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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規劃設計,包括下列事項:一規劃方案之研擬。二必要性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三現況之測繪。四施工圖樣繪製。五施工說明書製作。六工程預算編列。
  2.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 第14條 歷史建築修復工程廠商於施工前,須在監造單位督導下,清點、統計原有文物及構件,並詳予記錄。施工廠商應加強對於歷史建築重要文物及構件之保護,並辦理保全、保險。前項保全、保險費用,應編列於歷史建築修復工程預算書項目內。
  3. 行政口述傳統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4條 口述傳統保存者之認定,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一、熟知並能正確體現該登錄項目之知識、語言能力及文化表現形式。二、具該登錄項目之傳承能力及意願。三、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
  4. 行政大陸地區古物運入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許可辦法 第4條 申請單位應於陳列展覽日期開始二個月前,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向本部申請:一、申請書,內容包括大陸地區古物運出入期間、陳列展覽期間及場所等。二、計畫書。三、契約書,內容包括大陸地區古物提交及返還期限、保管責任、保存環境條件…
  5. 行政公有及接受補助文化資產資料公開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逐年將所管有之文化資產資料進行數位化。
  6. 行政公有文化資產補助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對於公有考古遺址之補助項目如下:一、考古遺址之調查研究等相關事項。二、考古遺址發掘、監管及活化利用(遺址公園或遺址文化園區、出土遺物典藏展示空間及設施設備等)之規劃設計、監造及施工等相關事項。三、考古遺址之出版、…
  7. 行政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 第4條 國寶或重要古物之複製及再複製,應由原保管機關(構)提出複製及再複製計畫,並於每年年底彙整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項計畫,其內容包括目的、時間、數量、國寶或重要古物原件保存狀況、複製方法、材料及技術;並應參考與國寶或重要古物…
  8. 行政文化基本法 第4條 人民享有之文化權利,不因族群、語言、性別、性傾向、年齡、地域、宗教信仰、身心狀況、社會經濟地位及其他條件,而受歧視或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9. 行政文化基本法 第14條 國家應於各教育階段提供文化教育及藝文體驗之機會。國家應鼓勵文化與藝術專業機構之設立,並推動各級學校開設文化及藝術課程。國家應自行或委託學校、機構、法人、團體,辦理文化與藝術專業及行政人員之培育及訓練。
  10. 行政文化基本法 第24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文化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文化資源,持續充實文化發展所需預算。文化部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項。
  11. 行政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四款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種類。二、位置、範圍。三、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四、公告日期及文號。第一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公布欄三十日,並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
  12. 行政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第4條 保存技術保存者之認定,應同意將該技術保存、傳承及公開,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一、充分掌握該項保存技術所需相關知識及執行程序。二、正確體現、執行該項保存技術之能力。三、傳習該項保存技術之溝通及輔導能力。保存者為團體者,其認定…
  13. 行政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傳習活用及保存者輔助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保存技術人才養成工作。前項養成內容,應著重保存技術與保存者經驗傳承、保存實務、工作倫理及專業知識等。
  14.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培育辦法 第4條 前條有關各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訓練之報名、參加資格、課程規劃與時數、教材編定、評量、費用及收費方式等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主管機關為規劃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課程內容、時數、評量等事項,應參酌納入相關國際標準。
  15. 行政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 第4條 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承租並辦理修復工程之公有文化資產,於查驗通過許可其使用前,因修復工程無法營運或使用者,得向公有文化資產管理機關申請減免租金,由該管理機關轉請主管機關核定修復工程期間及金額。
  16. 行政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4條 國寶之指定,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一、能表現傳統、族群或地方之風俗、記憶及傳說、信仰、技藝或生活文化特色之典型。二、歷代著名人物、國家重大事件之代表性。三、能反映政治、經濟、社會、人文、藝術、科學等歷史變遷或時代特色之代表…
  17. 行政古蹟保存計畫作業辦法 第4條 第二條第二款基礎調查,應包括下列內容:一、歷史脈絡研究:(一)古蹟本體以外,得以體現整體古蹟價值、空間紋理等元素之價值指認與評估及其歷史沿革。(二)得以彰顯古蹟價值之外貌及其觀覽通道之認定及評估。(三)古蹟定著土地周邊範…
  18. 行政古蹟保存計畫作業辦法 第14條 為保全群聚古蹟及整體周邊環境景觀,避免對同一地區重複訂定古蹟保存計畫,古蹟及其鄰近古蹟得合併辦理古蹟保存計畫之擬定、變更、撤銷、廢止。
  19.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第4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於適用建築、消防相關法令有困難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除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外,應基於該文化資產保存目標與基地環境致災風險分析,提出因應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准。前項因應計畫內…
  20.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於重大災害發生後,應調查轄內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受災情形,並得視需要執行緊急搶救、加固等應變處理措施,避免災情擴大。前項情形為避免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之重要構件遭毀損或滅失,得依所…
  21. 行政史蹟文化景觀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第4條 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保存維護,於適用建築、土地或消防相關法令有困難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得以史蹟、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為原則另行檢討,並基於該文化資產保存目標與基地環境致災風險分析,提出因應計畫,送主管…
  22. 行政史蹟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四款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種類。二、位置、範圍。三、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四、公告日期及文號。第一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公布欄三十日,並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
  23. 行政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 第4條 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社會救助者,所檢附之不動產清冊所列土地,如屬第二條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審核是否列入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古蹟保存用地。
  24. 行政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4條 民俗保存者之認定,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一、充分了解該登錄項目之知識、技術及文化表現形式。二、具協助推動該登錄項目保存維護工作之能力及意願。三、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
  25. 行政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對考古遺址應定期巡查,避免自然或人為破壞。前項巡查每月至少一次,並應製作巡查紀錄表;其內容包括考古遺址名稱、巡查日期、巡查員姓名、考古遺址保存狀況描述、照片及建議事項。考古遺址因位處偏遠地區或其他特殊情形,致無法…
  26. 行政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 第4條 機關依本辦法辦理採購,得採多項併案辦理;採購金額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者,應報其上級機關核准。
  27. 行政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 第14條 疑似考古遺址及列冊考古遺址之採購,準用本辦法規定。
  28. 行政國防文物及軍事遺址管理實施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軍事遺址,指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意義之軍事遺跡及景觀。前項軍事遺址之指定及廢止審查、監管保護或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文化資產保存法之相關規定。
  29. 行政國寶及重要古物運出入處理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二條所定申請條件及前條所定應檢具文件辦理書面審查,並召集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就古物狀況是否適合出國進行實物審查後,報請行政院核准。
  30. 行政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4條 傳統工藝保存者之認定,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一、熟知並能正確體現該登錄項目之知識、技藝及文化表現形式。二、具該登錄項目之傳習能力及意願。三、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