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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 第4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 行政國家人權博物館處務規程 第4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本館館務整體發展計畫之研擬及推動。二、本館公共關係及整體形象拓展。三、觀眾服務整體發展計畫之研擬及推動。四、導覽設施與服務整合計畫之規劃及推動。五、政治受難者關懷服務。六、文書、檔案、印信、出…
  3. 行政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4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二、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三、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四、營運及產品之收入。五、其他收入。前項第一款之政府補助,包括人事費、節目費、行銷推廣費、建築物與固定…
  4. 行政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14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年度營運決算之審核。二、營運、財務狀況之監督。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議。
  5. 行政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24條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
  6. 行政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34條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規定,於原機關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人員,準用之。
  7. 行政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40條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8. 行政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41條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
  9. 行政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42條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10. 行政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43條 本條例施行後,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不再適用,原董事會、監事會應即依第六條至第十一條規定改選。
  11. 行政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44條 原機關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移轉本中心之繼續任用人員及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人員,得準用第二十七條規定,並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辦理程序。
  12. 行政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45條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依前項規定解散時,繼續任用人員,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法令辦理退休、資遣;其餘人員終止其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其相關債…
  13. 行政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46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4. 行政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4條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四、營運收入。五、其他收入。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15. 行政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14條 董事、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16. 行政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24條 本中心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本中心之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本中心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17. 行政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18. 行政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辦事細則 第4條 園區規劃及運轉維護組掌理下列事項:一、國家鐵道博物館籌設之總體規劃。二、國家鐵道博物館工程之規劃設計與專業設施之採購及監督。三、典藏車輛、園區內軌道、機械設備之保養、維護及運轉。四、動態車輛展示體驗設施之規劃、採購、維護…
  19. 行政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 第4條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委任職任用:一、經邊區行政人員考試初級考試及格者。二、曾任委任職一年以上者。三、曾任蒙藏地方委任職或與委任職相當之職務一年以上者。四、曾任蒙藏地方與委任職相當之軍用文官一年以上者。五、在經主管官署…
  20. 行政文化內容策進院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第4條 文策院應定期辦理公有財產檢查,文化部並得視需要辦理不定期檢查。
  21. 行政文化內容策進院董事監事及院長利益衝突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第4條 董事、監事或院長執行職務時,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所定利益衝突迴避原則或第十八條特定交易行為禁止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董事會認董事、監事或院長有前項情事之虞者,得命其迴避或應為適當之處置。
  22. 行政文化內容策進院績效評鑑辦法 第4條 評鑑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者,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評鑑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評鑑委員應遵守利益衝…
  23. 行政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定提供利用之方式,包括出租、授權、委託發行、合作設計、代工製造及其他可發揮文化創意資產對外利用效益之方式。
  24. 行政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定協助之方式如下:一、取得信用保證。二、取得融資貸款。三、顧問輔導。四、諮詢服務。五、其他文化創意事業所需之協助。
  25. 行政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與業界人士就前條申請案進行審查。前項審查應考量下列事項:一、產品或服務之原創程度。二、產品銷售或服務提供計畫之可行性。三、刺激消費之效益程度。四、曾經獲獎或評鑑入選之情事。
  26. 行政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政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得以輔助、獎勵或補助等方式,推動地方政府、大專校院、文化創意事業,設置產業聚落、產學合作中心、育成中心等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所需之相關軟硬體設施。政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得以輔助、獎勵或補…
  27. 行政學生觀賞藝文展演補助及藝文體驗券發放辦法 第4條 文化創意事業申請補助,應檢具事業立案證明、活動計畫書、預算明細表、從事文化創意產業之證明、創作者等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28. 行政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認列費用或損失實施辦法 第4條 營利事業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捐贈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其捐贈費用或損失之認列,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營利事業捐贈國內文化創意事業於偏遠地區無償舉辦文化創意活動;或法人、合夥、獨資之國內文化創意事業自行…
  29.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第4條 依前條登錄之建築,由使用機關負責管理維護,無使用機關者,由管理機關為之。
  30. 行政九二一地震災區公有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辦法 第14條 主管機關得就前條成果報告書定期辦理評審,管理維護優良者依九二一地農災區歷史建築補助獎勵辦法第十一條辦理獎勵;管理維護績效不彰者,應限期改善。第四條之管理維護單位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公布…