。四、核准日期、字號。五、有效期限。前項認證證明文件應陳列於設施場所明顯處。
  23.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9條 設施場所之認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期間內,得檢具申請書、經營管理規劃、最近一次評鑑建議回覆表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並繳交展延審查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五…
  24.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調訓依本辦法配置之環境教育人員。設施場所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前項人員參訓。
  25.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設施場所申請認證所送文件有異動時,除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之文件應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變更外,應於異動後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6.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認證之設施場所應於每季依中央主管機關要求之格式,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前一季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27.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訪查認證之設施場所,並命其就環境教育實施狀況提供必要資料。
  28.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業評鑑機構,於通過認證或展延之日當年起算第三年,對認證之設施場所實施評鑑。受評鑑單位需提出評鑑自評報告;其自評報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9.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設施場所依第四條及第九條第一項檢送之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認證。
  30.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設施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證:一、環境教育執行成果內容不實。二、無正當理由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訪查或提供必要資料。三、申請人喪失對該設施場所之所有權、管理權或使用權。四、申請人之政府機關核准設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